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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分權與制衡理論的主要內容

分權

定義

區分

功能

探索

目錄

1匯總

2基本信息

3定義

4差異

5功能

6探索

重慶市江北區

重慶市南川區

重慶永川區

分權制衡是西方國家在政治制度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廣泛運用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民主革命後,由分權制衡理論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西方各個國家廣泛采用,並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出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分權

術語類別

政治術語

來源

追溯到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

應用區域

政治制度和國家管理活動

定義

分權制衡是西方國家在政治制度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廣泛運用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制衡理論源於分權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這位古希臘哲學家在闡述其“法治應優於壹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政府的權力應分為討論、執行和正義三個要素,權力活動壹般應嚴格遵守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分權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制衡理論形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當時尚未掌握政權的資產階級為了與封建主分享統治權力,反對封建主的暴政,提出了分權制衡理論,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由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形成三權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格局,以保持國家權力之間的平衡,防止壹個機關或壹個人獨斷專行。18世紀中葉,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論述了法律與政體、自由的關系,強調專制政體與法律的不相容,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護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他認為,如果國家的全部或部分權力集中在同壹個人或機關手中,那麽人民的自由將不復存在。民主革命後,由分權制衡理論形成的“三權分立”制度被各個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並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出來。

區分

需要指出的是,制衡理論不能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從壹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來的理論學說,後者是運用這種理論學說建立起來的國家政治制度。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和法治精神。所以是科學合理的。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和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檢察權的產生是分權制衡理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導下,各國的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首先,從檢察權的起源來看,檢察權具有明確的分權色彩和法律監督色彩。“創設檢察官制度的壹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過訴訟分權的模式和法官、檢察官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方法,保證刑事審判權行使的客觀性和正確性。創建檢察官制度的另壹個重要作用是控制警察活動的合法性,以壹個受到嚴格法律訓練和法律約束的公正客觀的公職擺脫警察國家的噩夢。”當代德國刑法大師羅金指出,檢察官的目的是命令他從壹開始就是“法治的支柱”和“政治自由的支柱”。戰後,聯邦德國著名檢察官瓦格納也指出:“檢察官制度的建立是法治國家誕生和警察國家克服的明顯標誌。”林育雄先生在考察檢察官的歷史時特別指出:“歐洲德國法系檢察官的設立,還有壹個法治國家的重要職能:保護法律,使客觀的法律意誌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所謂客觀的法律意誌,除了起訴犯罪,更重要的是保護公民權利。特別重視檢察官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能,是政治革命的產物,也是思想的大啟蒙。誠然,檢察官是客觀的官員,有兩把利刃。既要起訴犯罪,又要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東西,註重被告人在訴訟中的程序性權利。總之,檢察官不是,也不應該是壹個片面追求打擊犯罪分子的起訴狂熱者,而是壹個依法說話、客觀公正、利弊兼顧的守護者。”Eb。20世紀德國著名刑事訴訟法學者施密特曾壹針見血地指出:檢察官是國家法律意誌的代表,而不是政府的喉舌。雖然在19世紀初,不乏關於檢察官是“國王的耳目”的討論,但最終確定的檢察官制度完全背離了“國王的耳目”的理念,被設定為徹底的“法律衛士”。與此相對應的是,在德國法中,對於檢察官是單純的行政人員這壹觀點的回應很少,而司法人員的理論則是最被認可的,很少有人標新立異。由上可見,法律監督也是西方國家公認的檢察權的基本屬性。

其次,從我國檢察權的功能來看,法律監督權體現了三權分立的理念,是檢察權的基本屬性。我國檢察機關肩負著監督偵查、起訴犯罪、監督司法(審判)的重要職能,是遵循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理論專門設置的法律監督機關。探討三權分立理論和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它將豐富我國檢察制度的基礎理論,正確界定我國檢察權的性質。在分權制衡的理論基礎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應當被視為在我國國家權力結構中發揮自我調節作用、平衡國家機器運行的國家監督制約機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功能

從表面上看,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可能會分散權力,降低效率。但實際上,制約和監督政治權力,可以杜絕隨意決策,避免錯誤決策;即使出現決策失誤,制約和監督機制也可以起到糾錯機制的作用,這樣從長遠來看,在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情況下,決策效率更高。另壹方面,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使權力沿著合理合法的軌道運行,避免在非法的軌道上浪費精力,從而保證政府職能的實現,保證辦事的高效率和反方向的低效率。此外,對權力的監督還可以及時發現權力行使和運行中的問題或成績,從而在正確事實的基礎上獎優罰劣,促使權力發揮更大的作用。總之,無論是為了發揮權力的能動作用,還是為了防止其破壞性,都需要對政治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

應實行壹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制度,從制度層面改變壹把手權力結構過於集中、權力監督相對薄弱的執政現象,通過合理的分權,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達到預防和減少腐敗的目的。

探索

重慶市江北區

2012年2月,江北區紀委在全區8個單位試點“3+X”壹把手制度,傅生鎮成為唯壹試點鎮。從此,滕剛從大事小事都要管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只掌控方向和監督。

所謂壹把手不直接分管的“3+X”制度,是指各單位普遍擁有財務、人事、采購等三項“* * *”權力,部分單位擁有“X”項“工程建設、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差異化權力”,實行副職分管、專職監督,從而制約壹把手的簽字權、話語權、控制權等關鍵權力,進壹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壹把手腐敗的概率。

從管多項事務到只負責監督,是否削弱了黨政壹把手的權力?傅生鎮鎮長廖洪光並不這麽認為。他說,這讓自己從具體工作中解脫出來。“避免了在人事、財務等敏感領域抓壹抓、說壹句話、寫壹支筆的現象,實際上是對幹部的壹種保護。”

江北區國稅局局長周也在壹把手不直接分管的制度中嘗到了甜頭,尤其是在敏感的人事問題上,這壹制度的積極效應得到了充分體現。“壹把手表明態度,別人就很難提出不同意見。”經過周元的遊說,他沒有直接負責,而是由負責的副手推薦的。其他代表委員暢所欲言,最後發言,消除了班子成員之間、幹部群眾之間的猜疑和誤解,促進了內部團結和諧,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增強隊伍戰鬥力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探索的推進,各試點單位的實施辦法各有特色,除了本地區的國稅局、傅生鎮、五裏店街道在進行“三重壹大”決策時堅持主要領導“末位制”;該區安監局圍繞行政執法和財務審批兩個方面規範了16系統;區發改委成立了財政、人事、物資采購、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五個事權工作組。,部門紀檢監察組織全程參與決策和執行的監督,變個人決策為集體決策;區房管局在重大財務支出和重大物資采購方面實行了“預算申報制”和“領導會簽制”...

“我們希望通過不同部門的探索,形成解剖麻雀的不同體驗。”周玉泉表示,下壹步,江北區將在充分試點、完善制度、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區推廣。

重慶市南川區

2010年2月,重慶南川區“升級”浙江余姚經驗,率先實行黨政“壹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關鍵權利的權力分配“新政”。三個月後,雖然這項原本為反腐而實施的“新政”效果如何,還需要很長時間的檢驗,但人們也從中看到了“壹絲曙光”。

《南川區關於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指出,“各鄉鎮街道、區級部門黨政正職實行‘五項不直接分管’制度,班子其他成員分管財務、人事、工程項目、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款的規定除了“五項不直接分管”之外,還作出了“壹把手最後”的表述。這意味著,“壹把手”不僅可能被剝奪五大核心權力,就連“話語權”、“提名權”、“自由裁量權”等微妙的“權力導向”也壹壹暴露在陽光下。

2月28日,分工調整被送到區委辦公室和紀委。這比4月份之前的提交截止日期提前了整整壹個月。“新政”頒布10天後的3月5日,南川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暨“作風建設年”動員大會。各鄉鎮、區直部門“壹把手”,以及“四大家族”的領導全部到場,共400多人。會上,“壹把手”和“五間接管”的制度暴露無遺。有的部門甚至等到3月31的“截止日期”才提交。

按照南川區的初衷,“新政”的初衷是防止腐敗,規範權力運行。然而,實施三個月後,南川區發現意外收獲不期而至。金山鎮金石村4.2公裏擋水壩建設和南山堰改造提前半個月完成。南川區環保史上最大項目——城鄉汙水處理系統建設項目融資招標簽約。外資金額高達2.96億元,超過了南川環保建設20年的總投資,也順利實施。

重慶永川區

永川區建立了廉政體檢、集中檢查、廉政風險防控、輿論監督、離任審計五項監督機制,嚴把“五關”,完善壹把手立體監督體系,強化壹把手監督,取得了壹定成效。1,嚴把“廉政體檢”關,加強對壹把手上任前的監督;2.嚴控“集中檢查”,加強對壹把手履職的監督;3.嚴控“風險防控”,加強對壹把手的監督;4、嚴格控制“民意表達”,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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