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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推進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實現城市發展與生態環境融合、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青海省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相關的活動。

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城市,要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貫徹節約資源、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國策,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全時期推進經濟社會與自然生態環境的有機融合,形成適應生態文明新時代的體制機制、空間格局、產業結構和生產生活方式。第三條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優先的原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多方參與、協同推進。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創建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工作,根據創建綠色發展示範城市的主要任務、行動框架和發展指標開展工作,並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本轄區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工作。

市綠色發展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全市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綠色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推進計劃;建立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城市的協調、合作和激勵機制;制定並落實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城市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和獎懲機制。

縣(區)綠色發展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綠色發展示範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工作。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建設工作,開展綠色發展誌願服務和宣傳教育活動,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和再生產品,減少壹次性消費品使用,倡導綠色出行,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鼓勵園區、企業、社區、學校、醫院和家庭開展綠色發展實踐,建設綠色園區、綠色企業、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綠色醫院和綠色家庭。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發展宣傳和綠色價值觀教育,普及綠色發展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綠色發展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建設綠色發展示範城市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每年8月是綠色發展宣傳月。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對在建設綠色發展模範城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綠色發展總體規劃要深入貫徹五四戰略,大力推進“壹優兩高”,緊密結合“讓西寧宜居宜業”的決策部署,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功能互補銜接,實行多規合壹,構建全域統壹、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規劃體系。

經依法批準的綠色發展總體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第九條綠色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本市發展特色和優勢,優化空間布局結構,構建綠色產業體系,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質,體現歷史文化和時代風貌,構建以下格局:

(壹)“壹核兩極、三大功能區、八大特色小鎮”的城市發展空間格局;

(2)“壹核雙城,循環組團發展”的生態山水城市格局;

(3)“壹核兩屏三廊”的城市生態屏障格局。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建設的有關規定,確定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和城鎮空間的範圍,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發展邊界。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資源承載能力調整優化經濟結構,節約集約用地、用水、用能,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服務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構建生態文明引領、資源高效利用、產業融合發展的綠色產業體系。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農村電子商務、農產品定制等新型業態,推廣綠色種植和生態養殖技術,發展優質特色循環農業產業,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和農牧業產業綜合體,培育高原綠色有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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