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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言詞證據的規則

傳統觀念的影響,證據意識淡薄,偵查手段落後,偵查科技含量低,都造成了司法人員對口供的過分依賴。沒有被稱為“證據之王”的口供,公安不願結案,檢察院不願批捕或起訴,法院不願判案。沒有犯罪嫌疑人的親筆供詞,這個案子似乎不太實際。

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要重視證據,重視調查研究,不要輕信口供。僅憑供詞不能定罪;沒有口供,證據充分可靠,可以判妳有罪。

職務犯罪案件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文字證據多,書證物證少。各種間接證據主要表現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職務犯罪成功的關鍵。偵查人員通過對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可以及時發現收集的證據是否真實可靠,從而為下壹步的取證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標,也可以發現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及時補強證據。作為辯護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復習。

1.嚴格審查言詞證據的形式,找出程序上的不規範之處。雖然我們無法證明在制作筆錄時存在當事人所稱的“暴力”、“脅迫”、“欺騙”等情況,但固定在筆錄中的取證過程本身就是偵查人員程序違法的“鐵證”。審查的內容包括:訊問持續時間、訊問地點、偵查人員數量、訊問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和誘惑、塗改過的筆錄上是否有指紋等等。

在訊問(詢問)當事人時,按照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分工習慣,壹般是資歷相對較淺的偵查人員,尤其是壹些剛剛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司法機關的新手。由於經驗不足,錄制時大多比較實用,留有較多的把柄。只要我們多加註意,就能在成績單中發現很多問題。如果在庭審中指出這些問題,可以大大降低證據的證明力,形勢會向有利於當事人的方向發展。

2.註意做筆錄時的環境和背景。案件當事人普遍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豐富的社會經驗。趨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既然當事人決定承認或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虛假事實,必然有壹個思想鬥爭和權衡利弊的過程。站在辯護人的角度,結合當時的環境和背景,研究當事人復雜的思想鬥爭過程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案件當事人承認虛假事實的階段,當事人被羈押的環境,其他涉案人員的情況,時代背景等等。這些因素足以影響當事人做出不利的決定。如果偵查人員施加壹定的精神壓力,當事人可能會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進行虛假陳述。庭審時,辯方的合理分析能讓法官心生歌唱。雖然不便給予明確支持,但也會體現在證據的可采性和量刑上。

3.言詞證據本身內容的矛盾。謊言經不起推敲。當當事人對同壹事實多次作出虛假陳述時,必然會有所不同。這種對他們沒有好處的謊言是違背他們意願的,所以他們當然不會精心編造。有的偵查機關為避免自相矛盾,采取電腦打字記錄同壹事實,在訊問時,將之前保存在電腦中的筆錄相關內容復制粘貼,供當事人簽字確認。這樣,當事人對同壹事實的陳述完全壹致,壹字不差。

偵查機關采取的這種預防措施,確實給辯護律師尋找線索造成了很大的麻煩。但是不同時期做的幾份筆錄,內容完全壹樣,標點符號沒有區別,這本身就是壹個疑點。辯護的角度不取決於虛假陳述表現形式的差異,更多的是取決於內容本身的邏輯矛盾。偵查人員過於註重證據的形式,往往導致他們忽視證據內容本身存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需要加強與委托人的溝通,在委托人的幫助下,針對發生的不真實的事情,尋找相應的線索,查明真相,揭穿謊言。

4.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的沖突。雖然言詞證據在賄賂案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整個證據鏈中,還必須有其他形式的法定證據,如書證、物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基於這些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我們常常可以用它們來證明某些言詞證據的虛假性。

當事人的工作日記、單位的會議紀要、交通住宿賬單、手機通話記錄、氣象資料等。都能證明相關事實,推翻之前的不實陳述。比如筆者辦理的某區委書記受賄案,就存在犯罪事實。當事人曾於某晚在市內某餐廳包廂收受某人現金50萬元。行賄人的供述與之完全壹致。但根據筆者獲得的工商註冊登記信息及相關證言,該餐廳於當年年底裝修完畢,正式開業,因此不可能在上半年的某壹天接待顧客。同時,根據當事人的工作日記和相關氣象資料,那段時間正好當地發生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前後有近壹個月的時間,當事人都在壹線指揮抗洪搶險,指導災民安置,所以不可能出現在市區。在我們充分的證據面前,法院最終未能認定公訴機關的受賄指控,所以當事人得到了較輕的量刑結果。受害者陳述

被害人是違法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結果與他有壹定的關系。受害者很可能存在報復心理,情緒極端,誇大事實,導致其陳述的虛假性。因此,在審查被害人陳述時,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來源和形成過程

1.關註被害人陳述的來源和形成過程,即來源是否合法,以確定其證明力。被害人的陳述是否可靠,通常與被害人與被感知對象的距離有關,或者與被害人被個人感知時的能見度和生理狀況有關。對此,主要要考察被害人的感知能力和當時的環境,包括作案是在白天還是晚上,有無照明,能見度如何;受害者面對或背對被告的距離是多少?比如王的入室盜竊發生在淩晨2點。受害者的住處是簡易工棚,圍墻沒有完全封閉。他的住處旁邊有壹盞路燈,燈光很亮。燈光可以照進楊的住處。同時,王還面臨著被害人楊的威脅。因此,可以認定楊的陳述真實客觀,證明力強。最後,王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陳述事實

2、註意審查被害人陳述的真實性。主要考察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邏輯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是否處於驚恐狀態,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容易對自己經歷的事情產生幻想。例如,在壹起未成年人強奸案中,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稱三人對其實施了強奸,三名被告人也供認強奸已經完成。但經檢驗鑒定,被害人處女膜未破,留下可疑斑點陰性。被害人在這壹點上的陳述不合理,最終認定三被告人強奸未遂。

受害者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3、註意審查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如果不認識,受害者的說法可能更真實;被害人與被告人有矛盾的,被害人可能作虛假陳述,誇大事實;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關系較好,被害人可以隱瞞真相,為被告人開脫。雖然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但把正確處理案件作為審查判斷證據的綜合因素,是非常有效可行的。比如張某要錢的案子,張某和被害人李某是同村的,張某在當地有不良記錄。被害人李陳述“張某持刀逼迫我給他錢,我被迫當場付給張某”。被告人張供述“我叫他用點錢,不然不得安寧。當時我手裏什麽都沒拿。”這會影響案件的性質,是敲詐勒索還是搶劫。在審查證據時,充分考慮了張某平時的表現及與鄰居的關系,認為被害人李有誇大事實的可能。最後經過補充證據,排除了張持刀威脅李的情節。張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

作證能力和素質

4、註意審查被害人的作證能力和素質。主要審查作證能力相對較弱的被害人陳述,包括盲人、聾啞人、青少年等被害人。這些被害人的陳述是固定的,法律做了嚴格的規定。比如聾啞人的陳述必須由懂手語的人翻譯,年輕被害人的陳述必須有監護人或者其他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在場。同時也要註意陳述的內容。例如,盲人可以陳述他所聽到的,但他不能說他所看到的。年輕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符合其年齡、知識水平和表達能力。此外,受害者的素質也可能影響其陳述的可靠性。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被害人的人品有問題,他的說法不屬實,只是基於本案的其他證據。

懺悔和借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訴訟的執行者,是訴訟的中心人物。訴訟結果與他們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犯罪中的大量細節(包括隱藏的知識)只有行為人知道,所以他們的供述和辯解往往真假難辨。實際上,在審查期間通常會尋求以下想法:

1,考察自白和辯解的真實性。第壹,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他們的辯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論據或者辯護人的意見,我們壹定要重視。二是審查其重復供述是否穩定,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包括兩項:壹是審查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矛盾;其次,審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比如馮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詐騙案。被告人馮某某沒有否認自己參與簽訂合同並欠對方錢的事實,但馮某某辯稱這是經濟糾紛,不是犯罪行為。在聽取馮某某的辯護後,及時與偵查部門交換意見,註意收集證明其詐騙手段和履行能力的證據,做了認真充分的庭前準備,預測了其辯護要點。庭審中,辯護人確實以此為辯護點,進行了無罪辯護。公訴人反駁了他的辯護觀點,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在審查同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供述時,要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利益,他們在行為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可能導致串供、工辯結盟、相互推諉等。,所以要根據整個案件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3.認真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正確對待和處理其供述,從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證據的切入點,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防止其翻供。否則會失去最好的取證機會,造成證據的丟失。比如本市壹起“農藥灌”致死案,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不想被害人在註射農藥後死亡,然後註射煤油讓其嘔吐。這個隱藏的知識在取證時被偵查部門忽略了,只提取了胃裏的東西,沒有提取嘔吐物。後來嫌疑人交代,農藥是被害人自己喝的。這時候就要確認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否屬實,是否存在先潑農藥再潑煤油的情節,還要查明嘔吐物中是否含有煤油。由於嘔吐物未提取,重要物證丟失,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是否真實的重要證據丟失,導致案件被認定疑罪從無。可見,找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護中隱藏的知識對於定罪的重要性。因此,認為在故意殺人、強奸等重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應當采取同步錄像的方式固定證據,防止其翻供。

4、審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壹是要自覺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在實踐中,很多司法人員有口供定案後才就事論事的意識,要排除口供的影響;二是嚴禁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收集口供。無論這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都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但是,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很重要,可以詳細證明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等細節,也可以作為查證後定案的依據。

證人證詞

證人證言是證人直接或間接向偵查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陳述。證人證言的形成可以分為感知、記憶和陳述三個階段。在其形成過程中,證人還會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證言可能是真的、假的、誇大的或縮小的。在審查期間,應註意以下幾點:

1.審查證人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即是否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感知、記憶和表達能力。如果聽取證人陳述,要註意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聽證能力;如果證人是近視眼或老花眼,要註意證人是否有相應的視力和記憶能力。

2、審查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真實、客觀。主要考察證人是直接還是間接感知事實,是親眼所見還是親耳聽人言,在利用轉述證人證言定案時應當謹慎;證人是在什麽情況下感知到事實的,要充分考慮案發時的距離、光線的亮度、有無障礙物等客觀環境。例如,在梁故意傷害案中,證人證實,晚上看到梁持刀砍傷被害人。同時確認其站立的地方距離梁砍傷被害人的地方約100米。經偵查實驗證實,在同壹地點、同壹環境條件下,在100米的距離看不到案發現場發生的事情,最終排除了證人證言。

3、審查證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有利害關系,是否受外界因素幹擾。註意審查詢問證人的場所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盡到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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