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認為經濟法是與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阿斯特豪斯認為經濟法就是關於經濟的法律。德國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旨在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法律規範的綜合體。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這種觀點。這種理論是學者在經濟法產生初期對經濟法概念的壹種嘗試性定義,現在也沒有人認同。
b認為經濟法是規範市場的法律,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丹宗趙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壟斷資本主義的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法。經濟法的觀點是糾正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明顯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理論。該觀點認為,應堅持羅馬法中公法與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法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組織和管理經濟的官方措施。有壹種狹隘的觀點認為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因為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含刑事責任的內容。這種觀點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就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理論不同的是,這壹理論雖然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基礎上,但它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還存在著獨立的第三個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都認同這壹理論。
E.認為經濟法就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宇傑,日本的西原廣壹,主張以企業為中心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起點。壹些法國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傳統商法的延伸,人們用經濟法的概念來代替傳統商法。這也可以歸結為“企業法理論”的範疇。1921年,由於糧食短缺,蘇聯出臺了新的經濟政策。蘇聯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影響很大,但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制度有關。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規律和蘇聯壹樣,本質上都擺脫不了中央集權制度的束縛。
A.二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奇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的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人所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在20世紀30年代中後期,兩分法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社會中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對立,被徹底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將其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奇卡被處決,兩分法也淡出了蘇聯的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理論。20世紀30年代,Gintz、Bourg和Pashukanis對二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要調整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還要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是將民法納入經濟法。這壹理論雖然也受到了雅辛斯基的批判,但卻受到了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和民法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壹的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形成的縱橫統壹的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流派中影響最深遠的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涵蓋了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到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根據這壹理論,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獨立部門,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法。其代表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主張制定統壹的經濟法典,以調整國民經濟中的縱向和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的缺陷,蘇聯的縱橫統壹的經濟規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壹”實際上變成了“縱橫統壹”,過於強調經濟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過渡時期的縱橫統壹經濟法進行了新的闡釋,提出了與時俱進的經濟法理念。
D.經濟法的商業化理論。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南斯拉夫實行的是“社會自治計劃”,本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否定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理念也與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有很大不同,更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義。根據《南斯拉夫法律百科全書》,“經濟法的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法’或‘商法’壹詞,商法是調整企業地位和商業法規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在中國出現較晚。1979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正式文件規定:“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九屆全國人大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與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律(訴訟法)並列的七大法律部門之壹。中國的經濟法理念受德、日、蘇的影響,壹直沒有統壹的定論。我國關於經濟法概念的核心爭論在於經濟法能否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壹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概念。
A.綜合經濟法理論,又稱綜合商品法律部門理論。這壹理論是教授和王教授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不是單壹的經濟關系,而是通過經濟民法、經濟行政法和經濟勞動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的和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各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範的“集合”或“總和”。這就構成了“綜合法律部”。
B.經濟法學學科理論。認為法學體系下沒有“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借助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各種經濟法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壹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法學缺乏對經濟法律調整的全面研究。建立壹門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範的壹部分,是行政法的壹個分支,不應作為壹個整體部門獨立形成。王利民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概念。
A.國家幹預理論的必要性。代表人物李昌齊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需要國家幹預的,具有全球和社會公共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而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國家幹預的經濟關系。這壹理論不斷發展完善,經歷了“國家幹預——適度幹預——謹慎幹預”的理論過程,對我國經濟法理念產生了重要影響。
B.民族協調論。代表人物是楊子軒,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但需要註意的是,現代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是壹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合壹論。這壹理論源於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和史濟春。他認為,中國的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在經濟活動中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D.密切聯系理論,也稱為管理寫作理論。這是在《民法通則》頒布後,由縱橫合壹理論發展而來,被統壹法學教材所采用的壹種經濟法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相關的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即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相關的經濟合作部分。
E.宏觀調控理論。根據這壹理論,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而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官方直接管理的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多位專家之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采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經濟發展全局出發,以社會公共性幹預、管理和調節經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三個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學範疇,屬於國內法體系,但又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門。
上面提到的所謂權威概念,並不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和經濟體制的進壹步發展和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是不斷變化和調整的,無論是管理、協調還是幹預,都只是對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描述。作為經濟法的概念,總是略顯單薄。這壹點我的論文裏已經提到了,請參考鏈接部分。從經濟法的本質來看,經濟法的概念應概括為:經濟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獨立的法律體系,通過國家、社會組織和市場合理分配有限的經濟利益和稀缺的經濟資源,以創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整體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經濟發展法”。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構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我們不能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分開對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是不可調和的,或者主觀地認為壹個屬性可以高於或者支配另外兩個,甚至可以取代另外兩個。比如經濟法是經濟發展的規律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期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整改的方案、內容方案等達成的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