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19世紀西方資產階級的主要法學流派之壹,因聲稱法學的任務僅限於形式上分析實在法的規範而得名。分析學派的創始人是英國的奧斯汀。分析學派的理論基礎是英國哲學家、法學家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和法國哲學家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實證主義哲學認為,哲學不應該建立在抽象推理的基礎上,而應該建立在經驗事實的基礎上。經驗事實,即經驗事實或經驗現象,是由人的主觀感受構成的。功利主義主張法律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是任何立法的最高目的。奧斯汀認為,在歷代不同的法律體系中,無論是自然法還是實在法,雖然差別很大,但人們可以發現有壹個普遍的原則,即功利主義原則。功利原則被羅馬法學家稱為“自然理性”,被啟蒙思想家和現代法學家稱為“人類理性”。這些提法無非是人性中壹種獨特的感覺、看法和判斷,說到底就是功利。既然實在法以自然法為指導原則,那麽所謂的“自然理性”也必然是功利的壹般原則。功利的壹般原理,在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時代,幾乎都是壹樣的,是人們普遍采用和認可的。所以,人們把功利作為檢驗法律質量的標準,也正是因為功利,人們才需要法律。分析學派的分析方法是分析實際具體的法律體系,揭示其組成部分,不考慮法律價值觀;或者比較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提煉出構成法律的各種要素,從而找出法律傳播的壹般原則、概念和特點。分析學派的代表奧斯汀將羅馬法、英國法和德國法的法律放在壹起進行比較分析,從而找出法律的原則、概念和特征。分析學派既反對自然法學派,也反對歷史法學派。他們否認自然法的存在,註重實在法的研究。他們把法律限定在實在法的範圍內,強調強制制裁是法律的特征,主權者是法律的唯壹創造者。關於法律的性質和特征,分析學派的創始人奧斯汀認為,“法律是主權者以制裁相威脅向人民發布的命令”。關於秩序,他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秩序,也就是法律。另壹種是確定具體個人行為的命令,即特殊命令。關於“制裁”,是秩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功利主義創始人邊沁認為,制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懲罰,二是獎勵。但是,奧斯汀認為只有懲罰才能達到秩序的目的,而獎勵不是制裁的內容,因為它達不到秩序的目的。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奧斯汀的觀點與自然法理論相悖。他堅持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或概念上的關系。分析學派側重於對實在法本身的分析,而該學派創始人奧斯汀則將法律視為壹種通過制裁手段迫使人們履行義務的命令。法律和道德必須嚴格區分。因此,他們提出了這樣的結論:最高統治者的壹切命令,即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無論是好是壞,無論是否符合“正義”的理性原則,只要以適當的方式制定和頒布,就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於是“惡法也是法”就成了分析派的名言。分析學派註重法律體系的形式分類,分析和探討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這種方法有其可取之處,同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改變英國法律也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19世紀西方資產階級的主要法學流派之壹,因聲稱法學的任務僅限於形式上分析實在法的規範而得名。分析學派的創始人是英國的奧斯汀。分析學派的理論基礎是英國哲學家、法學家邊沁的功利主義理論和法國哲學家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實證主義哲學認為,哲學不應該建立在抽象推理的基礎上,而應該建立在經驗事實的基礎上。經驗事實,即經驗事實或經驗現象,是由人的主觀感受構成的。功利主義主張法律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義是任何立法的最高目的。奧斯汀認為,在歷代不同的法律體系中,無論是自然法還是實在法,雖然差別很大,但人們可以發現有壹個普遍的原則,即功利主義原則。功利原則被羅馬法學家稱為“自然理性”,被啟蒙思想家和現代法學家稱為“人類理性”。這些提法無非是人性中壹種獨特的感覺、看法和判斷,說到底就是功利。既然實在法以自然法為指導原則,那麽所謂的“自然理性”也必然是功利的壹般原則。功利的壹般原理,在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時代,幾乎都是壹樣的,是人們普遍采用和認可的。所以,人們把功利作為檢驗法律質量的標準,也正是因為功利,人們才需要法律。分析學派的分析方法是分析實際具體的法律體系,揭示其組成部分,不考慮法律價值觀;或者比較現有的法律體系,進行細致的分析,提煉出構成法律的各種要素,從而找出法律傳播的壹般原則、概念和特點。分析學派的代表奧斯汀將羅馬法、英國法和德國法的法律放在壹起進行比較分析,從而找出法律的原則、概念和特征。分析學派既反對自然法學派,也反對歷史法學派。他們否認自然法的存在,註重實在法的研究。他們把法律限定在實在法的範圍內,強調強制制裁是法律的特征,主權者是法律的唯壹創造者。關於法律的性質和特征,分析學派的創始人奧斯汀認為,“法律是主權者以制裁相威脅向人民發布的命令”。關於秩序,他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秩序,也就是法律。另壹種是確定具體個人行為的命令,即特殊命令。關於“制裁”,是秩序不可或缺的基本因素。功利主義創始人邊沁認為,制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懲罰,二是獎勵。但是,奧斯汀認為只有懲罰才能達到秩序的目的,而獎勵不是制裁的內容,因為它達不到秩序的目的。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奧斯汀的觀點與自然法理論相悖。他堅持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必然的或概念上的關系。分析學派側重於對實在法本身的分析,而該學派創始人奧斯汀則將法律視為壹種通過制裁手段迫使人們履行義務的命令。法律和道德必須嚴格區分。因此,他們提出了這樣的結論:最高統治者的壹切命令,即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無論是好是壞,無論是否符合“正義”的理性原則,只要以適當的方式制定和頒布,就必須無條件地遵守,於是“惡法也是法”就成了分析派的名言。分析學派註重法律體系的形式分類,分析和探討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這種方法有其可取之處,同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改變英國法律也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上一篇:物流倉儲培訓報告下一篇:生日命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