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先進制造業的推進、協調、評價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進先進制造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明確先進制造業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產業布局、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先進制造業發展規劃和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第五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R&D支持、應用鼓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基礎零部件、基礎軟件、基礎材料、基礎技術和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重點產品,促進產業基地改造。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和產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產業基礎領域技術研究目錄,按照規定對研究取得重大突破並實現產業化的企業或者團隊給予獎勵和資助。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先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發展,推進重大產業鏈項目建設,建立省市與區(州)聯動的產業鏈長體系。產業鏈各環節領導和相關部門要定期調度、協調,及時解決產業鏈重大項目建設和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鼓勵重點產業鏈相關園區和具有生態優勢的龍頭企業作為產業鏈的鏈主,牽頭建立產業鏈上下遊企業同體,合作開展技術創新和產業化。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支持與產業鏈龍頭企業招商引資相銜接的機制,引導龍頭企業吸引上下遊企業來本省投資。第七條我省將重點建設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裝備、中小型航空發動機、航空航天裝備及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節能、輸變電設備等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推進石化、有色、汽車制造、冶煉壓延、農業機械等傳統優勢產業集群轉型升級,培育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生態環保、生物技術、醫藥、醫療器械等未來和新興支柱產業集群。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集群區域布局,建立產業集群分級培育體系,建立依托龍頭企業、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咨詢機構等主體的產業集群促進組織,創新產業集群治理模式。第八條省、設區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園區先進制造業發展的規劃和引導,推進園區市場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避免同質化競爭。鼓勵國家公園和省級公園建立梯度布局、利益共享、資源互補、協調發展的模式。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省級以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先進制造業發展情況進行專項考核,建立考核結果與省專項支持的聯動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園區開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改革試驗,建立以畝均稅收、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主導產業發展、開放型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指標為核心內容的園區綜合評價體系,打造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示範園區。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培育引導規劃,提供從技術孵化到企業、行業、產業集群的全周期服務,加強企業梯度培育,推動構建試點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項創新“小巨人”企業等協同發展新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家培訓,制定先進制造領域企業家培訓計劃,培養具有戰略思維、資本運作、風險管控、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視野的企業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創新平臺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中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行業龍頭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和行業上下遊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開展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突破和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子材料、首版軟件、首套基礎零部件的示範應用,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