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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配額商品的種類和歸口管理部門

目前,實行進口配額制度管理的商品有47種:

1.國家計委直接平衡的商品:原油、成品油、碳酸飲料產品及濃縮液、羊毛、滌綸、腈綸、聚酯切片、國家暫停進口的生產流水線;

2 .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平衡的產品:

材料設備部:鋼材、報廢船舶、木材、膠合板、橡膠(包括合成橡膠)、ABS樹脂、汽車輪胎、(包括舊輪胎)、聚碳酸酯;

冶金部物資裝備部:鋼坯、廢鋼;

化工部物資裝備部:氰化鈉;

化工部、商務部:農藥;

商務部:糖和化肥;

輕工業部:木漿;

煙草專賣局:煙草、卷煙濾嘴、二醋酸纖維絲束;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南方醫藥。

3.國家計委配合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匯總平衡國務院批準進口的貨物: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見附表1)。

三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進口的邊境貿易、易貨貿易、對臺貿易、來料加工、來料加工、配額商品,仍按現行管理渠道歸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制定。第二條進口配額商品計劃的編制程序

1.根據國家計委關於編制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的要求,部(主辦國際合作司、綜合計劃司,下同)發函給下屬和歸口管理單位,各單位編制計劃並按規定日期上報;

2.部匯總的各單位計劃,經審核後納入能源部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報國家計委(國家限制的機電產品進口計劃,抄報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

3.為了安排好各單位的進口工作,國家計委要求每年第四季度編報下壹年度自有外匯進口儲備計劃,各單位要按要求及時編報儲備計劃;

4.年度自有外匯進口計劃原則上每年報批壹次。執行中確需增加進口指標的,應於每年6月底前由部報國家計委。原則上不再增加國家限制的機電產品進口控制指標。第三條進口配額商品計劃(年度計劃和商品儲備計劃)的審核和下達。

1.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國務院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會同國家計委綜合平衡,納入國家年度集中進口審批計劃,經國務院批準後聯合下達;

2.配額管理商品和其他商品:由國家計委商有關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下達;

3.已納入地方和部門進口計劃的配額商品的數量和金額,視同國家下達本地區、本部門的進口配額指標,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過;

4.國家計委下達計劃後,該部根據下屬和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的計劃,將國家計委下達的計劃指標分解到各單位,各單位根據下達的指標,在壹個月內提出配額商品使用的實施計劃。未按實施計劃辦理使用申請,或在計劃期限內未提出變更計劃的,指標由部統壹安排。第四條配額商品進口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

1.配額商品進口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統壹刻制“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能源部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在國際合作司。屬於部和歸口管理單位的進口配額商品訂貨卡,需加蓋“配額商品專用章”,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2.批準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訂單卡1份(詳細列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匯總清單1份(倉儲部),外匯憑證1份(倉儲部)。

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全、正確;本單位的配額商品指標余額是否充足。

印章:經司領導簽字批準後加蓋“能源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專用章”。

登記:簽卡通過後,進行登記,減少配額商品指標。

3.執行情況報告

部:每季度後10天內將上季度配額商品的審批情況報國家計委經貿司和經貿部綜合計劃司;

申請人:以該批配額商品為單位,每季度末按附表2書面向部報告執行情況,直至用戶(最終用戶)收到配額商品。附表

國家限制出口的機電產品目錄

1.汽車

包括底盤、各種改裝車、專用車、特種車。

2.計算機和外部設備

CPU板包括16位以下的可編程計算器和微型計算機;軟、硬盤驅動器、打印機、顯示終端、磁帶機、電腦打字機、平板繪圖儀。不包括程序員。

電視機

包括投影電視、工業電視、14英寸及以上顯示器。

不包括圖形顯示。

4.電視顯像管

5.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

包括兩輪和三輪摩托車。不包括殘疾人用雪橇和機動三輪車。

6 .錄音機

包括錄音機、磁帶錄音機、立體聲音響、語言實驗室用錄音機和汽車收音機。不包括單人遊戲。

7.冰箱和冰箱壓縮機

包括冰箱和食品展示櫃。不包括容積超過340升或最低制冷溫度低於-40℃的冰箱和冰櫃。

8.洗衣機

不包括洗衣量超過6公斤的洗衣機和幹洗機。

9.完整的錄像設備,錄像機和機芯。

10.相機及其機身(包括機殼、快門、取景器)不包括頂置、水下、制板、眼底相機。

11.看

包括指針式石英電子表和機械表。不包括數字顯示電子表。

12.空調和空調壓縮機

包括窗式、懸掛式和櫃式空調。不包括車輛和船舶空調和中央集中空調系統。

13.音像磁帶復制設備

不包括復制速度比為1: 8或以下的錄音磁帶復制機。

14.汽車起重機和底盤

不包括前升降機。

15.復印機

包括卡片和工程圖紙的復印機。不包括膠版復印機、酒精復印機和明膠復印機。

16.斷層成像設備

包括X射線斷層攝影(CT)和磁共振成像(MRI)。不包括伽馬相機(ECT)。

17.電子顯微鏡

18.轉杯紡紗機

19.電子分色機

20.集成電路

範圍請參照電子工業部發布的《集成電路進口管理暫行辦法》。

註:上述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每套進口零部件總價達到同型號產品到岸價格60%及以上的,按照國家限制機電產品進口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申領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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