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網絡版權與傳統版權的區別。
版權範圍的差異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出現,互聯網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的形式傳播,因此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形式存在,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絡媒體的技術特征,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壹步概括為:“以數字信號形式,在網絡上作為載體傳播的作品。”(1)其次,關於主要版權人,網絡版權也有了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相應地,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員。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上的作者相似,只是創作方式從傳統媒體變成了互聯網。至於網站經理這個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壹,站長享有其整個網頁的版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的形式,以特定的方式排列組合而成的,也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復制,比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在紙上,這是壹種“具有獨創性的,可以以某種有形的形式復制的創造性智力成果。”網站管理員在智力上、精神上、物質上對網頁都有很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網站管理人應視為作者。第二,站長享有其網站全部內容的版權。對於來自傳統媒體和網絡的大量信息,網站管理員必須根據需要進行分類編輯,尤其是來自傳統媒體的信息,也有壹個“數字化”的過程。編輯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因為編輯行為註入了他們的智力創造,表達了他們選擇和整理材料的獨特方法,並賦予這些材料新的組織結構和表達形式。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網站管理者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絡版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所增加。比如司法解釋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關於著作權的規定,適用於數字作品的著作權。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權人有權以這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這可以認為是壹種新的演繹權。
網絡版權對傳統版權某些特征和原則的異化
網絡版權是對比特世界中關系的調整,因此對傳統版權的壹些原則和規則帶來了諸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差異是最大的差異。網絡作品由二進制數字載體組成,具有無形的特征。其他如權利窮竭原則、地域性原則和版權對鄰接權的吞並也應引起註意。
網絡版權在權利保護中的變化
開放和享受是互聯網的生命。互聯網的這壹特點使得網絡作品不同於傳統作品。對於網絡作品的作者來說,他們的作品壹旦上傳,傳播範圍將很難確定,網絡作品確實應該被更多的網絡用戶閱讀。如果將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同等對待,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而且更有可能遏制中國信息網絡產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絡作品的保護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新的平衡。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經不適應網絡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運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網絡著作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和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絡版權是壹個新生事物,不同於傳統版權。這就決定了我們要用新的眼光,新的方法來看待它,培養它。在《著作權法》的修訂中,應充分重視網絡著作權,以保護其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進了網絡的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