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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版權是什麽概念?它和傳統版權有什麽區別?

1)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中享有的著作權。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兩層含義:第壹層,相對於傳統作品,是指傳統作品上傳到網絡時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尤其是這裏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國2001修訂的《著作權法》在第10條對著作權的具體形式增加了十余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確認了傳統著作權在互聯網等電子環境下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能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符合法律允許的條件,復制、轉載或傳播他人作品,均構成著作權侵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6543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65438 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網絡版權與傳統版權的區別。

版權範圍的差異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互聯網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的形式傳播,因此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形式存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絡媒體的技術特征,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壹步概括為:“以數字信號形式,在網絡上作為載體傳播的作品。”(1)其次,關於主要版權人,網絡版權也有了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相應地,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員。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上的作者相似,只是創作方式從傳統媒體變成了互聯網。至於網站經理這個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壹,站長享有其整個網頁的版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的形式,以特定的方式排列組合而成的,也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復制,比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在紙上,這是壹種“具有獨創性的,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的創造性智力成果。”網站管理員在智力上、精神上、物質上對網頁都有很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網站管理人應視為作者。第二,站長享有其網站全部內容的版權。對於來自傳統媒體和網絡的大量信息,網站管理員必須根據需要進行分類編輯,尤其是來自傳統媒體的信息,也有壹個“數字化”的過程。編輯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因為編輯行為註入了他們的智力創造,表達了他們選擇和整理材料的獨特方法,並賦予這些材料新的組織結構和表達形式。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站管理者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絡版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所增加。比如司法解釋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關於著作權的規定,適用於數字作品的著作權。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權人有權以這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這可以認為是壹種新的演繹權。

網絡版權對傳統版權某些特征和原則的異化

網絡版權是對比特世界中關系的調整,因此對傳統版權的壹些原則和規則帶來了諸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差異是最大的差異。網絡作品由二進制數字載體組成,具有無形的特征。其他如權利窮竭原則、地域性原則和版權對鄰接權的吞並也應引起註意。

網絡版權在權利保護中的變化

開放和享受是互聯網的生命。互聯網的這壹特點使得網絡作品不同於傳統作品。對於網絡作品的作者來說,他們的作品壹旦上傳,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網絡作品確實應該被更多的網絡用戶閱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同等對待,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而且更有可能遏制中國信息網絡產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新的平衡。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經不適應網絡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運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網絡著作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和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絡版權是壹個新生事物,不同於傳統版權。這就決定了我們要用新的眼光,新的方法來看待它,培養它。在《著作權法》的修訂中,應充分重視網絡著作權,以保護其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進了網絡的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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