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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小作坊餐館食雜店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對其食品生產經營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和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完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對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估,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食品攤販的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並負責餐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監督管理;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制定並公布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商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旅遊發展、生態環境、民族事務、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餐館、食雜店、食品攤販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具有地方和傳統特色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繁榮城鄉市場、加強市場建設、規範市場秩序、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和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場所和街區,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場所和街區建設,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餐館、食雜店改善生產經營條件,提高生產能力,擴大經營規模,逐步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轉型。鼓勵食品攤販進入市場、商店等固定場所經營。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培訓,並免費提供食品安全宣傳資料。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積極引導、自願參與的原則,吸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加入行業協會,引導其依法生產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建設。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生產經營標準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在生產經營前,應當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餐館、食雜店登記證。食品攤販經營前,應當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食品攤販登記卡。邊遠、交通不便的農牧區人員申請登記的,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登記。

登記證和登記卡的樣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壹規定。發放註冊證和註冊卡不收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註冊證書或者註冊卡。

登記管理應當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優化流程,提高效率,縮短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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