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礦產資源/儲量分類表裝飾石材礦床規模礦產類型單位規模大、中、小型裝飾石材礦量10000 m3≥1000 1000 ~ 200
註2: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確定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和資源量之和(僅331、332和333)。
註3:中小規模不包括其上限數字。4.1.2地質勘查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承擔。大中型礦山應提交上述工作水平的詳細地質報告,小型礦山可提交普查報告。
4.1.3地質工作階段應確定試采區位置並進行試采,每個試采點開采的廢石總體積應不小於50m3。
4.1.4應在試采區詳細測繪節理裂隙的產狀和密度,統計石林本身的缺陷(色斑、線條等自然缺陷),還應查明花崗巖礦床中流線、流面構造的發育特征。試采的廢石率應按三維尺寸統計計算。
4.1.5大理石和花崗巖廢品率的統計和計算應滿足JC/T202和JC/T204的要求。其他裝飾石材和特殊用途石材礦床不以此為最低材料規格,具體指標可由生產、地質、設計各方商定。
4.2礦井設計要求
4.2.1礦井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裝飾石材礦山建設規模及服務年限
規模廢物生產y
服務年限(立方米/年)
(年)準備大Y & gt10000 ≥ 30 1.礦石工業儲量按18%的報廢率計算。
2.稀有物種礦山的最小建設規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中號500
4.2.3在規劃設計階段,礦山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咨詢機構完成:
礦產開發利用研究,並提交礦產開發利用計劃。
調查礦區土地資源和周邊環境現狀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不同設計階段提交不同深度和內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評估地質災害風險,提交水土保持和恢復方案。
4.2.4礦井安全技術應符合GB16423的規定。
礦山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礦山安全技術和設施必須與礦山建設和生產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5單位礦床應由單壹礦山企業開采。如果單元礦床由幾個企業開采,應形成各自獨立的開采和運輸系統。采礦部門不得相互穿插和包含。
4.2.6同壹山坡不得縱向劃分為兩個以上礦山企業同時開采。
4.2.7根據不同礦山的地質條件,確定經濟剝采比,並根據經濟剝采比劃定和調整露天礦最終開采境界。壹般礦山剝采比不超過0.5: 1,稀有種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2.8露天礦最終開采水平壹般不低於當地侵蝕基準面。對確需延深或下沈的礦山,要求地質勘探單位提供采礦設計所必需的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並進行技術經濟評價。
4.2.9最終開采邊坡角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並根據邊坡巖體的穩定性和工程地質條件由設計確定。
4.2.10最終開采水平的底盤寬度不得小於20m。
4.2.11礦井開拓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根據礦區地形、礦床地質特征、經濟技術條件確定。
4.2.12當礦井采用公路運輸開拓時,其公路建設按GBJ22-87要求的礦井三級公路設計。
4.2.13礦山公路路基寬度不小於5.5m,路面寬度不小於3.5m;交錯路段路基寬度不小於11m,路面寬度不小於7m。
4.2.14礦井公路的彎道半徑不得小於15m。
4.2.15礦井道路最大坡度不大於9%,重型車輛下坡坡度允許增加1%。
4.2.16當礦山公路坡度為8%~9%時,縱坡長度不得超過200m,緩和段長度不得小於50m。
4.2.17采用道路運輸開拓時,臺階高度不得超過20m;當采用起重機或聯合開拓時,根據起重機設備的類型和規格,臺階高度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踏步高度起重設備類型踏步高度(m)履帶式起重機站立水平以上≤ 10站立水平以下> 10輪胎和汽車起重機站立水平以上≤ 6站立水平以下> 6桅桿起重機站立水平以上≤ 55站立水平以下> 60專用裝載機站立水平以上
表4采礦和鑿巖設備名稱按步高(米)金剛石串珠繩4~10圓盤型石鋸0.3~1.9臂式石鋸1~6鑿巖機2~6 4.2.19工作面長度應按表5的要求確定。
表5工作面長度采礦方法工作面長度(m)金剛石串珠鋸開采≥5圓盤式或臂式石鋸開采≥30爆破開采≥10 4.2.20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滿足原料分離、分割、整形、吊裝運輸、道碴清理等工藝設備和安全的要求。機械化開采的最小工作平臺寬度應由設計確定,但不應小於30m;板凳的寬度應大於板凳的高度;安全和清潔平臺的寬度由設計決定。
4.2.21臺階及臺階坡角應根據煤層產狀及節理裂隙傾角確定,臺階最終坡角應小於70°,臺階坡角可為90°或與節理裂隙傾角相同。
4.3礦井建設和生產要求
4.3.1礦山企業應配備技術管理人員,建立技術管理制度。
4.3.2礦山企業應設置專職技術負責人,並配備與礦山規模相適應的地質、采礦等專業技術人員。
4.3.3礦山建設前,應由地質、設計和礦山共同確定首采區的位置。
4.3.4露天礦的開采順序必須自上而下逐級開采。
4.3.5礦山采剝工作線的布置和走向應結合礦體產狀、礦床類型、地形、節理構造、流線和流面結構特征確定。
4.3.6礦山的采礦方法應由設計單位結合裝飾石材礦山的特點和礦山生產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應選擇以下采礦方法。
4.3.6.1鑿巖劈裂法:人工劈裂法和水力劈裂法。
4.3.6.2鑿巖爆破法:導爆索爆破法、黑火藥爆破法、金屬燃燒劑爆破法和靜態爆破法。
4.3.6.3機械鋸切法:鉆石串珠數據,手臂數據和圓鋸鋸切法。
4.3.6.4噴射法:火焰切割法和高壓水射流切割法。
4.3.6.5聯合采礦法:上述方法的不同組合。
4.3.7采礦爆破(破碎)作業只允許采用4.3.6.2規定的爆破方法,使用黑火藥、金屬燃燒劑、膨脹劑、導爆索等專用起爆器材,禁止使用硐室爆破等破壞石料完整性的爆破方法和使用烈性炸藥。除柱狀節理的玄武巖礦山外,當4.3.6.2所列爆破方法不能滿足開采需要時,允許使用烈性炸藥進行壺狀松動爆破。
4.3.8剝離爆破作業時,根據礦體覆蓋層和風化層的發育情況,在不破壞礦體完整性的前提下,通過設計確定剝離爆破方案、裝藥結構和炮孔起爆方式,並可適當使用烈性炸藥。
4.3.9炸藥的儲存、運輸、搬運和使用應符合GB6722的要求。
4.3.10采區正常開采工藝爆破的安全距離為200m;剝離等作業采用中深孔爆破時,爆破安全警戒線為200m;淺孔爆破可根據情況臨時設置300米爆破安全警戒線,頻繁爆破作業和同時采石作業可設置300米永久爆破安全警戒線。
4.3.11采礦設備包括空壓機、鑿巖、鋸切、提升運輸、廢渣清理、排水等主輔設備。礦山企業應按照各種設備安裝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安裝和操作,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和設備檢查維護制度,並按期進行維護和檢查。
4.3.12礦井設備應按設計部門選定的類型和型號進行配置,並滿足礦井生產和安全的要求。用於礦井安全的設備應具有出廠合格證。實行許可生產制度的設備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嚴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查鑒定的各類采掘、提升、運輸設備。
4.3.13礦山機械制造企業和科研部門研制、試驗的符合國家鼓勵發展、技術領先政策的礦山機械和采礦新技術,必須經過鑒定,方可推廣應用。
4.3.14礦山生產中使用的各種輔助材料,應嚴格按照材料的使用壽命和承載能力要求及有關規定,定期淘汰和更換,不得超期限或超承載能力使用。
4.3.15在開采中,除用於石料加工的廢料外,所有石料和碎石均應設計有切實可行的綜合利用計劃,並按計劃實施。
4.3.16礦山關閉後,應按恢復方案要求恢復地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