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優先的原則。第四條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體制,建立科學技術與經濟有效結合的運行機制,為科學技術進步創造良好的社會條件。
落實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技支持政策。第五條政府和全社會尊重知識和人才,保障科學研究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發明,保護知識產權。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成果,改造傳統產業,發展高技術產業,加強基礎研究。建立和完善技術市場體系,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第七條政府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預防自然災害,促進社會發展。第八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負責甘肅省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綱要和本省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省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重點領域和重大項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規劃和計劃,促進本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第十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本省科學技術發展和改革的戰略、方針、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對科技工作的宏觀調控;
(三)制定高新技術和科技成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政策,歸口管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和企業的科技進步;
(四)負責管理全省科技成果、技術市場、科技獎勵、專利、科技保密、技術合同和專利糾紛仲裁、知識產權協調和重點科技成果推廣;
(五)管理科技外事,組織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六)管理全省軟科學研究和科技情報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負責科技統計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
(八)配合有關部門管理省內獨立研究開發機構,指導民辦科技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科技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管理全省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各地區的科技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進行業科技進步;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職責參照本條內容確定,並接受上壹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並接受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教育、科研和生產相結合;支持科學技術協會等學術團體開展科學普及、人才培養、學校交流和技術服務等活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科技規劃、計劃和重大科學、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的過程中,聽取專家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實行科學決策。
甘肅省科學技術專家委員會為本省科學技術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工程項目提供決策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