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客體概念界定的理論分歧
(壹)大陸法系國家關於犯罪客體概念的理論分歧。
犯罪客體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中稱為行為客體。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的“保護對象”壹詞的內涵,大致相當於我國刑法理論中的犯罪對象,即受刑法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正如我國刑法理論中對犯罪客體的研究必須提到犯罪客體壹樣,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對行為客體的研究是隨著對保護客體的深入研究而展開的。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犯罪成立的理論體系有三個要素&符合性、違法性和責任性。犯罪客體是作為構成要件中的壹個要素而存在的,構成要件中的客體是指侵權客體,即行為直接指向的、被行為侵害的人或物。德國、日本和前蘇聯的刑法理論都對犯罪客體有不同的理解,如犯罪客體是僅包括物質客體還是也包括非物質客體,任何犯罪是否有犯罪客體,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如何等。
(二)我國刑法中犯罪客體概念的界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客體範圍的界定也存在爭議。犯罪對象的範圍只包括人、物或他人,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之間是什麽關系等等。
(3)我國犯罪客體概念的界定
1.國內學術界關於犯罪客體概念的理論分歧。
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客體概念的傳統觀點認為,犯罪客體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於的特定的人或物。其中,人是社會關系的主體,物是特定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或承擔者。這種觀點認為,犯罪客體作為與犯罪客體密切相關的東西,屬於犯罪客體要件的內容。
除了主流觀點,國內學術界還有幾種主要觀點,概括如下:
(1)犯罪客體又稱行為客體,是犯罪主體的犯罪行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特定的人、物或信息;
(2)犯罪客體是犯罪客體,是指特定的人或物,犯罪客體應與行為和結果密切相關;
(3)犯罪客體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直接施加影響的特定的人或物,並通過這種影響而侵害壹個客體;
(4)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的功能,能夠表現犯罪客體的存在形式,是犯罪客觀存在的必要條件。
2.國內學術界主要觀點存在的問題。
首先,傳統主流觀點無法處理犯罪客體與犯罪其他要素之間的關系;二是不符合司法實踐精神,有待完善。
其次,國內其他觀點也各有千秋:第壹種觀點雖然擴大了犯罪客體的範圍,但仍未能解決犯罪客體是否客觀存在於所有犯罪行為中的問題,導致犯罪客體仍不是構成要件的法律地位;第二種觀點混淆了犯罪客體和犯罪客體,不能反映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第三種觀點並沒有解決其存在的問題,在界定範圍上與傳統觀點壹致。
第三,界定犯罪客體時應註意的問題
(壹)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之間的關系
刑法理論體系是壹個有機的、協調的整體,相關概念之間存在聯系。進壹步厘清犯罪客體與其他構成要件的關系,有助於更深入地理解犯罪客體。特別是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之間的關系。
犯罪客體和犯罪客體在存在範圍上必須壹致。傳統的理論觀點認為犯罪客體存在於任何犯罪構成要件中,而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客體,實際上未能厘清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之間的關系,導致結論不正確,矛盾重重。比如傳統理論認為脫逃罪、越境罪、重婚罪沒有犯罪對象,只有犯罪對象。這就相當於承認不影響或影響某件事的犯罪會存在。如果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客體,那麽對這些犯罪的客體要件,即壹定的社會關系或合法權益的侵害,是無法通過某樣東西來體現的。傳統觀點將犯罪客體置於犯罪客體之上,將犯罪客體置於可有可無甚至可以忽略的地位,這是不公平的。在實際犯罪中,犯罪行為侵犯的是特定的犯罪客體,只有侵犯了犯罪客體才能侵犯犯罪客體。沒有犯罪對象,就沒有犯罪對象。反過來,作為壹個本質的犯罪客體,它需要通過犯罪客體的變化來體現。
可見,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屬於同壹身份,不能割裂開來,應當壹視同仁。犯罪客體應該是社會關系及其承擔者的統壹體;犯罪客體絕不是犯罪客體之外的東西,而是犯罪客體本身的內容。沒有犯罪客體,犯罪客體無從談起。
(二)犯罪對象的特征。
根據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關系,犯罪客體的特征應包括:
(1)客觀具體性。如犯罪客體定義中所述,犯罪客體是客觀事物,屬於客觀形象的範疇。犯罪行為壹旦行為,就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實。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的作用,是通過行為的痕跡、職務歸屬的變化和其他影響而記錄在犯罪客體中的。
(2)保護性。犯罪客體是受刑法保護並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是受犯罪行為直接影響的特定人或物。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具體的人是具體的社會關系的主體或參與者,具體的事物是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即通過犯罪對象即特定的人或物侵害社會關系。
(3)局限性。在每壹個具體犯罪中,犯罪對象的確定都受到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制約。在壹個犯罪中,犯罪行為作用的對象往往有很多,但並不是所有作用的對象都是犯罪對象。只有反映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東西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比如入室盜竊,門鎖和室內財物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壞,破門撬鎖,門和鎖都不是盜竊的對象,因為只有財物才能體現財產歸屬,財物才是犯罪的對象。
(4)代表性。同壹犯罪對象不壹定反映同壹社會關系,但同壹犯罪對象不壹定具有同壹犯罪類型。比如同樣盜竊電線電纜,如果是倉庫裏的電線電纜,就構成壹般盜竊。盜竊、剪斷使用中的通信電纜並出售的行為,如果改變了電纜與其通信系統整體的關系,則構成危害通信安全罪。在界定具體犯罪行為時,必須看清犯罪客體——犯罪客體所體現的社會關系。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即使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相同,構成的罪名也不壹定相同。
(3)重新界定犯罪對象
根據犯罪客體的特征,可以得出國內學術界的第四種觀點,“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的作用,能夠表現犯罪客體的存在形式,構成犯罪的必要客觀存在”,是對犯罪客體最恰當的表述。這種觀點通過確定犯罪客體的客觀存在,重新界定犯罪範圍,既符合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應用地位,又重新界定了犯罪客體,有別於其他類似概念。這是對傳統觀點的重大改進,有利於推動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發展。
因此,犯罪客體的概念應界定為人(自然人和法人)、物、國家行為規範和信息。這樣就處理好了犯罪對象和犯罪現象之間的關系。
看似只是驅動總成的改變,其實已經註定要改變了。
文/“汽車人”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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