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和支持國內外投資者以合資、合作、獨資等形式從事灘塗圍墾。
國家依法保護從事灘塗圍墾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灘塗圍墾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擇優開發,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第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灘塗圍墾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沿海灘塗圍墾的建設和管理。
沿海市(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沿海灘塗圍墾的建設和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灘塗圍墾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灘塗圍墾規劃應當在調查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當地自然、經濟和技術條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壹編制。灘塗圍墾規劃應當與土地規劃、環境和資源保護相協調。第八條全省灘塗圍墾總體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土地、建設、科技、農業、交通、水產、環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灘塗圍墾區域規劃由市(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灘塗圍墾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規劃是從事灘塗圍墾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投資灘塗圍墾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經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進行建設。分級管理權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納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圍墾項目,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在圍墾區內進行非農建設的,應當向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灘塗所在地的單位和個人有優先開墾土地的權利。
投資者與填海造地的第三方有利益關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第十壹條申請圍墾灘塗,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灘塗圍墾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三)共同投資者出具的共同投資灘塗圍墾項目的委托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建設灘塗圍墾工程,必須按照灘塗圍墾技術規程進行設計和施工。
灘塗圍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三條投資者建設灘塗圍墾工程,應當按照《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其海堤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並設立標誌。
已建成的灘塗圍墾工程未劃定海塘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第十四條投資者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驗收程序,參與灘塗圍墾工程的質量檢查、分部、分項工程和竣工驗收。
灘塗圍墾工程竣工後,投資者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驗收合格後,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在三個月內核實復墾範圍和面積,並確認確權發證。第十五條經批準的圍墾項目,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壹年內開始圍墾。逾期未動工開墾的,由原審批機關撤銷批準文件。第三章管理和保護第十六條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投資情況取得70-80%的復墾面積使用權;
(二)在開墾區開發耕地的,按照《福建省開發耕地管理辦法》給予開墾耕地補貼;
(三)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五年內免征農林特產稅。種植糧食作物的,免征農業稅,五年內不承擔定購糧食任務;
(四)經批準用於非農業生產建設的,五十年內免交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
(五)土地使用年限根據用途確定:農業和居住用地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六)土地在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繼承、轉讓、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屆滿後,可以申請延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