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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是歷史名城。歷史城區的具體範圍是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壹城(護城河內的古城)、二線(山塘線、上塘線)和三片(虎丘片、西苑柳園片、寒山寺片)。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市整體格局和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水系、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墻、傳統民居、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法律法規對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墻、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並建設壹個既能延續傳統文化,又能滿足現代城市功能需求,滿足現代生活需求的歷史文化名城。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蘇州的保護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歷史名城的保護工作由姑蘇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歷史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保護,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壹)研究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查相關保護規劃;

(三)監督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查保護名錄和調整方案;

(五)研究論證重大建設項目,審查解決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方案;

(六)指導和協調處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突發事件;

(七)指導、協調、督促成員單位開展保護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姑蘇區等相關區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其產生方式、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審議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壹)組織制定保護名錄和調整計劃;

(二)宣傳和貫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

(三)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調查研究,收集和整理信息;

(四)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保護規劃的編制及其實施的監督管理。

市文化(文物)部門負責文物、古建築、古城墻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水利(水務)、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和市政(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制定具體措施,合理界定市和姑蘇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保護責任,推動管理重心和管理權下移。

姑蘇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責任落實到所屬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參與保護規劃、保護名錄、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的咨詢和績效評估,提供保護管理對策和建議。

市和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重大事項聽證制度。保護規劃、歷史遺址確定、傳統民居保護名錄等重大事項的聽證,應當邀請專家和公眾參加。聽證會的結果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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