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參與
公民有依法成為公務員的權利。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這壹權利,並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予以保障。例如,德國《基本法》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成就並依照法律擔任公職”。美國公務員法規定:“任何級別的任何官職都向考試成績優異者開放。”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規定,“所有官方職位都向考試成績優異者開放”,其條款規定,“所有工作人員都應根據本法的規定和人事學院的規則,根據他們的考試成績、工作表現和其他對其能力的實證證據予以任命。”第條)規定,“招聘考試應在平等的條件下對所有具備人事學院規則規定的資格的公民公開舉行”。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律也規定,阻礙公民行使這壹權利的人應該受到懲罰,以保證公民行使這壹權利。
(2)平等競爭
公民享有參加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在平等條件下競爭、在平等基礎上被選拔的平等權利,不得因性別、種族、出身、黨派、家庭背景等因素受到歧視或者享有特權。比如美國的公務員改革法規定:“保證每個人機會均等。經過公開的競爭性考試後,只根據能力、知識和技能決定就業和晉升。”日本人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別、社會地位、家庭出身、政治見解和政治派別,在本法面前壹律平等。”德國法律規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法擔任公職的權利;人人平等,沒有任何歧視或區別。“法國法律還規定實行‘平等原則’,對所有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公民壹視同仁,不分性別、出身、信仰、哲學觀和政治觀,以實際水平和品行作為錄用標準。
(三)信息披露
國家公務員的招錄、考試、成績、錄用都是公開的。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要公開刊登或播出,讓全社會公民知曉,爭取最大範圍的人報考,最大範圍的選拔優秀人才。在招聘公務員之前,美國不僅在報紙和電視廣播上公開報道國家公務員應聘的事宜,聯邦政府還在全國設立了100個“專業信息中心”。800個免費“熱線”電話號碼,供全國考生咨詢公務員報考和考試事宜。日本規定,考試公告必須載明考試的職位、責任、待遇、資格、時間、地點和科目,由法律法規根據政府各部門的特點和要求統壹規定。為了報考國家公務員,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舉辦了多次“考試說明會”,僅初級考試的說明會平均每年就舉辦$+#次。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公告迅速分發到全國各地,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拖延或者扣發考試公告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萬日元以下罰金”。由於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公開原則,日本每年報考國家公務員的人數達到六百萬以上。
(4)競爭性選拔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招聘有兩種競爭。壹種是“非公開競爭考試”,合格人選全部錄用;另壹種是“公開競爭考試”,即在少數合格的候選人中選出最好的候選人。隨著申請人數的增加,許多國家采用第二次競爭性考試,以選擇最佳人才。比如日本”!#!壹年壹度的公務員考試有100萬人報名參加.%!#人,合格' % &;$ '人,只有" $(&;(人,申請人中只有$被錄用)% *。其中高級考試考生較少,如在“!+"年國家公務員高級考試,通過“$%”的有(,# #,通過的只占報名人數的$ *。其中% &;+人,僅占報名人數的“% *-”。(/# $)." !+#年0到"!++年$ 1月底高級考試報名人數為$' $,+人,通過者為" %!%,招聘人員“,$人,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只占報名人數的3.1%。-"(./)競爭性選拔還體現在錄用公務員的文化水平上。"!在+#年的日本,國立大學的教師隊伍中,大學畢業生占了!!)"*;中學職員中,大學畢業生占了!+)& amp;*;醫務工作者中,大學畢業生占“,*;科研機構人員中,大學畢業生占+#)%*0,其中輔助人員和行政人員1。在研究所所長、醫院院長、學校校長、初級官員中,大學畢業生占了!!)
(5)考試是主要任務。
西方國家的公務員錄用制度主要有四種:選拔制、聘任制、聘任制和考試制。委任制適用於政治領導人,可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委任制適用於行政長官助理和秘書,目的是與行政長官緊密合作。聘任制適用於在社會上有壹定聲譽的學者、專家。他們出版了作品,公眾知道他們的水平。考試制度是壹種廣泛適用的任命制度,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它通過公開考試,在最大範圍內選拔最優秀的人選,招募優秀人才擔任領導。
商務職位。在美國,考試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對象約占+&;*公務員中,只有“&;*公務員不采取考試任用方式。
(6)壹般標準
關於如何通過考試選擇最好的候選人,西方國家有不同的標準和做法。主要有兩種不同的傾向:壹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通才”標準,另壹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專才”標準。所謂“通才”標準,就是在考試選拔中註重考生的壹般文化水平、文學素養、對知識的掌握和綜合、推理、判斷的能力。據統計,英國歷年助理初級官以上的公務員中,畢業於牛津、劍橋兩所名校的比例約為%、*,有時甚至高達+、*,像行政初級官這樣的最高級別公務員比例更大。所謂“專家”標準,就是註重候選人的專業技能,強調個人在某壹領域的技能,重視專家的地位和作用,經常吸收專家學者參與領導工作。據統計,美國從弗蘭
從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到肯尼迪總統的多年間,有壹半的部長助理獲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他們在各自的學科領域都有很深的造詣。
二,中國公務員錄用制度的特點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中國的公務員制度是從西方借鑒來的,所以其用人制度的壹些特點與西方基本相同,如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等。,這裏就不贅述了。以下只是中國和西方國家公務員招考的幾個不同點。
(1)強調實質平等西方國家的公務員錄用雖然號稱民主平等,但其形式上的平等多於實質上的平等。種族和民族問題的存在,使得公務員招聘難以真正實現民主和平等。中國追求實質上的平等。例如,關於少數民族公民和退役軍人報考公務員的待遇問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在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應當照顧少數民族報考者。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國家公務員時,應當照顧退役軍人。-(.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反映了更加強調實質上的平等。
(2)堅持“德才兼備”“德才兼備”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鬥爭中形成的選拔使用幹部的有效原則,也是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應遵循的壹點。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在招聘公務員時,要從“德”和“才”兩個方面來衡量應聘者,兩者都要兼顧,不可偏廢。具體來說,既測試考生的文化知識和業務能力,又考核其政治態度和思想素質。
(三)堅持《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四章“資格審查”中的“黨管幹部”。第十四條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是“擁護中國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這與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密切相關,與西方國家要求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形成鮮明對比。因為國家公務員制度作為新時期的壹項人事制度,仍然是黨的幹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必須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
(四)法律法規需要完善。西方公務員錄用制度有壹套完整的法律規範。而我國的公務員錄用只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條例》中有說明。法律文件除了規範程度低、效力有限外,具體規定也比較原則、抽象,可操作性不強。
總之,西方國家的公務員錄用制度具有民主、參與、平等競爭、信息公開、擇優競爭、考試本位和壹般水平標準等特點。其發展趨勢是進壹步改進和完善考試招聘方式,“專家”和“通才”標準互補,加大對臨時員工的招聘。我國公務員錄用制度與西方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的區別在於,強調實質平等,堅持“德才兼備”,堅持“黨管幹部”。從比較中看到,要結合國情,有選擇地借鑒西方經驗;嚴把入口關,提高公務員整體素質;擴大考試制度的實施範圍;改進考試和招聘方法,消除招聘中的不合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