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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障道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以下簡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限值或者超過道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條例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裝載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的裝載質量。第三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源頭控制、交通監管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年度考核,推進科技治超,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責任追究制,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各類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各自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行政、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科技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壹的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平臺),並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臺聯網共享信息。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應當接入全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省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和省級道路交通安全監管雲平臺,及時登記、復制和公布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員名單,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超載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處罰。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員依法裝載、安全運輸。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治理超限超載法律法規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源頭控制第十條企業生產、銷售的貨運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貨運車輛制造和改裝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機動車輛制造企業和產品公告》公布的產品類別和參數進行制造和改裝,加強車輛壹致性管理,不得虛假標定。第十壹條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

禁止擅自拼裝或者改裝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擅自對拼裝或者改裝的貨運車輛進行註冊登記;對擅自拼裝或改裝的貨運車輛,責令恢復原狀或按規定強制報廢。第十二條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場所,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的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按照規定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稱重設備並保證計量準確;

(三)按照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控設備並保持正常運行;

(四)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裝載、積載貨物,如實稱重、開票,出具裝載、積載憑證,由貨運車輛駕駛人攜帶;

(五)登記保存貨運車輛、駕駛員、貨物的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並實時、準確傳輸至省級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平臺;

(六)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貨運源頭單位,並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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