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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發展活動有哪三種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將生物技術研發活動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類。

生物安全法的主要內容

1.論法律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央關於生物安全的方針政策,《生物安全法》確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八個方面:壹是重大新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的防治;第二,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三是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第四,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的安全管理;五是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性;七是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八是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這八個方面的行為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都是生物安全法的規制和調整範圍。

2.論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生物安全立法涉及面廣,上述八個方面涉及的事務相對復雜而獨立。因此,生物安全法在管理制度上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部門管理制度”,以協調行為要素和行為過程的八個方面。在充分發揮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有爭議的問題和需要協調的問題,由協調機制進行協調:壹是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生物安全的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相關工作。二是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科技、外事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三是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決策咨詢。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了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咨詢、評估、論證等生物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

3.關於基本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立法的重要任務是依法確定國家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系統設置主要有10方面。

首先是生物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的監測和預警。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

二是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體系。包括生物安全風險的調查和評估。該法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當根據風險監測的數據和資料,定期組織生物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開展生物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措施:壹是通過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風險的;二是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項目,制定和調整生物安全相關清單或名錄;三是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等危及生物安全的事件;四是其他需要調查評估的情形。

第三是生物安全信息共享系統。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在人們的安全中起著基礎作用。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當組織建立全國統壹的生物安全信息平臺,相關部門應當向國家生物安全信息平臺報送生物安全數據、資料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四是生物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為了保證人們的生命安全,生物安全領域的知情權非常重要。為此,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生物安全總體情況、重大生物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發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權限發布。同時,為了防止生物安全領域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法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五,生物安全清單和目錄系統。建立生物安全名錄和清單制度,是明確從事生物安全活動合法與非法的基本邊界。為此,該法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並公布材料、設備、技術、活動、重要生物資源數據、傳染病、動植物疫病、外來入侵物種等的清單或者名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六是生物安全標準體系。維護生物安全需要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領域的相關標準。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加強不同領域生物安全標準的協調和銜接,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標準體系。

第七,生物安全審查制度。維護生物安全需要對與生物安全相關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審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自覺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正因如此,法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生物領域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生物安全審查,有效防範和化解生物安全風險。

第八,統壹領導,協調,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應急體系。生物安全領域壹旦發生事故,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和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建立應急管理體系是極其必要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和統壹部署,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組織、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依法參加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

九是生物安全事件調查追溯體系。壹旦發生生物安全事件,必須進行調查和追溯,否則無法防止今後類似事件的發生。正因如此,法律規定,在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生物安全事件時,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當組織調查,追溯源頭,確定事件性質,綜合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首次進口或暫停後恢復進口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高風險生物因子的國家準入制度。國家準入制度是防範生物安全風險的根本措施。為此,法律規定,國際航行船舶的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材料和壓載水排放應當符合我國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該法對海關相關工作提出了嚴格要求:海關應當依法處理出入境和過境過程中發現的生物安全風險。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等。被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應當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入境,並采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第十是國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應對體系。隨著國家和地區間經濟社會交往日益頻繁,妥善應對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迫在眉睫。為此,法律明確規定,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海關應當依法采取生物安全應急防控措施,加強單證核查,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入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邊境等措施。

4.關於法律責任

只有嚴格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才能保證法律的實施。《生物安全法》為此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不依法作為的處罰條款。這些處罰規定針對的是相應的責任,有利於保證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利於保證法律確立的各項制度得到全面落實。同時,針對前期由於我國法律缺乏相應的處罰措施而出現的濫用生物技術的行為和事件,生物安全法明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和相關的刑事、民事責任,填補了法律空白。同時,法律還明確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運輸、郵寄、攜帶危險生物因子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國生物安全入境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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