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對保密和電信行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安全可靠、講求實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廣泛應用電子信息技術,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努力提高本地區信息化整體水平;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信息化建設領域,依法保護信息化建設者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壹規定,準確、及時地提供信息化統計數據,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信息化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本省信息化建設的相關技術標準;
(三)綜合協調本省計算機信息網絡開發利用、信息安全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重大問題,促進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社會服務網絡互聯互通;
(四)配合應用部門做好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信息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
(五)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信息化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匯總;
(六)完成國家信息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公安、國家安全、保密、通信、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第八條市(州)、市、縣(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全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直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凡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準。審批前,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和安全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相應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第十二條從事信息化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可以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對信息化建設項目質量進行監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設招標投標制度、監理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第十四條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信息網絡安全體系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保密信息建設項目必須與保密設施建設同步進行,並經市(州)級以上保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條下列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和監理:
(壹)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和援助資金,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招標、監理、質量監督和驗收。第十六條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同壹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必須由獨立的機構承擔。監理單位應先於施工單位介入。未建立監理單位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十七條未按國家規定取得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信息化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偽造、轉讓、出租或者買賣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