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五大特點新世紀新階段,我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但是,我國循環經濟還處於起步階段,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和障礙,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由於我國處於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階段,面臨著不同的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問題。壹方面要總結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另壹方面要將時代特征、中國特色、行業特點和自身特長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有特色的循環經濟立法。這是邯鋼2007年5月新投產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發電項目。特色之壹:綜合管理法。國外關於循環經濟的立法大多由經濟專門機構負責,往往帶有濃厚的單行法色彩。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保護委員會與NPC法律委員會、財政和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相關部門合作,牽頭起草了該法律。這說明我國的循環經濟法不是壹部單壹的法律,而是壹部涉及多個相關部門的綜合管理法。立法的目的是實現“投入最小化、廢物循環利用、環境無害化”,以最小的發展成本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最大化的綜合目的。對比其他國家循環經濟法的發展,可以更清晰地認識到我國循環經濟法的這壹顯著特征。比如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從醞釀、產生到不斷改進和完善,都表現出明顯的環保色彩。1994年,日本內閣制定了《環境基本計劃》,首次提出“實現以循環為基礎的經濟社會體制”。環境白皮書提出了“環境立國”的新戰略,將環境保護放在國家戰略的重要位置。盡管做出了上述努力,生產和消費產生的廢物仍然是日本面臨的主要國內問題之壹。因此,在1996的《環境基本法》下,日本於2000年召開了“環境保護國會”,參眾兩院投票通過並修改了《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等法律法規,先後頒布實施了廢棄物處理、資源有效利用、政府綠色采購及容器、家電、建材、食品、汽車回收等8部特別法。顯然,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起源於廢棄物問題,旨在解決環境汙染問題,旨在解決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環境問題,基本上是壹部以環境保護為中心的法律。第二個特點:還原優先的全過程治理法。由於發展階段不同,發達國家的循環經濟立法側重於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中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遵循“減量化是循環經濟第壹法則”的要求,強調“減量化”,從而確保發展源頭的資源節約、發展過程的多重利用和發展結果的綜合效益。德國循環經濟的立法和實踐在世界上廣受贊譽。這個國家的礦產資源並不豐富。大量工業化後,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所剩無幾。與此同時,大量廢舊鋼材、舊車、廢舊家電等廢舊物資“堆積如山”。這客觀上要求廢物的回收利用,以降低經濟發展的成本。此外,消費帶來的日益增多的垃圾(包括工業和消費垃圾)也成為德國面臨的最大的國內環境問題之壹。到上世紀中後期,德國意識到簡單的垃圾終端處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德國於1996頒布了《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這部法律的目的是徹底改造垃圾處理系統,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要求在產品的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盡量減少垃圾,並在使用後進行安全處理或再利用。因此,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從垃圾問題入手,以“垃圾經濟”(3R和最終安全處置)為重點,延伸到生產系統(企業)的資源循環利用。當前,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不僅面臨因人口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而產生的大量消費浪費,還面臨經濟快速增長中生產經營粗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低、汙染排放嚴重等資源環境問題。中國循環經濟立法將著力解決能源和物質消耗高、資源浪費嚴重、前端減量潛力大的問題,實現資源的高效節約利用。為此,我國循環經濟立法遵循: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友好的條件下進行,以減量化優先為指導思想。與再利用和資源優先原則相比,減量優先原則包括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的所有減量活動。比如,對“減量化”不僅有壹些原則性的特別規定,還分別對“生產過程減量化”和“流通消費過程減量化”有具體要求。同時還提出在“減量化”的前提下,實現“再利用和資源化”。可以說這是壹種減量化優先和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全過程治理方式。第三個特點:既有總體框架,又突出我國循環經濟法既有壹般的綜合框架,又突出主要工業行業和重點企業,著力解決影響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例如,考慮到我國目前正處於工業化加速發展階段,鋼鐵、有色、煤炭、電力、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行業資源消耗高,資源利用效率低,汙染物排放量大,其中大型企業在資源消耗中所占比重較大。當前和未來抓住這些重點行業的重點企業,就相當於抓住了資源。因此,我國循環經濟法專門設立了重點企業管理制度,明確提出節能減排的強制性要求,並定期進行審計。可見,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解決主要矛盾,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之壹。第四個特點:法律文本與配套法規的有機結合。中國的循環經濟法不僅要普遍適用於全國不同地區,而且要覆蓋從資源開采到廢物最終處置的整個經濟過程,還要突出重點行業和企業。因此,在制定循環經濟法的同時,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規、規範、制度、標準和技術支撐體系,為我國循環經濟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技術保障和行為準則。目前已出臺的配套文件中,基礎制度11項,減量化24項,再利用和資源化10項,激勵措施16項。其中,與國家質檢總局職責相關的標準有30余項,與統計、標準等基礎制度相配套,主要涉及節水、節材、再生資源、廢物產品和廢物回收利用。僅節水領域就涉及《用水戶用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水嘴用水效率限值及等級》等10個配套文件。與評價考核體系相配套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考核規定,正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統計局、國家環保總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很多配套的法規、辦法、標準、規劃和循環經濟法同步實施,保證了法律條文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個特點:制度安排非常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確立了循環經濟健康發展的八項基本制度。首先,建立循環經濟規劃體系,明確政府績效評估的具體要求和鼓勵、限制或禁止的措施。第二,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杜絕壹些地方重視經濟增長而忽視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做法。第三,建立循環經濟的標準、標誌、標識和認證體系,規範政府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的依據和手段。第四,建立以生產者為主體的延伸責任制度,明確生產者應當依法承擔其廢棄產品的回收、利用和處置責任。五是建立重點企業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配額管理制度,加強對鋼鐵、有色、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築、造紙、紡織、食品等主要工業領域高耗能、高汙染企業的監管。第六,完善產業政策體系,規範和引導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產業發展,限制高消耗、高汙染產業發展。第七,建立政策激勵體系,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鼓勵發展循環經濟。第八,建立相關制度,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充分發揮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中政府的主導作用、企業的主體作用和公眾的參與作用,形成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整體合力。上述八項制度準確把握了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管有力、運行高效,體現了激勵約束的機制和措施,為循環經濟成為真正的法治經濟提供了制度保障。循環經濟是指在人、自然資源、科技的大系統內,將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性增長型經濟轉變為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廢棄全過程依賴生態資源循環的經濟。傳統經濟是“資源-產品-廢棄物”的單向線性過程。創造的財富越多,消耗的資源就越多,產生的廢物就越多,對環境資源的負面影響就越大。循環經濟能夠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獲得盡可能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使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過程相互協調,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因此,循環經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根本性變革。其基本特征是:在資源開采過程中,要大力提高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循環利用率。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在廢棄物生產過程中,應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在再生資源生產中,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棄資源。在社會消費中,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循環經濟是物質閉環流動的經濟,也稱為經濟(或產業)的生態轉型。也就是說,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中,在自然資源投資、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將依靠資源消耗增加的傳統發展轉變為依靠生態資源循環利用的經濟。)
上一篇:紹興傳統服飾介紹下一篇:美學的流派及其代表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