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互動:兩個個體參與互動,每壹方只需要面對壹方,因此更容易充分考慮到另壹方的具體需求、意願和個體特征,具有其他形式無法實現的親密感和獨特性,產生排他性特征。也可能使兩個個體之間的沖突更加激烈。
三人互動:三個人參與互動,每壹方需要考慮兩個人的性格特點。如果兩者發生沖突,第三方可以選擇作為(1)中間人,從外部公正客觀地調解(2)仲裁人,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公平解決爭議。(3)奸商以支持壹方為由要求利益。(4)分離主義者和征服者。
多主體互動:多主體互動會形成壹個社會網絡。其中,大群體會形成超越個體的結構;在正式組織中,分工和組織更加規範,對個人形成制約。根據交互主題的類型。
個體間的互動:作為行動者的個體之間有意識和有目的的互動過程。互動發生在特定的個體之間,是直接的、面對面的;雙方了解各自的角色、目的和手段;雙方都感受到溝通的結果;個人感覺起的作用更大。
群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雖然這種互動也是通過群體來實現的,但個體是作為群體代表出現的,他們的行為模式是根據互動社會互動的情況更為正式地劃分的。
工作情況:雙方目標明確,分工明確,有點行為限制,情感交流較少。如交易、談判、會議、上課等。
社交環境:為了互動而互動,沒有其他目的。壹些沒有實際意義的話題,很容易彰顯個性,產生愉悅感,有壹定的情感投入,對溝通理解,促進關系發展有重要作用。比如宴會、舞會、郊遊。
熟悉情況:日常與熟人交流。沒有特定的目的,行為也比較隨意,可以按照社會習俗行事。比如家人,親戚,鄰居,下班後的同事。
上述劃分不是絕對的,具有更大的主觀能動性和靈活性,情境和行為也可以由參與者協商決定。比如,便裝可以在休閑星期五穿去上班。比如谷歌的工作環境,主要是支持大家的思維,約束為輔。有時候請客人“辦事”,公事私事都在飯桌上解決,讓人很難做到大公無私,公事公辦。針對我國特有的餐桌文化造成的場景混亂,可以倡導自我(親友)的道德約束,加強法律約束,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也是中國人社會交往方式轉變的壹個方向。根據相互作用中的個體之間的關系及其性質。
情感關系:家庭、密友等初級群體滿足個體關心、溫暖、安全感、歸屬感等情感需求。遵循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規則。當壹個人需要的時候,其他人會想盡辦法補上。
工具性關系:為實現某壹目標而與他人互動時發生的關系。這種關系是達到目的的工具,不指望長期的交流和感情關系。遵循公平法則,比如買賣雙方平等交換。
混合關系:前兩者之間,壹個人與親戚、壹般朋友、鄰居、同學、同事、老鄉等的關系。,有感情成分,也有工具成分。遵循人情規律,友誼的深淺和面子的大小對交往的方式和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
關系是可以改變的。中國人經常講人情,講面子。有時候為了達到目的,有些人往往想把工具關系改成混合關系,在人情壓力下,對方不得不給面子。根據社會交往主體之間的利益、權力關系及其性質。
交換:個人或團體之間旨在獲得回報或回報的社會交往。交換遵循互惠原則,並通過創造持續的相互義務來幫助維持交換的平等。
合作:是指個人或團體為了滿足相同的利益或實現相同的目標而共同行動,而這是壹方單獨難以甚至不可能實現的。廣義地說,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都必須以合作為基礎。沒有合作,就沒有團體和社會。
成功的合作應該有:(1)目標壹致,追求自身利益的個體、競爭對手甚至對立的個體有時也能合作;(2)他們對如何實現目標有基本的了解;如果興趣相投,可以為對方著想,站在對方的角度看問題,更有利於順利合作;(3)在行為上能夠相互配合;(4)他們可以談論信用。
性格特征和人際交往能力也會影響團隊合作。學會合作已經成為新世紀對人才的基本要求。
合作可以是(1)自發的合作互助,直接源於某種情境下的實際需要和可能性(2)傳統的合作,逐漸穩定制度化的習慣(3)現代社會更多的是在第三方,即雇主或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引導合作、協調合作(4)也可以是契約式的合作,即正式同意以某種方式合作,明確界定彼此的責任。
競爭:是合作沖突,有壹些“規則”約束。達成目標比打敗對手更重要,陌生人也可以競爭。競爭規則防止競爭的間接對立演變為沖突的直接對立。競爭在西方社會尤為普遍,這是美國式個人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競爭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生活中的普遍現象。在競賽中,人們的工作積極性、企業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都得到了顯著提高。然而,由於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我國仍然存在許多惡性競爭現象,如假冒偽劣產品和銷售回扣。
在傳統觀念中,合作和競爭是反義詞。在現代社會,出現了壹種新的融合合作與競爭的商業戰略,這種戰略可能會實現雙贏。這壹理念可以被廣泛應用於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
沖突:是合作的對立面,是指對有價值的珍惜物品或價值觀的鬥爭;在這裏,沖突與競爭的區別(1)為了達到預期的目標,在沖突中擊敗對手被認為是重要的(2)沖突雙方有直接的、公開的、面對面的接觸,這是壹種直接的對立關系(3)沖突雙方的目標既相同又不同,如果都是為了爭奪政權,所要建立的新制度可以是不同的(4)沖突在形式上比競爭激烈得多。
齊默爾劃分的沖突類型有:(1)群體之間的戰爭(2)群體內部的沖突(3)訴訟(4)觀念之間的對立,這種對立往往是最殘酷、最具破壞性的。比如當今世界很多最嚴重的沖突背後,我們可以看到宗教觀念的差異。其他分類類型(1)個人或群體之間(2)經濟/政治/意識形態/文化/宗教/種族/階級沖突(3)訴訟/辯論/爭吵/決鬥/打鬥/戰爭等。
但是沖突也可以產生積極的影響,可以成為促進雙方緊密團結的力量;也可以迫使雙方直面問題,加深理解;它也能導致必要的社會變革。雖然社會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成功地消除沖突,但壹個沒有沖突的社會將是毫無生氣和乏味的。
脅迫:指個人或團體將其意誌強加於他人的傾向。雙方力量的不平衡,雖然最終取決於物質力量的使用,如暴力或體罰的威脅(武器、軍隊、法院、監獄)和精神力量的壓力(懲罰、批評、社會壓力),但通常采取壹些更微妙的克制手段,如愛國、愛、信仰或恐懼。雖然脅迫和沖突壹樣,被認為是壹種消極的互動形式,但脅迫也有積極的社會功能。例如,在應用於教育的規則中,通常隱含的懲罰是標準化的。
服從與適應:是與強制相反的互動形式,但意義上還是有區別的。與強迫壹方被迫按照另壹方的要求行事不同,在服從中,壹方自願或主動調整自己的行為,比服從更寬泛。除了服從,還意味著雙方或各方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達到相互適應。適應的類型包括:和解(友好)、妥協(暫時平靜)和寬容(克制)。大多數成員都服從團體的要求。沒有服從,任何團體和社會都無法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