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俗在基層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應用
在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中,大部分案件是財產、婚姻、贍養案件。在審判過程中,要及時引入風俗習慣,積極克服法律的保守性和剛性,增強司法的靈活性和適用性,考慮廣大農民群眾普遍的道德評價標準、法律認知尺度和對事物普遍性的判斷標準,使法律與現實和人民群眾的需求相結合,使法律適應現實,通過法官的操作賦予法律真正的意義和生命。
筆者曾經在審判中遇到過這樣的案例。被告黃雪娟從小被原告劉玉鳳收養。1991年,被告人黃雪娟與鄰居結婚。雙方關系壹直很好,直到1993,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之後不再聯系,但收養關系並未解除。因妻子死亡,原告喪失生活能力,體弱多病,無其他子女,故起訴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法庭上,原告痛哭流涕,將自己心中的不幸訴說得淋漓盡致,時常無言以對,哽咽不止。被告黃雪娟也在心裏抱怨,在原告家經常挨打挨罵,到了上學年齡也不讀書。她每天只是在家做家務,從不休息。被告結婚後,原告經常到被告家無理取鬧。現在和養母斷絕了壹切人事關系,收養關系早就解除了。而且,被告黃雪娟是有夫之婦。按照當地習俗,出嫁的女兒不必承擔贍養義務,但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養子女對養父母的義務相違背。在親生兒子生活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養女黃雪娟應適度承擔贍養義務,並考慮當地風俗習慣,判決被告黃雪娟每月支付老人撫養費70元。這個判決後來得到了原、被告雙方的理解和支持,得到了村民的壹致肯定。
本案是法官利用民事習慣做出的判決。判決既符合公認的民間習俗,也符合公眾的通常期待,實現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壹。
二、基層法院民事審判適用民俗存在的問題
當前,在我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城鄉人口的頻繁流動,地方文化、民俗與新時代新價值觀的激烈融合與碰撞,給基層法院法官運用民俗審判民商事案件帶來了新的挑戰。在基層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的過程中,法官作為行使司法職能的執法者,只能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問題,利用民俗來裁判案件存在很多問題。
1.基層法官的素質限制了用好風俗判案。在現代法治社會,日益復雜的法律關系決定了法官這壹特殊群體的職業素質必須與時俱進。壹名合格的法官應當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嚴謹的職業思維。真正運用善良風俗裁判民商事案件,不是簡單地尊重鄉村習俗的問題,還需要法官運用嚴謹的法庭,融合相關法律,追求法律條文背後所體現的法律原則和精神,達到與民間習俗原有價值觀的壹致。
2.對於基層法院的辦案法官來說,使用民俗法官承擔著被申訴的風險。壹般來說,在涉及彩禮返還、撫養費和相鄰糾紛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之間存在嚴重的沖突和對立,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尊重農村風俗民情,在判決時予以考慮,對大多數案件都能起到“息事寧人、結案”的作用。但壹旦壹方上訴,由於司法審判中對使用民俗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使用民俗進行裁判壹般被歸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同地區的法官有不同的認知,因此要承擔較大的被減刑風險,主管法官對此也有較大的顧慮。
3.如何判斷法官的合理裁量?相關法律對彩禮返還等案件的判決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沒有統壹的判斷標準。因此,法官很難做出合理的裁量,往往導致本案主審法官退回的判決比例很大,而另壹案件主審法官退回的判決比例很小。由於同案不同判,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官的能力和品格提出質疑,客觀上需要制定統壹的標準,便於實際操作。
4.如何轉變司法觀念?在實踐中,民俗是否可以引入民商事審判,在法官中存在爭議。在長期的實踐中,壹些法官形成了“沒有國家的制定和認可,民間習慣不能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的觀念。這是壹種排外的態度。也有法官認為,民俗可以用,但只能在法官調解案件時用。他們認為“存在未必合理,法要有據”。因此,改變壹線法官長期以來形成的僵化、頑固的執法觀念,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審判實踐要註意運用民俗。
首先,要正確處理民俗與國家法律的關系。
有些民事案件,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民間習慣有具體規定。比如訂婚以及由此引發的財產糾紛。在處理此類民事案件中可以適用民俗習慣,不僅便於當事人理解和接受,也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了可行的原則;在壹些民事案件中,國家法律和民間習慣都有規定,但內容相互沖突。即符合國法的行為違反民俗,符合民俗的行為違反國法。審理這類民事案件,首先要考慮兩個問題:壹是民俗的本質是什麽,是庸俗、落後還是陳腐,是善良還是進步,前者是否要摒棄,後者是否要適當借鑒;二、當事人的意圖是什麽?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壹致,由於國家制定法的效力高於民間習慣,只能適用國家法,避免以民間習慣否定制定法的偏頗。如果雙方可以根據民間習慣達成協議,則應適用私法領域的“當事人協議優先”原則。當然,前提是民俗達成的約定不破壞國家正常的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堅持民俗應用的地域性、多樣性和靈活性。
成文法調整整個社會,其規定具有統壹性和固定性的特點。但民俗是“十裏不同風,百裏不同俗”。壹般來說,民俗在特定的社會群體中發揮作用,存在於特定的地理區域。調整範圍有限,內容差異較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應根據民俗的特點調整辦案思路,巧妙遊走於法律與民俗之間,在二者之間進行周密的考慮和必要的平衡,通過靈活多樣的方式解決糾紛,實現社會和諧。
最後,要防止法官“過度”利用民俗。
雖然基層法官對當地習俗等傳統文化有著深厚的了解,具有將良好習俗引入司法審判的天然優勢,但正是這種與當地社會文化的緊密聯系,容易使法官沈迷於用民俗解決民事糾紛,逐漸喪失法律意識。因此,我們在倡導將民俗引入審判的同時,也要防止過度使用的傾向,避免法官過度使用民俗而無視法律。通過法律解決糾紛是法官應該堅持的主導模式,合理利用民俗只是法律適用的壹定補充。
第四,保障基層審判中民俗的正確運用
1.全面提高基層法院法官辦案素質,是正確運用民俗的根本保證。對於法官來說,壹方面要提高法律素養,增強對民俗的理解和運用能力,積極運用民俗來彌補法律條文的不足。另壹方面,要有意識地完善自己的知識體系,尤其要註意彌補社會知識和經驗的不足,通過各種渠道多了解和掌握壹些民俗,加強對民俗的學習和研究,吃透其精神實質。在辦理具體案件時,可以邀請當地有經驗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必要時還要深入民間向老人請教,確保準確掌握所涉及的民風民俗。
2.大力開展司法調查,全面收集各種民俗,是正確運用民俗的前提。民俗並非來自立法機關的正式立法,而是自然孕育並植根於群體之中。大多數民俗都有壹定的傳播範圍,在效力上具有壹定的地域原創性。它來源於特定社會區域的團體和組織,只對該區域的全體成員有效,作用範圍非常有限。有些只適用於壹個少數民族村鎮,沒有國家法律那樣普遍統壹的效力和權威。不同地區的民俗是不壹樣的,壹個地區的民俗對另壹個地區沒有約束力。這就需要基層法院投入更多的物力、財力,開展多種形式的民俗調研活動,收集相關民俗,讓辦案法官心中有數。
3.認真總結典型案例,制定統壹的審判標準,是正確運用民俗的有利基石。這不僅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避免同壹性質案件重復定性審理和不同標準重復判決,也有利於減輕執行壓力,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在法律效果上,有利於規範執法尺度,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減少當事人對法院公正判決的疑慮,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實踐證明,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民俗能有效平息民間糾紛,符合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如果單純依靠國家立法,往往會受到指標的影響。依托民風處理糾紛的民主實踐,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面對紛繁的民俗,基層法官要學會並善於將民俗打扮得符合國家法律,在審判思維中體現社會背景知識,在辦案中考慮內外因素,使司法盡可能符合公眾的期待,增強司法裁判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