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疫苗管理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居民,享有依法接種計劃免疫疫苗的權利,並履行接種計劃免疫疫苗的義務。政府免費向居民提供免疫計劃疫苗。”同樣,2019《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21條也規定“居民有依法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和義務”。強制接種的是免疫程序疫苗。
《疫苗管理法》第465438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第三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增加免疫規劃疫苗的種類,並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公布”。《疫苗管理法》第51條也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緊急預防接種措施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換句話說,法律設計了強制接種的程序,還區分了兩種機制:通常程序和緊急程序。壹般來說,要強制實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國家衛健委和財政部必須將其制定為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並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法律只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只能依照其規定執行,不能根據需要任意執行。比如新冠肺炎疫苗還沒有正式註冊上市,被國家衛健委有條件批準用於應急接種。應急接種還區分重點保護對象、重點推薦對象和壹般對象。壹般目標是其他自願接種疫苗的人。另壹方面,這是壹個必要性問題,這既是壹個科學問題,也是壹個財政能力問題。國務院市衛生健康委是相應的主管部門,但不具備相應的科學知識,應咨詢國家免疫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確定是否需要動態調整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目前只有乙肝疫苗、甲肝疫苗、麻疹疫苗等11常規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新疫苗是否納入,不僅取決於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染性,還取決於新冠肺炎疫苗的特性及其財政能力。
新冠肺炎預防接種的幾個法律問題截至8月20日,新冠肺炎疫苗在全國累計接種超過6543.8+09億次,接種人數接近總人口的60%,距離鐘南山院士提到的群體免疫80%以上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為了建立免疫屏障,實現群體免疫,各地還在為新冠肺炎疫苗的普遍接種做最後的努力。雖然中央壹再強調要依法依規進行,但壹些地方也因急於求成而觸犯了法律。在法律和言論方面,既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寫入憲法22年了,政府依法行政應該是自然而然的要求。新冠肺炎疫苗在法律上是否應該接種,如何對待未接種人群,都值得思考。1.第壹個先決問題是,接種新冠肺炎疫苗是居民的法定義務嗎?根據《疫苗管理法》的規定,居民沒有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法律義務。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不是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國家可能不會強制接種疫苗。正因為如此,國家在新冠肺炎疫苗接種問題上遵循“知情同意、自願”的基本原則。2.居民沒有接種疫苗的義務,那麽政府是否可以通過間接強制的方式來推廣接種疫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壹再強調,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是自願的,不是強制性的。這種強制不僅僅是指直接強制接種疫苗——限制人身自由,躺在地上,卷起袖子,強行註射疫苗。為了推廣疫苗接種,當地的壹個做法是禁止未接種疫苗的人進入公共場所。比如,安徽省等地最近開展了“兩碼”聯合調查,進入公共領域需要同時出示健康碼和預防接種記錄。據說在實施過程中,未接種疫苗的人需要登記姓名、電話、居住地址等信息後才能進入(但通知中沒有說明)。也就是說,這壹要求並沒有完全禁止未接種疫苗者進入公共場所,而主要是增加了手續的復雜和麻煩。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事後問責的存在,很難避免超重和拒絕進入的問題。出入公共場所是現代人生存的需要,限制出入公共場所無疑對人們的生活和工作有很大的影響。另壹種方法是將未接種疫苗的納入失信名單。比如,湖北、重慶等多地規定,無故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信用記錄,意味著以後貸款、購房、旅遊、消費,甚至孩子上學、就業都會受到不利對待。但壹方面要依法做好信用記錄,不能隨意增加信用項目。另壹方面,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與誠實信用之間並無關聯,因此該規定的實施屬於不當連接,應予以禁止。在被問及接種意願時選擇“其他”選項,對應的是接種的“自願”原則,不存在不誠信的問題。3.政府能采取措施鼓勵接種疫苗嗎?值得壹提的是,今年新冠肺炎疫苗接種開始時,許多地方采用了激勵機制,比如接種者可以領取雞蛋、牛奶、消毒劑等物資。雖然只是壹件小事,但還是會給很多居家過日子的人帶來接種疫苗的意願,也會給略顯壓抑的疫情生活增添壹點歡樂。那麽,這種使用公款的激勵機制是否違法呢?因為提高接種率有助於防止疫情的傳染和擴大,關系到重要的公共利益。雖然也是公款鼓勵,但還是公益需要,納入專項資金。因此,政府采用這種激勵機制是允許的。當然,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麽激勵機制可行,約束機制不行?從理論上講,限制機制是侵權,是不利措施,應該有明確的依據;激勵機制是壹種福利,壹般滿足預算要求。從實踐制度來看,約束機制不符合“自願”接種原則,激勵機制只激發接種意願,是否接種仍是當事人自願選擇。4.新冠肺炎不接種疫苗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安徽、江西等地的通知規定,對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禁忌癥除外)造成新冠肺炎感染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也就是說,不僅有關領導要問責,個人也要問責。然而,由於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不是居民的法定義務,居民不應因為不接種疫苗而遭受任何不利。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他已經是壹個不幸的受害者。目前,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被列為乙類傳染病,采取措施防控甲類傳染病。國家可以對疑似或者確診患者采取隔離治療等措施。只有在知道自己已經被確定為疑似或者確診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當然這種情況目前在現實中不易發生),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詳見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沒有接種疫苗就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不是法律責任的原因。此外,在新冠肺炎給感染者免費治療只是占用了壹些公共資源,但這是保證公眾健康所必需的,並不違法。新冠肺炎感染和接種疫苗與新冠肺炎感染之間只有概率關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5.既然疫苗接種如此重要,國家能在新冠肺炎強制接種疫苗嗎?接種疫苗是預防傳染病的最有效措施之壹。是否設定為強制義務涉及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可能性問題,這是法律的問題。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作為強制義務,實際上是將新冠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