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當集中管理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政府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政府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第二章機構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政府事務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級政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事務工作。第八條省政務主管部門在政務管理中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全省政務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導;
(二)負責制定省級機關管理制度和標準;
(三)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四)負責公共機構辦公樓建設、汽車更新、房屋修繕、節能等專項資金的管理;
(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直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六)負責省直單位的土地和房產管理;
(七)負責省直單位公務用車(不含執法執勤用車)的管理;
(八)負責省直單位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
(九)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直機關安全保衛、愛國衛生、環境綠化等綜合事務的工作指導;
(十)省政府規定的其他管理機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經營性資金、資產和服務管理的監督檢查。第三章經費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要,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並適時調整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並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第十壹條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將部門預算收入和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管理。
各機關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第十二條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工作需要和運行預算,制定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因公出國(境)費用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因公出國(境),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攤派或者轉嫁相關費用。第十三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統壹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公務用車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安排。第十四條各機關應當根據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本機關運行所需的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各機關壹律采購實惠商品,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購建豪華辦公樓。
各機關對列入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的采購,不得違規自行進行或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集中采購。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費用統計報告和績效管理制度,組織對機關運行費用進行統計、分析和評價。第四章資產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