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手段是指在各種刑事案件的偵查中,為獲取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情報、信息和材料,由專業人員通過特殊程序秘密采用的專有技術、方法、手段和措施。
(2)刑事技術偵查手段
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發現和揭露犯罪,是世界各國偵查機關的通行做法。
(3)技術調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特定的犯罪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後采取的壹種特定的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監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郵件檢查等秘密技術手段。
刑事偵查中的強制措施
1審訊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用文字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壹種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審問的對象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違紀行為,保障訊問安全,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審訊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對其進行訊問。
(二)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審訊時間
(1)傳喚和強制傳喚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時間壹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續傳喚或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對於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
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要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犯罪的,讓其陳述有罪情節;如果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讓他陳述無罪抗辯,然後根據他的陳述向嫌疑人提問。
(3)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妳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錄提問人、回答人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五)訊問犯罪嫌疑人,禁止刑訊逼供,不得誘供、騙供、指名道姓問供。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刑訊逼供的人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在場,並將這壹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翻譯。
2.詢問目擊者和受害者。
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進行言語調查以了解案情的壹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的程序:
1.詢問證人只能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名。
2.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
3.詢問證人應單獨進行。
4、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在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5.詢問18周歲以下證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詢問證人時,壹般應當要求證人對其所知道的情況進行連續、詳細的描述,並詢問所描述事實的來源。然後根據案件應當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情況,向證人提問,要求回答。
7、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3.檢查和檢驗
勘驗檢查包括勘驗和檢查。檢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驗的對象是人,包括現場檢驗、物證檢驗和屍體檢驗。
1,現場檢查程序
(1)保護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迅速趕赴案發現場,保護現場。
(二)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還應邀請兩名與本案無關的證人出席。
(四)勘驗現場時,偵查人員應當及時調查、走訪現場周圍的群眾、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收集、固定、保存各種證據。
(五)現場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員、其他參與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2、物證檢驗程序
(1)物證檢驗壹定要及時、認真、細致。需要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指定或者聘請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勘驗物證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勘驗的調查人員、鑒定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程序
(1)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可以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二)屍體檢驗應當制作筆錄,由勘驗人、法醫或者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個人檢查程序
(1)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體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可以聘請法醫或醫生嚴格依法進行偵查,不得侮辱被偵查人的人格。
(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身體檢查,必要時可以強制進行。然而,對受害者的身體檢查不應是強制性的。對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三)應當制作體格檢查筆錄,由偵查人員和實施檢查的法醫或者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搜索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依照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檢查的強制方法。
搜索程序:
1.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依法進行。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公民的私人住宅。
2、搜查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並持有縣級以上偵查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否則,調查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提取。
4.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5、搜查女人的身體,應該有女工作人員。
6.搜查的筆錄應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在逃或者其家屬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記入筆錄。
五扣押證明書及書證
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扣押或者凍結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財物的壹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和書證的程序:
1,核對,偵查人員應當會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持有人,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核對清楚;
2.列個清單。在清點的基礎上,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註明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征、質量、數量、文件編號、發現財物和文件的地點、查封、扣押的時間等。;
3、簽名蓋章,清單應由調查人員、持有人和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4.留置、封存、扣押清單壹份交給持有人或者其家屬,另壹份由偵查機關附卷備查。當場制作的清單不得塗改。必須更正的,應當由調查人員、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制作清單。
6識別
辨認是指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時,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壹種偵查活動。
識別程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本轄區的案件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
2.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鑒定人對同壹鑒定對象進行鑒定時,每個鑒定人應當分別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鑒別時,鑒別對象應與其他人或物品混在壹起,不得給鑒別人任何暗示。
5、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鑒定人不願公開,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鑒定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證人以及主持和參加鑒定的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7名通緝犯
通緝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命令逮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行為。
通緝程序:
1.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作出通緝決定後,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2、轄區內各級公安機關。
3.被通緝的人必須是依法應當逮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在押期間已經被逮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緝令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籍貫、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衣著和體貌特征,並附被通緝人的照片,也可以包括指紋等物證的照片。除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簡要案情。
5.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始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6.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安排偵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及時將通緝令通知發布機關,並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憑通緝令將其收押。原通緝令的發布機關應當立即核實並依法處理。
7.被通緝人已經歸案或者死亡,或者被通緝原因已經消失,不再需要被通緝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在原發布範圍內通知撤銷通緝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