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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過失的分類

我國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預見到了危害後果,將過失分為過失和過於自信。

疏忽過失

過失過失是指壹個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從而導致這種後果的心理態度。這是壹個典型的故障。

過失過失是壹種無知過失,即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不預見的原因不是行為人不能預見,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如果行為人謹慎負責,他會預見並避免有害的結果。預見是前提,未能預見是事實,疏忽是原因。應當預見而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的,是過失的認知因素。過失的意誌因素是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允許危害結果發生。因為行為人沒有預見到危害結果,所以他在實施行為時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是,過失的意誌因素是消極因素,司法機關不需要證明。只要證明了過失的認識因素,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就可以認定為過失。

從司法實踐來看,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首先不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失,而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果他應該預見到了,就說明行為人疏忽了。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不存在行為人不是過失,而是沒有預見的情況。所以認定過失的關鍵是確定前提(在什麽情況下)和應當預見的內容(什麽)。

1.可預測性是先決條件。預見義務顯然是壹種預見義務,它不僅包括法律、法令、規章制度對職務和業務所確定的義務,還包括日常生活規範所提出的義務。但國家只要求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履行義務,即在有能力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履行義務。因此,預見義務是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的。義務規範是針對普通人設定的,不需要具體確定;能否預見因人而異,需要具體確定;如果行為人能預見,就應該預見。因此,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能夠預見到危害結果。外國刑法理論中壹直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之爭,是擴大還是縮小過失的範圍。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應該按照主客體相統壹的原則來解決。

首先,判斷的依據(或數據)應包括主客觀事實,即行為人的認識水平應結合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和行為實施時的客觀環境來判斷是否可以預見。有的行為人根據自己的認識水平,可以預見高風險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但不能預見低風險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有的行為人在壹般條件下可以預見某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但在某些特殊條件下,由於客觀環境的限制,不能預見某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在同樣的客觀環境或者危險程度相同的行為中,有的行為人因為知識水平高而能夠預見,有的行為人因為知識水平低而不能預見。可見,不考慮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和行為當時的客觀環境,只考慮行為人的知識水平和精力,是不可能得出正確結論的;只有把這些主客觀事實結合起來,我們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其次,判斷方法(或過程)要堅持主客觀相結合,即分析問題的過程要堅持客觀對主觀,結合同行的知識和能力的客觀要求。法律、法令、規章、準則對普通人提出了客觀要求和預見義務(如果是特殊行業的預見義務,就是對行業普通人提出的要求和義務)。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需要將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與這壹客觀要求聯系起來,看行為人的主觀能動性是否達到了符合客觀要求的程度。沒有這些要求,我們就會失去衡量的標準,必然得不到正確的答案。只有從這些要求出發,對比行為人的知識和能力,才能相對確定他是否具有適應客觀要求的能力,進而判斷他是否能夠預見危害結果的發生。

2.應當預見的是法律上的有害結果。我國刑法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壹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我們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理解。因為過失犯罪以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而構成要件是刑法規定的,所以這裏的危害結果只能是刑法規定的特定犯罪結果。比如過失致人死亡時,行為人應當預見的是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法律具體結果。當然,具體結果是相對的。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犯罪中,行為人應當預見的結果不壹定是特定的,但必須是刑法分則所要求的結果。超新過失理論認為,只要行為人在實施某種行為時有不安的感覺,但未能采取措施避免該結果,就是過失。這實際上擴大了過失的處罰範圍,甚至放棄了罪過的要求。其實也造成了不公平:壹個膽子大的人,在實施壹個行為時,可能不會感到害怕,所以很難成立過錯;膽子小的人在進行同樣的行為時可能會感到害怕,所以很容易出錯。再者,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恐懼心理是極其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適當假設的疏忽

過分自信的過錯是指壹個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從而產生這樣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度自信的錯誤是知道的錯誤。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同時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危害後果。這就是過度自信和疏忽的認知因素。預見是事實,輕信是可以避免的,是行為人在預見危害結果的同時實施行為的主觀原因。輕信是可以避免的,是指在預見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同時,相信自己在具備壹定主客觀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該結果,但主客觀條件並不可靠。可信主要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避免:壹是高估自己的主觀能力,二是不恰當地估計現實中客觀條件對避免有害結果的作用。可信可以避免和表明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讓危害後果發生,這就是過分自信和過失的意誌因素。這個意誌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機關主動證明的因素。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比如兩者都意識到了有害結果的可能性,都不希望有害結果發生,但兩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本質上,間接故意體現了對合法權益的積極輕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體現了對合法權益的消極不保護態度。這種本質上的區別體現在他們自身的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上。首先,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誌;過分自信的錯誤是希望有害的結果不會發生,結果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誌。其次,間接故意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故意,主觀上沒有考慮是否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客觀上沒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實施自己的行為,是因為他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事實上他已經采取了避免的措施。最後,間接故意是“知道”發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過度自信的錯誤在於“預見”了有害結果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行為人更容易實現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概率論是有借鑒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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