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和管理。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價格、農牧、動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依法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按照合理資源和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管理計劃。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境外投資者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
依法舉辦的農貿市場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農貿市場經營者可以依法自主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成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民主管理、行為規範和行業自律。第二章規劃編制與市場開放第二章規劃編制與市場開放第十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實施。
原則上,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每五年修訂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壹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管行政執法、衛生、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西寧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的規模和選址應與居住人口和地理範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的設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布局規劃,並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農貿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標準;
(二)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60日內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商務部門備案。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農貿市場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妨礙交通。
配套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壹)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二)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並根據投訴的具體情況,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消費者投訴服務站應當配備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以下簡稱合格計量器具)、意見箱和監督電話;
(三)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門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示欄、宣傳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的許可、違法違規記錄、市場管理制度(含農副產品準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不合格產品退市等。
(四)設立專門組織,配備管理人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設施設備維護;建立市場管理人員責任制,定期培訓考核,統壹持證上崗;
(五)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合格計量器具;
(六)督促經營者明碼標價銷售農副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