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量保證期內,三包產品應當保證包修、包換、包退。第四條衛生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衛生標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組織生產和檢驗出廠產品:應當有包裝、標誌、儲運說明等。保證產品質量不下降,並對出廠產品質量負責;對於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和缺陷,我們應負責修理、更換和退貨,包括銷售部門退回的不合格產品,並負責賠償不合格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五條各生產單位的產品按產品類別,由地市級以上標準部門、衛生部門、勞動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標準部門、衛生部門、勞動部門確認相關質量保證條件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生產。否則不允許投入批量生產和投放市場。第六條經銷單位采購供應的商品必須符合第五條的規定,並具有出廠合格證:國家已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還必須具有許可證批準文號和日期,並按標準(或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對產品的實用特性、安全特性等產品質量和儲運服務質量進行驗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將不合格產品及時退回責任單位。配送單位應具備必要的儲存和維護條件,以保證配送商品的質量。第七條經銷單位從外省調入的商品,必須持有產品標識,並附出廠合格證。國家已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還必須有許可證的批準文號和日期,否則不準購買。對個別供不應求、不具備上述資料的商品,采購單位必須報當地、市標準部門檢驗,經抽樣檢驗合格並出具合格證明後,方可在市場銷售。
進口商品的經銷單位應對進口商品的質量負責,並按規定進行檢驗或報驗,否則不得銷售。
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按以下處理:藥品、食品、家用電器、電子、機電產品、壓力容器等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商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變相銷售;其他類型的商品應標明按質量降價銷售的次品,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采購單位承擔。第八條商品抽樣檢驗由省、地、市標準部門、衛生部門和勞動部門分別領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加。必要時,會同省、地、市商務、醫藥、公安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受委托的省、地、市檢驗所、站、網點、專業檢驗機構、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檢驗規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業站、店(場)、攤點進行采樣,被檢單位不得隱瞞或者拒絕。檢驗後的樣品,除藥品和食品外,壹律退回被檢單位。檢查結果分發給組織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獲得國家、部、省優質標誌的產品可免檢。第九條檢驗樣品費:未向商業部門采購的本省生產的產品,樣品費和檢驗費由生產單位支付;已由商業部門購買的樣品費和檢驗費,由購買商品的單位支付;非省外商業部門采購的商品的樣品費和檢驗費由經銷單位支付。本省生產的樣品經檢驗、檢測、試驗、損壞、丟失後,檢驗部門出具證明,樣品供應單位憑證明向生產企業出具補發,生產企業全額供應。
抽樣檢驗不符合標準的,樣品費和檢驗費的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政府鼓勵全省勞動人民不斷提出改進物質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建議;鼓勵銷售人員、用戶、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檢舉、揭發生產、經銷單位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欺騙用戶的行為。第十壹條對已投放市場的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商品,按第七條規定處理的,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標準部門、衛生部門、勞動部門,根據不同質量狀況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或合並處理責任單位:
批評教育:警告、限期整改;停產(業)整頓;沒收或銷毀將造成嚴重後果的產品;根據單價、產銷量,按《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處以罰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視情節輕重,追究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直至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