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自由意誌主義被認為是古典自由主義的壹種形式,今天這兩個術語經常可以互換。這個概念最初被簡單地稱為“自由主義”,是從啟蒙時代開始在歐美產生的壹種思想,包括政治哲學家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以及道德和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到18世紀末,這些思想隨著工業革命迅速傳遍了整個西方世界。
洛克通過自然權利的概念發展了壹種社會契約的形式,這種形式被稱為“征得被統治者同意的統治”。立法機關的作用應該是在民權法中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洛克在自然權利的概念上建立了勞動產權理論。每個個體在自然狀態下“擁有”自己,並憑借自己的勞動獲得應有的報酬。從這種自然權利的概念中,出現了壹種以個人財產和交易為基礎,以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經濟模式。
大約在同壹時期,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發展了區分“擁有主權”和“擁有行政權”的概念,主張分離政治權力,防止政府以個人權利為代價擴大行政權。他也承認,這種分權可以在* * *和政體以及受限制的君主制中實現,盡管他本人更傾向於後者。然而,他的思想也影響了美國的創始人,後來被大多數來自美國的政府采納,包括政治體和君主立憲制。
亞當·斯密的道德哲學強調政府的不幹預政策,使個人可以自由發揮任何“上帝賦予他們的才能”,而不受政府的任意阻撓。根據他的經濟理論,如果阻止任何人在任何職業中發揮自己最大的才能(這意味著反對重商主義和壟斷),勞動行為的效率就會降低。亞當·斯密指出“基於可靠信息的自願交易總能使雙方受益”,“自願”和“可靠信息”指的是沒有欺詐的交易。
在美國獨立運動中,美國的締造者們把保護人民的自由作為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托馬斯·傑斐遜說:“根據我們自己的意願,在不侵犯他人平等權利的情況下,合法的自由行為不應受到阻礙。”他曾說過壹句名言:“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拉斐特侯爵引入了美國人的自由觀念(雖然有人認為這只是對歐洲的重新引入)來設計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1789:
“自由的權利在於從事壹切對他人無害的行為;因此,只有確保社會中的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每個人對其自然權利的行使才受到限制。”
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梳理傑裏米·邊沁的功利主義觀點時描述道:“每個個體都對自己的身體和意誌擁有主權”。穆勒比較了他所謂的“多數人暴政”,認為功利主義在政治上需要滿足“不侵犯原則”,這樣每個人才能獲得最大可能的自由——只有不侵犯他人,每個人才能夠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幸福。這壹觀點也得到了英國哲學家赫伯特·斯賓塞的支持。斯潘塞主張“平等自由法”,聲稱:“每個人都有做自己想做的事的自由,而不侵犯他人的平等自由。”
皮埃爾-約瑟夫·蒲魯東主張壹種無政府主義的社會契約,它不屬於個人和政府,而更像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協議;壹個必然會產生我們所說的社會的協議。”他的壹句名言是“無政府主義就是秩序”。在他的互惠主義框架中,他聲稱勞動是財產的唯壹合法形式,“財產本身是自由的”,個人或團體被排除在財產所有權之外,“擁有財產是壹種盜竊”。然而,他後來放棄了他對財產的排他性概念,承認個人財產“可以用來平衡國家權力和保護個人自由。”
20世紀初,世界上許多主流政黨開始脫離上述觀念。美國進步主義和歐洲的許多社會主義運動側重於否認自由和自由市場,以便對權利做出更積極的主張。他們主張政府不僅要“保護人民的權利”,還要利用政府的力量來增強人民更積極的權利。這種變化可以作為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的例子。其中兩種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是限制政府侵犯個人的消極自由,但另外兩種是積極自由——第三種免於貧困的自由(即政府在國內外提供援助)和第四種免於恐懼的自由(即實施國際主義政策以迫使其他國家遵守和平)。
於是在英語國家,“自由主義”這個詞所代表的意義從六、六十年代開始逐漸等同於進步政策,但很多人還是支持自由主義的本義,這些鼓吹小政府的學派開始自稱“古典自由主義”以區別立場。
20世紀初,德國的納粹主義和俄國* * *生產主義的興起成為截然不同的社會運動,而後者類似於西方國家的進步運動,贏得了許多進步人士的同情。這時,中歐的壹個經濟學家學派自稱為奧地利學派,開始挑戰這些不同形式的極權主義,聲稱這些極權主義者都是用集體主義來支持他們的政策,認為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都是絕對反對西方傳統觀點的自由。這些學者包括路德維希·馮·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和海耶克(Heyek),以及主張“以互不侵犯原則作為自由意誌主義基石”的沃爾特·布洛克(walter block)。奧地利學派對經濟學原理和自由意誌主義有很大影響。到了20世紀下半葉,早期與無政府主義相關的“自由意誌主義”壹詞,現在已經轉變為稱呼與古典自由主義相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