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規定(試行)第壹條為加強中心城區菜市場管理,維護正常交易秩序,根據國家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區菜市場的管理。本規定所稱菜市場,是指以批準建設的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蔬菜、水果、水產品、糧油、雞蛋、肉類及其制品、糧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調味品、土特產等農副產品零售經營為主,多家經營者進場經營、分別納稅、進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固定場所。第三條中心城區菜市場建設應當納入吉安市城市建設規劃、商業網點布局建設規劃和商業服務業發展規劃。第四條市商務局作為菜市場網點布局規劃的主管部門,對全市菜市場標準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冀州市、青原區政府應當成立具有事業單位性質的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作為為本地區菜市場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單位,負責轄區內所有菜市場的管理服務。同時,接受市、區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依法設立菜市場。開辦菜市場,由開辦單位或投資者向所在區商務局提出申請,咨詢開辦可行性,並出具書面可行性報告,經國土、規劃、工商等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審批。第六條根據城市建設規劃應當新建配套菜市場的,開發單位必須在已開發的社區內按照規劃要求建設菜市場。公建配套工程竣工後,應無償移交屬地政府,由當地政府委托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統壹管理。菜市場投資者或產權人必須按規定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管理協議,收取場地租金,不得單獨出售或分散管理。第七條本規定實施前建成且經營權分離的菜市場,應當移交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統壹管理。開發商和單位自行經營或聯合經營的菜市場內規劃的固定攤點和店鋪的買賣,由開發商和單位自行買賣或收取租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務時,應當與產權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管理服務協議,收取管理服務費,並制定和實施菜市場管理制度。第八條各級商務、城管、工商、農業、林業、公安、交警、消防、規劃、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菜市場進行管理。第九條市城管局、工商局、農業局等市政府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根據菜市場監督管理的需要,配備或者派出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協助管理,並提供相應的檢測設施。第十條區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簽署意見後,報市商務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商務局應當簽署同意開業的意見: (壹)市場設置應當符合規劃部門的城市建設規劃,不得妨礙交通、影響市容;(二)市場設置應符合商業部門商業網點規劃,布局合理,方便人民生活;(三)舉辦者委托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管理擬開辦菜市場的承諾書;(四)有開辦市場所需的資金;(五)具備開辦市場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和衛生條件;(六)設立蔬菜市場的可行性報告;(七)按《吉安市中心菜市場建設標準》承諾建設菜市場。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由市商務局出具不同意開辦菜市場的書面意見。第十壹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委托管理服務協議,對菜市場履行下列管理服務職責: (壹)建立並執行市場交易、衛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場公約;(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執行有關菜市場和農產品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教育進入場地的經營者遵紀守法;(四)維護菜市場秩序,保持場地和設施整潔完好;(五)負責市場統計;(六)負責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及其他經營條件的改善;(七)設立公平計量器具、監督箱,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第十二條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應當在菜市場顯著位置設立標牌,標明市場名稱、開辦單位名稱、管理服務機構負責人姓名、市場交易範圍、市場邊界、開市和閉市時間等內容。第十三條進入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並按核準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在指定的攤位經營。第十四條菜市場設立農民直銷區,不低於菜市場營業面積的20%。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菜農進入直銷區,銷售自家蔬菜,豐富城市菜籃子。進入直銷區的菜農,由村、鄉兩級認證,在駐地菜市場登記,並給予稅收減免。第十五條菜市場合並、搬遷或撤銷時,開辦單位應申請辦理開辦手續,到市商務局及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並與當地市場產權管理中心變更委托管理協議。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開辦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菜市場場地和建築物的使用性質,不得自行關閉菜市場。除了賠償之外,違法者應被追究責任並受到懲罰。第十六條進入菜市場的經營者必須遵守商務、工商、稅務、物價、農業、林業、公安、勞動、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防疫、畜禽檢疫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違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七條菜市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局、規劃建設局、工商局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壹)擅自占用菜市場外道路擺攤設點或者流動經營的,可以處規定數額的罰款,並予以糾正。(二)對擅自合並、關閉、搬遷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菜市場恢復原貌。確需合並、關閉、搬遷菜市場的,應當限期完成變更登記,不符合開辦條件的,責令關閉。(三)擅自設立菜市場,或投資建設菜市場的,可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不按城市建設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建設或新設菜市場的,應予以取締。(四)擅自撤銷菜市場或改變菜市場場地性質及其建築的,處以規定數額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改正。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在菜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簽訂的委托管理服務協議向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繳納相關費用,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繳費人出具由市財政局監制的經營收費收據,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為經營者提供設施的,可以收取設施租賃費。第二十條因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由區商務部門向中心發出書面通知,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直至責令關閉。第二十壹條市場業主和經營者對市場物業管理中心的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區商務局投訴。經調查核實,市場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未按約定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由區商務部門責令市場物業管理中心整改。市場管理人員和其他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其他縣(市)農貿市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範文壹份壹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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