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本市鐵路道口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鐵路道口,是指路面2.5米以上(含2.5米)的平交道口和輔助面小於2.5米的人行過道。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通過本市鐵路道口的行人、車輛和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單位內部鐵路道口除外。第四條(主管和協調部門)
上海鐵路局是本市鐵路道口的主管部門,其上海鐵路分局具體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含鐵路公安)、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市政、交通、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鐵路道口設置第五條(設置原則)
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既有鐵路線上設置鐵路道口。
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鐵路道口的交通流量達到國家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和國家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計委)關於設置立交道口的規定指標的,應當逐步改建為立交道口。第六條(標準和分類)
鐵路道口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鐵路、公路行業標準。
鐵路道口根據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包括護溝和護溝)和無人看守。第七條(鐵路道口的設置)
鐵路道口設置單位必須在道口的道路(公路)上設置醒目的標誌和防護樁(市區不需要防護樁),並根據需要設置鐵路道口信號和鐵路道口故障報警裝置,同時應按下列規定增設其他標誌和設施:
(壹)無縫隙設置鐵路道口防護欄桿(門);間隙防護鐵路道口應設置間隙時間公告板。
(二)無人看守的無道口信號的鐵路道口設有停(停)讓標誌。
(3)在人行步道設置“當心火車”廣告牌,並根據需要設置路障阻止機動車通行。第八條(審批程序)
新建、改建鐵路道口,建設單位應當持道路規劃、平面圖、縱斷面圖等有關文件和資料,向上海鐵路分局提出申請,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海鐵路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在非國有鐵路上新建、改建鐵路道口時,建設單位在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事先征得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改建或者拆除鐵路道口。第九條(拆除和重建)
上海鐵路分局應當會同鐵路道口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產權單位和使用者,對已經設立的不符合鐵路、公路設計標準的鐵路道口進行拆除、合並或者改建。
鐵路道口被移動或改建為立體道口後,必須拆除原有的鐵路道口。第十條(費用)
鐵路道口建設和改造的投資承諾辦法,按照國家建委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鐵路道口的交通與管理第十壹條(機動車交通規則)
通過鐵路道口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鐵路道口欄桿(門)關閉時,發聲器發出警報或警衛、監護人發出停止通行信號時,應依次停在停止線(標誌)外。如果沒有停車線(標誌),他們應該停在離最外側欄桿5米遠的地方。
(2)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前,應自覺停車觀看,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3)鐵路道口信號燈為白色時,可以通行;當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壹個紅燈亮時,應停止交通。
(四)裝載100噸以上大型設備部件的車輛,應在鐵路管理部門的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5)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鐵路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進口。第十二條(機動車故障處理)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或者落物的,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盡快將車輛推到安全地帶或者將落物移至安全地帶;難以處理的,應當立即向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和監護人報告。第十三條(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規則)
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鐵路道口的欄桿(門)關閉時,音響裝置發出警報或者警衛、監護人發出停止通行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停止線(標誌)以外;沒有停車線(標誌)的,應當在距離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停車,不得在鐵路道口搶行、鉆越、撞擊鋼軌(門)。
(2)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前,應自覺停車或停車向外張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三)鐵路道口信號燈為白色時,可以通行;當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壹個紅燈亮時,應停止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