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物品。
第壹,客體具有無形的知識產權。客體是無形的作品、發明和商譽。它是無形的,必須存在於壹定的物質載體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無形成果。
這意味著獲得物質載體並不意味著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轉讓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二、特定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是指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獨占性與物權的獨占性有許多不同之處,具體如下:
1,排他性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無形物不能像物壹樣被占有,人們很難自然而然地形成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由創作者或創造者獨占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獨占性的形式不同,保護獨占性的方法也不同。侵犯財產權的獨占性壹般表現為盜竊、搶奪、毀壞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物,而侵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壹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表現為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擅自實施對知識產權獨占權的控制的行為;
3.對排他性的限制是不同的。知識產權比財產權受到更多的限制。比如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這些都構成了對著作權排他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效性和地域限制。
第三,知識產權的時效性是指大部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保護。創造性成果將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資源;商標註冊也有法定時間效力。權利人期滿不續展登記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四。區域性除非在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中有特別規定,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國內領土。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也是壹個國家公共政策的產物,只能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國內法的規定,各國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的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所以壹個國家除了版權,知識產權都是屬於他的。
1.著作權的定義: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和精神權利的總稱。
在中國,版權是指著作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中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著作權主體著作權主體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通常的語境下,作者是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重在身份,但作者在任何時候都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在法律意義上,作者是對作品的原始表達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體,僅為他人創作而組織作品,提供建議、物質條件等。,而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的行為沒有創造性。根據著作權法,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權的主體之壹。根據主體的形式,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壹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和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壹般來說,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壹般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是,為了平衡和保護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同時考慮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所付出的組織和物質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創主體。按照取得著作權的方式,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創主體(原著作權人)和繼承主體(繼承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原創主體是作品創作時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立即享有創作作品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繼承人通過繼承、受讓、贈與等方式取得著作權主體。原著作權人和繼承著作權人的權利範圍和維權方式不同。
三、著作權的客體1、作品的概念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在法律意義上,壹部作品具備以下條件:
(1)原創
首先,原創中的“獨壹無二”並不是指獨壹無二,而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假設兩部作品由不同作者獨立完成,即使恰好相同或實質相似,也可以各自產生著作權。壹個典型的例子是攝影作品。兩個攝影師可能先後拍攝同壹個景點,角度、取景等內容基本相同。但後壹位攝影師並沒有看到前壹位攝影師的作品,所以他是獨立拍攝的,後壹位也可以享有其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其次,原創必須滿足壹定的創意,體現壹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創意不同於藝術標準。無論是畫家還是普通的孩子,只要他們的畫能夠按照自己的安排和設計,獨立地表現自己的真實感受、思想和觀點,都可以成為作品。
(2)著作權以有形的形式表現,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作品應該是智力成果的表現,可以被人感知,以壹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思想是抽象的、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思想只有以壹定的形式表達出來,才能被他人感知,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2.作品類型
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類型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作品。
(2)口述作品。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達的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詞或者無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曲藝作品是指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相聲、快文、大鼓、評書等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藝術和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六)視聽作品。在2020年著作權法修改之前,這壹類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在壹定媒介上拍攝,由壹系列有聲音或者無聲音的畫面組成,通過適當的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次修改使該類型作品的形式不再受創作技法的限制,而是註重創作成果的形式。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壹定比例制作的用於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立體作品。
(8)計算機軟件。由於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計算機軟件作品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相關文檔。
(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用來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作品的新形式,使不能按上述分類的作品得到相應的保護。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改變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於發揮兜底條款的作用。
3.未受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律不適用於: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
(2)簡單的事實信息;
(3)日歷、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理念、主題、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版權的獲得
根據我國采用的自動取得原則,作品創作時,只要符合作品的法定條件,就會產生著作權。著作權人可以向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程序只是在形式上審查作品的權屬信息,壹般只起到初步證明著作權歸屬的作用。
5.鄰接權
鄰接權屬於廣義上的著作權,其本意是相鄰和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外,只享有財產權。
鄰接權包括以下類型:
(1)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者權是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表演者的個人權利是:
壹、表明身份的權利;
b、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表演者的財產權包括:
A.許可他人直播和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B.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C.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其表演的音像制品,並獲得報酬;
D.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演員為完成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而進行的演出,屬於職務演出,演員有表明身份、保護演出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演出權由演出單位享有。演出權由演員享有,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演出。
(2)布圖設計者的權利
版式設計權,是指圖書、報紙的出版者對其出版或者編輯的圖書、報紙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或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65438+2月31日。
(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廣播組織依法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廣播組織權包括:
A.廣播機構可禁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轉播其廣播電臺和電視節目;
b、錄制和復制播放的廣播電視;
c、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廣播電視。該權利的保護期限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D.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制品,指任何表演和其他聲音的錄音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音像作品以外的任何連續的相關圖像和有聲音或無聲音的圖像的錄制品。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6.版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作品的人身權和作品的財產權。
作品的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發表權只能由作者行使壹次,特殊情況除外;
(2)簽名權。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署名,署名時使用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
(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意味著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作品的產權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二)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三)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四)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五)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六)表現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七)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轉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權利);
(八)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九)攝制權,即通過拍攝視聽作品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改動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
(12)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13)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7.版權限制
著作權限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關權利保護的物品,不構成侵權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合法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情形是: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發表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版權相關權利(鄰接權)的限制也適用於上述規定。
9.法律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中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法定許可: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寫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壹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紙轉載的法律許可。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發表後,其他報社、期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律許可。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是,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制品需要取得錄像制作者和著作權人的許可。
(5)制作課件的法律許可。《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國民教育計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藝術、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該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該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0,發行權用盡。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在原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以銷售的方式投放市場後,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且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並不意味著著作權的消滅,而是指已經合法進入市場的作品的原作或者復制品的發行權的窮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