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使用,註重程序。
依法使用、註重程序原則是指科學技術在偵查中使用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和檢察機關內部的相關規定,不能擅自使用。
1.偵查技術的啟動是合法的。由於偵查中使用的科學技術可能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為了謹慎、正確地使用,我國法律法規對每壹項偵查技術的應用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比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勘驗、檢查應當持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許可證。因此,在需要運用偵查照相、錄音錄像技術進行勘驗或者檢查的時候,必須征得檢察長的同意。偵查人員不能擅自決定進行勘驗、檢查,自然也不能擅自決定采用偵查技術手段。
2.偵查技術的應用程序合法。偵查技術作為解決案件偵查線索和證據收集問題的專門工作,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依據來源於刑事訴訟法。因此,偵查技術部門提供的各種線索和證據不僅要科學,而且要合法。技術人員在收集線索、獲取證據等辦案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比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將相關樣品、對比樣品等原始材料送交鑒定人。因此,研究者必須在評估期間提交原始材料。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或虛假的,鑒定結論無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被法律承認,是無效的。例如,使用文件檢驗技術來驗證票據的真實性已經成為偵查中常用的技術手段。但如果不按法定程序采集材料,遺漏樣本,檢驗鑒定過程不科學,就可能導致結論難以服務於偵查決策,或者結論正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法律證據,進入訴訟。
3.對偵查技術結論的審查是否合法。科技是客觀公正的,但使用科技手段的人是主觀的。因此,為了保證偵查技術結論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真正發揮作用,防止因偵查技術結論的錯誤而導致的冤假錯案,法律從程序和方法兩方面對偵查人員運用偵查技術手段進行偵查所獲得的結論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要求。審查證據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的有關規定,確保偵查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時,能夠獲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科學證據。
第二,實事求是,忠於科學
在偵查中應用科學技術時,其運行結果不受人的主觀意誌影響,也不壹定符合人的想象軌跡,而是根據自身規律得出科學結論。因此,研究者應對科學技術的應用采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自覺接受科學結論。
1.堅決杜絕經驗主義。科學是對事物客觀規律性的概括和總結,任何技術手段都是在科學原理的指導下應用的。偵查技術工作中使用的方法不能沒有科學依據,也不能僅僅建立在極少數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個人經驗上。我們必須堅決杜絕主觀主義和經驗主義,尊重和相信科學。如果別人不能通過重用壹個經驗得到同樣的結果,那麽這個經驗就不能被認為是科學的。經驗應該特別小心對待。科技不能建立在壹些經驗的基礎上。
2.必須采用成熟的技術。為了提高偵查的效率和質量,偵查技術中使用的方法不能處於研究、討論和實驗階段,因為這樣的方法沒有得到最終的認可,不能被認為是科學可靠的,也因為無法被驗證,難以保證其結論的科學性,不能成為法律證據。調查技術必須基於成熟的、公認的和可靠的科學手段和方法。例如,催眠不能用於調查,因為其科學方法和結論尚未得到充分驗證。
3.按照科學規範操作。偵查人員在使用偵查技術的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守各項操作規章制度,切不可粗心大意、掉以輕心。任何違背科學的認識和行動,都必然導致工作中的失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調查技術人員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按照科學規範得出的結論。堅持根據看到的事實做出專家結論,避免先入為主,避免主觀臆斷,防止主觀影響,或者懷疑壹切,對與之前判斷不符的結論持否定態度。當然,科技結論可以被懷疑,可以被多次驗證、補充、重新評價。但是,對於經過多方驗證、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不應該毫無根據地予以否定,而應該尊重和相信科學,用科技結論推動偵查工作的正確開展,確保案件質量。
第三,靈活運用,講究策略
偵查技術的手段有很多。在運用時,要註意根據不同案件的要求,及時靈活運用,形成合力,發揮制度效應,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偵查實踐中,為了達到這壹目的,壹般應遵循“三個結合”的要求。
1.人與科技的結合。在偵查中運用科學技術時,應遵循人與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將偵查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與科學技術的客觀性相結合,才能贏得偵查對抗。
“人與技術的結合”體現在四個方面:壹是在個案中對偵查人員應用偵查技術的選擇。由於每個案件不同,需要應用的調查技術的類型、時機和範圍也不同。因此,偵查人員首先要根據對案件的分析,明確選擇什麽時候用什麽技術解決什麽問題。技術手段的錯誤選擇,會從根本上導致案件偵查方向的偏差。二是偵查人員對偵查技術的綜合運用。在案件偵查中,不是只有壹種偵查技術可以解決問題,有時需要多種偵查技術和手段的綜合運用,以及與其他偵查手段的配合。此時,偵查人員應根據自己對各種偵查技術的理解,註重各種偵查技術方法的運用,建立案件偵查技術體系,從多個角度全面突破案件。三是偵查人員成功處理了偵查技術應用中的問題。案件的調查是不斷變化的。因此,在偵查技術的應用中,往往會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而技術設備作為客觀存在的客體,是無法自行解決的。這時候,偵查員就需要運用自己的智慧去解決。四是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及時介入。對於壹些特殊案件,僅靠偵查人員的認知能力是無法解決技術問題的。這時候就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介入調查,解決專門問題,幫助提供調查線索。如會計師和審計事務所。
2.公開和秘密的結合。偵查技術的應用應註意公開與秘密的結合,即既可用於公開偵查取證,也可用於秘密偵查,以充分發揮偵查技術的效能。要敢於創新,大膽運用秘密偵查技術特別是視聽技術,糾正壹些偵查部門將視聽資料與技術偵查混為壹談的錯誤認識,對犯罪嫌疑人在羈押、逮捕後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以及有證人或者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場時發生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及時發現線索、獲取證據。
3.結合技能。偵查技術的出現可以給偵查策略增加新的內容;偵查策略的介入可以使偵查技術的功能更好地發揮。因此,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時要靈活機動,做到相互配合,熟練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在使用偵查策略時,要利用偵查技術揚長避短,圓滿完成偵查任務。
偵查工作中策略與技術的結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策略與偵查技術的結合。即在使用偵查技術時註意策略的運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比如偵查人員變相聯系包工頭,進行秘密錄音,獲取行賄的話語和材料。二是偵查技術和策略的應用。即針對偵查技術在偵查中的應用所取得的成果,專門設計偵查策略來突破案件。
第四,及時轉化,形成證據
偵查技術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偵查線索和證據。但由於偵查技術與司法鑒定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偵查人員在應用偵查技術時應保持敏感,及時發現、轉化、固定證據,從而節約偵查資源,提高偵查效率,為接下來的工作提供便利。為此,調查人員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樹立證據意識。偵查人員應當具有較強的證據意識,熟悉七種證據的特點和要求,能夠迅速判斷運用偵查技術得出的結果,以確定其是否屬於證據形式之壹,能否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據。
2.把握轉型的機會。偵查人員壹旦確認偵查技術得出的結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就要註意把握證據轉化的時機,及時做好證據轉化工作,使偵查技術結論具有法律效力,並在後續訴訟過程中作為證據使用。調查人員運用審計技術發現會計賬目有可疑現象的,應當及時聘請或者指派具有法務會計資格的人員對會計數據進行檢查,並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書,作為鑒定結論的證據。
3.確保證據的有效性。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的過程中,發現所得出的結論可能成為證據時,應當提高警惕,註意保存相關材料,為下壹步的證據轉化奠定基礎。如前所述,當審計結論轉化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時,偵查人員在意識到審計結論可以轉化為證據時,應立即封存賬目資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資料不足而影響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正確產生。
五、嚴格保密,註意影響。
偵查技術應用的過程、手段和結果應當保密。保密是偵查技術工作中必須遵守的壹項重要原則。違反保密原則會損害偵查技術,阻礙偵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偵查技術應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壹是所應用的偵查技術手段的保密。偵查技術和司法鑒定是有區別的。因為鑒定結論是法律證據,所以司法鑒定中使用的技術方法和手段應當公開,供訴訟各方查閱和判斷。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偵查技術是偵查過程中使用的手段,屬於內功,沒必要公開。第二,應用調查技術的過程是保密的。為了配合偵查訊問,偵查人員可以使用偵查技術的結論,但不能隨意公開偵查技術的過程,以免泄露偵查工作的秘密,特別是壹些秘密狀態下使用偵查技術的過程。三是偵查技術應用中得出的結論屬於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需要保密的。對與案件相關的,將保密送達訴訟;對於與案件無關的,盡快銷毀相關材料,避免造成不良影響。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廣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