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壹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的代碼組成的全球統壹標識,表明商品的特定信息,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和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工作的領導,將商品條碼的推廣使用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在生產、銷售、運輸、倉儲和物流單位管理中使用商品條碼。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條碼工作的組織、協調、推廣和管理。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商品條碼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商品條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第七條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註冊廠商識別代碼,企業集團開發、生產、經營的具有統壹品牌的同類產品商品條碼除外,但應當在商品或者包裝上標註企業集團名稱,並按照規定備案。第八條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可以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註冊制造商識別代碼。申請時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格證明並提供復印件。
編碼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簽署意見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九條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申請人,由中國商品編碼中心授予《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第十條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續展。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十壹條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自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變更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自停止使用系統成員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系統成員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註銷。第十三條系統成員遺失《系統成員證書》,應持遺失聲明向編碼分支機構申請補發。編碼分支機構收到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補辦。第三章編制和印刷第三章編制和印刷第十四條系統成員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條碼,並在使用前將編碼信息告知編碼分支機構。第十五條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的印刷質量。
商品條碼的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的四分之壹的,系統成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使用簡縮版商品條碼。第十六條系統成員委托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時,應當出具系統成員證明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並提供復印件。未按規定提供的,印刷企業不得印刷。
承接條碼印刷業務的印刷企業應當將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境外證明文件復印件存檔,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第十七條印制商品條碼需要原片的,系統成員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片生產商訂購。
商品條碼原片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作原片,保證商品條碼原片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