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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煙花禁區2021

其實蘇州壹直有很多地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所以大家春節期間要多註意。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人肯定很多,但是妳壹定要知道妳所在的地方能不能燃放煙花爆竹。

蘇州市吳江區以下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太湖新城(松陵鎮)東至運河,南至太湖大道,西至蘇州河,北至江興西路;盛澤鎮、同裏鎮、黎裏鎮和震澤鎮部分地區。

吳中區

長橋街道辦事處、嶽西街道辦事處、城南街道辦事處、太湖新城街道辦事處的轄區。

相城區

東至工業園區邊界,西至S228省道,南至姑蘇區邊界,北至太陽路。

工業園區

東至張家赫、溥傑,西至東環高速、長泰高速,南至東方大道、獨墅湖西岸、黃田蕩河、吳淞河,與吳中區交界,北至婁江高速,與薌城區交界。

高新區(虎丘區)

獅山橫塘街道辦事處轄區;喬峰街東至京杭運河,西至長江路,南至鶴山路,北至廬山路。

蘇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2006年4月25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200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壹

為了防治環境汙染,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由火藥制成的各種焰火、鞭炮、焰火及其他能產生煙霧和聲音的產品。

第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並向社會公布。

依法合理逐步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儲存和運輸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條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構,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縣級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禁止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市政(城管)、環保、氣象、教育、民政、財政、交通、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布通告、設立告示牌等方式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市(城管)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要求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的內容。

環保、氣象部門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向公眾發布空氣質量、氣象信息時,應當給出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進行公益性宣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並加強對居民、村民和業主的宣傳教育。

鼓勵環保、誌願者等社會組織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發放且仍在有效期內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主動上交並提前終止經營的,由原發放許可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補償和獎勵;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未主動上交的,由原發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收回,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賠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設立煙花爆竹臨時回收點,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持有人將未燃放的煙花爆竹交由臨時回收點處理,並給予物質獎勵或適當補償。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臨時回收點回收的煙花爆竹進行銷毀和處置,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壹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煙花爆竹購買者采取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實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其代購、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

從事婚喪喜慶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應當提前告知舉辦婚喪喜慶活動的消費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內勸阻燃放煙花爆竹;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非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違法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處理舉報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壹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在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從事婚慶、殯葬、節慶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提供與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相關的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賓館、酒店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賓館、酒店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其相關信息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壹條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違法生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予查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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