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簡單介紹壹下如何圍繞普通離婚訴訟中的爭議焦點收集相關證據,即夫妻關系是否破裂,孩子由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壹方是否有過錯。
第壹,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比其他證據更難收集,尤其是壹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婚外情和第三者。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形。這五種情況,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法院壹般應該在調解不成後判決離婚。如果妳沒有上述情況,法院第壹次和妳離婚的希望不大。所以以上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能夠收集相關證據,盡快走出圍城。在這裏,我們來談談面對這些情況如何取證。
這五種法定情形分別是:夫妻壹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賭博吸毒行為且拒不改,夫妻分居滿兩年,均屬於離婚的法定情形。上述情況是否存在,要看雙方出示的證據。
在離婚案件中,關於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感情過錯的證據收集是最困難的。壹般這種情況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不會輕易暴露自己,很多受害方都忍痛放棄了取證。
那麽,在實踐中,需要什麽證據來證明這部分情況呢?從傳統證據來看,壹般是鄰居、朋友、經常居住地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才能證明錯誤的壹方有上述情形。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證據也進入了司法領域,如短信、MSN、QQ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那麽,如何利用這些作為證據呢?
1,短信
使用短信作為證據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在收集這類證據的時候,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第壹,如果短信沒有被收件人刪除,可以直接保存,最好去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第二,刪除與案件相關的短信時,可以通過運營商找回短信內容。
在收集上述證據時,可以去運營商打印出短信的發送時間和雙方手機號碼,並蓋章確認來源,以備庭審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在民事訴訟中使用電子郵件作為證據已經得到確認。比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部分當事人質疑其真實性,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發件人和收件人的郵件地址,並不能直接證明是誰發的。如果當事人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是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流行的壹種交流方式。離婚案件的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來說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絡聊天的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壹是聊天內容的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以及聊天人的個人信息(昵稱),壹般是虛假的,必須有收集到的互聯網IP地址和使用的互聯網來支持;二是利用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證據來幫助證明網絡聊天的證據是安全可靠的;第三,其他輔助信息,如IP地址、在線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妳可以把聊天者和當事人對應起來。
4.音頻和視頻記錄
離婚案件中,壹方往往會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取證。那麽,這些證據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嗎?這是人們比較關註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方式必須合法。當事人不擇手段收取的,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壹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在他人住處安裝竊聽器竊聽所獲證據,擅自闖入他人家中偷拍偷錄等,都是不可取的。無法取證還可能導致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有必要,當事人可以采取壹些法律途徑,比如對雙方的談判過程進行錄音,對對方在公共場所的行為進行拍攝。只要不違法,內容連貫的錄音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
5.傳真
這份傳真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核實才能證明。
二、夫妻* * *有財產證據
壹般來說,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關系到能否判決離婚,而* * *有財產的證據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分割財產的數額。
1,房地產
實踐中,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兩類:壹是房屋屬於同壹房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裏;二是夫妻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秘密購買房產,另壹方不知道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壹種情況,當事人可以自行查詢,也可以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到房產部門調查房屋產權檔案,相關信息由房產部門確認。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需要搞清楚房屋的位置和登記名稱。如果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就比較好找了。如果不是登記在對方名下,當事人需要證明對方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只知道房子的存在,不知道具體位置,就要註意對方的行蹤,仔細調查,獲取線索。
2.存款
雖然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但有些當事人不知道家裏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所以取證成了問題。
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家銀行,不知道賬號和金額,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
如果存款的銀行、賬戶、金額不明確,法院很難幫助查詢,也很難支持相關訴求。
3.股票、基金等證券。
查詢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基金的證據也需要向法院申請調取。壹般要求申請人提供股票、有資金賬戶的證券公司、資金賬戶等信息。
如果相關信息根本不清楚,法院也很難對相關信息進行調查。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雙方還涉及股權分割,則需要雙方向法院提供對方在公司的股權比例。否則會影響當事人的股權分割。
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壹般以工商登記為準。所以工商查詢壹定要提前,查詢結果要打印出來,並加蓋工商局的印章。工商登記查詢可以詳細顯示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持股比例、股東變更情況,壹般需要委托律師辦理工商查詢。
5.保險
目前買各種保險越來越普遍,離婚案件中出現了保險利益分割問題。
訴訟中,當事人往往明知家人買了保險,卻沒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作為證據;或者知道對方買了保險,但不知道是哪家保險公司。
這種情況下,如果應該提供基本線索申請法院調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體信息,法院很難調查獲取。
第三,證據保管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經常會就孩子的撫養權發生糾紛。這種糾紛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個是雙方都想養孩子,壹個是雙方都不想養孩子。實際上,前者占大多數。我們就以這種情況為例來說明。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對此做了簡單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對此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關於兒童監護權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當註重從“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角度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的特點、人生哲學、道德品質、學習熱情等總是影響著孩子。所以爭奪撫養權的壹方,要盡量表現出這些優勢。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出具的榮譽證書、對方因違紀違規被單位處分的證據、違法犯罪被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提升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贍養能力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壹是雙方的經濟能力;第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能夠為子女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家庭中有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院說明。當事人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和納稅憑證,經營公司的也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經營狀況證明,另外可以讓父母出庭說明。
3.兒童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周歲,有關方面應征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著對方走,當事人可以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這種情況下,壹般法官會和孩子單獨談話,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
孩子的意見對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很重要,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建議家長向孩子說明利弊,幫助孩子做出客觀明智的選擇,但絕不能強迫孩子做出選擇。
來源:/info/hy/lihun/susong/居正/109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