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是指開墾宜農未利用土地,綜合整治田、水、路、林、村,恢復利用廢棄工礦區、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提高耕地質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積,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第三條土地整理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因地制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省土地整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具有區域特色的重大土地整理項目。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整理機構負責土地整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環保、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電子政務,加強對土地整理經營單位的管理,建立經營單位信用管理系統,及時與有關部門交換信息,共享信息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整理的技術支撐,加強土地整理各類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技術培訓,提高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籌資金或者結合生產建設活動,參與土地整理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工程建設。
在土地整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土地整理規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級土地整理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理規劃和年度計劃。
土地整理規劃應當與農村水利綜合規劃、林業長遠規劃、鄉鎮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土地整理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土地整理規劃和上級土地整理年度計劃編制。第八條土地整理方案報送審批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土地整理方案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采納意見和理由。第九條土地整理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級土地整理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級土地整治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級土地整理規劃的修訂情況,修改土地整理規劃。修改後的土地整理規劃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或者備案。第三章項目立項和設計第十壹條土地整理應當實行項目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整理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土地整理項目儲備庫,編制年度土地整理項目。第十二條土地整理項目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土地整理規劃;
(2)土地相對集中連片;
(3)項目實施後,能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生態環境;
(四)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
(五)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第十三條土地整理應當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
土地整理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土地整理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糧食主產區和重點區域,兼顧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