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起源於英國,從1495開始,英格蘭就承認窮人有因身份而免交訴訟費的權利。中國法律援助的建立和發展始於“”之後。6月1980+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是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這可能是新中國見到的第壹個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刑事訴訟制度。但在全國人大1980年8月26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中,並沒有規定律師應當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從1994開始,法律援助進入了壹個新時期。在司法部肖揚部長的親自倡導下,明確提出了法律援助,並開始了建立和實施這壹制度的研究工作。從65438到0997,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這兩部法律貫徹和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理念和制度,指出法律援助是律師的義務。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6年10月26日修訂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0條和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人大通過的《山西省律師執業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律師應當自覺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系統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性質被明確界定為國家責任。之後,北京市律協、全國律協發布的《律師行為規範》不再提及法律援助是律師的義務,改為“律師應當關註並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因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義務,律師不再是責任主體。
第二,法律援助的性質
《英國簡明百科全書》對法律援助的定義是“給予需要專業法律幫助的窮人的幫助,不收費或收取少量費用”。從規定的性質來看,法律援助最早被視為對他人或弱者的幫助,對象是缺乏物質財產的“窮人”。起初,法律援助被視為幫助窮人,這是壹種道德的表現,符合道德的要素和價值。所以早期的法律援助,對受助人來說,不是利益,不是權利,而是法律職業者(律師)的職業道德。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思想文化的進步,人們的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從原來的個人本位、權利本位到社會本位、公益本位,從社會責任、福利社會的性質、社會公益的角度拓展了法律援助的含義和範圍。我國2003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這是我國對法律援助性質的界定。這說明我國把法律援助視為政府的責任,律師的義務,但法律援助是受助人的權利嗎?
對,字面意思是妳可以做或者不做,或者要求別人做或者不做。法律援助對於請求援助的人,如果政府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援助條件而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將法律援助的決定人告上法庭?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19條規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可見,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同意法律援助的決定可以訴訟,只是要求“異議”。這說明這不是政府的義務,也不是申請法律援助者的權利,因為它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我國法律援助的定義超越了道德,但沒有實現權利。對於申請法律援助的人來說,這只是壹種福利。關於權利的理論和觀點很多,但很多人認為權利包括兩個方面,壹個是自由,壹個是利益。把這兩者結合在壹起就是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和權利。如果妳只有利益,不能對其行使主動自由,只是被動地享受,不能主張自己的主觀意誌,那就不是權利,只是利益。利益所在國也受到保護,但保護的方式是當事人沒有自由。筆者認為,從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來看,應該是政府的義務,窮人的權利。
首先,這是平等和正義的法律價值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強調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理念。法律援助是公平、正義、自由、平等等法律價值的要求。自從《人權宣言》宣布了社會中個人權利的性質以來,權利就壹直被視為壹種自由和民主精神的體現,正如羅爾斯在他的著作《正義論》中所說:“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並提供真正平等的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關註那些天賦較低、出生於較不有利的社會地位的人。.....需要在相等的方向上補償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在社會中,每個人在經濟財富上可能是不平等的,但是窮人的人格和富人的人格是平等的。這種平等地位要求法律上的平等待遇。而窮人在經濟上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為了貧富平等,應該給予窮人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要求。當人權被法律承認後,就衍生出了社會權利,即公民權利。民權與人權的區別是人權在政治社會的具體化,即政治國家的權利制度。如果說人權是自然權利,即在原始社會和沒有國家政治生活的階段也是擁有的,那麽民權就是社會權利,是壹個政治國家所擁有的壹切社會權利的集合。因此,在公民社會生活中,基於國家社會生活的公民,只要在權利上有需求,就是社會權利確立的基礎和出發點。法律援助是社會生活中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或利益,所以從權力的角度來看,公民權利應該包括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因此,從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法律援助表明人們在這個社會中享有的權利並不比其他人少。只要都是人,只要都是這個國家的公民,法律上就應該平等。無論擁有多少財產,無論貧窮還是富有。
法律援助在中國能成為壹種權利嗎?我覺得有可能。
首先,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可以是行政法上的義務。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向公民提供的法律服務,“從行政行為的角度看,本質上是行政付費行為”。法律援助機構審查申請人,以確定他是否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如果得到法律援助,就不用交律師費,這是壹種法益,審查就是批準或者不批準這種利益的取得。因此,法律援助應該是壹項行政義務。
其次,窮人應該有權利獲得這種利益,成為壹種平衡的權利。由於種種原因,窮人的財產比富人少,而這種情況就是窮人有壹種隱性的權利——獲得利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援助中的表現就是在社會上獲得這種補償的權利。“人至少要生活,這需要生命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和食物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等權利。如果這種生存不僅僅意味著動物的生存,它還需要健康保護和社會保障等經濟和社會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可見,物質利益的不公平要求他在權利上得到補償,這就是社會保障,而法律援助就是這種保障的方式之壹。所以對於受助人來說,法律援助應該成為壹種權利而不是壹種利益。
總之,我國有悠久的道德傳統。古代有親民和善的思想,把人民放在國家和君主之前,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來保護。《論語》中關於“人”的地方有162處,關於“人”的地方有48處。加上“人”,關於“人”和“人”的地方多達211處。“天子生民不為君,而為民也”[《荀子大綱》]。嚴復將社會契約論引入中國後,“天賦人權”的思想、“仁愛”的傳統觀念以及被壓迫階級對“平等”的渴望,激勵著中國有識之士提出了“廢君權,興民權”的口號。自由、政治參與、平等等。廣為流傳。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憲法對人民權利作了詳細而系統的規定。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各民族壹律平等”,“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法律上壹律平等”。所以這些思想和理論把社會自由和權利傳播到各個方面,只要和這些方面有關,就應該成為權利,而不僅僅是利益。所以,無論傳統還是現代,無論道德還是法治,法律援助都應該成為壹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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