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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社會發展與法律的演進

法律的局限性是壹個自法律產生以來就壹直困擾人類且至今難以定論的社會問題。秦2005年法律缺陷矯正:基本思路與對策

由於法律及其運行存在諸多局限性,在肯定和強調法律是現代社會最權威、最高效的社會調節手段的同時,需要註意理順法律運行過程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以社會綜合控制的手段糾正法律的局限性。具體來說:

第壹,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要特別註意充分發揮道德、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控制手段的功能。

法律及其調整手段的內在局限性,決定了僅靠法律的運行難以對整個社會系統進行有效的調控。因此,我們應當批判過去那種拋棄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虛無主義,但那種認為只要實行法治,壹切都可以用法律來做,壹切社會問題都可以解決的想法也是非常幼稚和有害的。事實上,過度依賴法治帶來的負面效應和社會病態已經引起西方社會的深刻反思。例如,海外學者余英時曾指出,西方法治理念給西方社會帶來了“過度發展的個人主義、無止境的逐利精神、日益復雜的訴訟制度、輕老輕幼的社會風氣、緊張矛盾的心理狀態”等不良影響。他理性而深刻地指出,上述現象都是社會病態,絕不是現代社會應該追求的目標。(註:參見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闡釋》,江蘇人民出版社,1989,第4頁。)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法律的局限性和單純依靠法治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有著自己獨特的認識。強秦因法制完善而興盛,因法律過於嚴苛而衰敗的教訓,給後世的統治集團以深刻的思想啟示。漢代以後,主張“禮法”並舉的儒家文化逐漸占據主導地位,成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正統”思想,這並非偶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重視“法治”的同時,特別註重“德治”,強調“德法並舉”、“送禮必受罰”。綜合運用各種社會控制手段,早已被證明是明智之舉,對維護社會內部穩定起到了巨大作用。歷史和現實都證明,這是東方普遍的治國之道。反映了中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對人性和法治本質的深刻認識,反映了中國古代政治家經過幾代人治理壹個多民族國家積累的成熟經驗和高超技巧。我們說古代中國之所以能夠長期引領世界,保持文化的先進性,甚至在近代仍然對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在內的東方國家的法律文明發展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應該說與此不無關系。

事實上,法律與道德等社會控制手段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只有與包括道德在內的各種社會調整手段有機結合,形成協調互動的運行機制,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其內在功能。因為人類社會畢竟是由每壹個活著的個體組成的有機集合體,人類不僅需要物質生活來生存,也需要精神生活來維持社會有機體的存在。那種離開了道德、文化等精神生活內涵的社會,絕不是人類社會,而只是“動物世界”。雖然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是相互包容的,但是法律再完善也不能自動提高社會精神和人們的道德水平。因此,為了保證法律的良性運行,我們應該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同時,提高公眾的道德素質。因為壹個民族、壹個社會的公眾的整體素質和文明程度,往往不僅取決於這個民族、這個社會的法律意識,還取決於整個社會的道德素養水平。從行為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道德素養好的人,雖然缺乏法律知識,但由於恪守內心的價值觀和道德底線,往往能夠嚴格遵守自己的行為準則,違法的概率壹般比較低。而那些法律意識強但道德素質差的人,由於沒有最起碼的道德防線和規則意識,無法用道德信仰來約束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往往難以抵禦誘惑,容易滋生犯罪意圖和邪念,犯罪的概率壹般比較高。比如那些窮兇極惡的罪犯,在故意犯罪的時候,應該說是完全清楚自己行為的後果的。他們不僅有很強的“法律意識”,而且知道如何鉆法律的空子來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建設現代文明法治社會,應以公眾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的同步提高為基本尺度。在重視法治的同時,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體現社會進步的價值觀,提高公眾的道德水平,形成積極健康向上的社會道德環境和良好的社會氛圍。要把法治與道德等社會控制手段緊密結合起來,把法律和道德所固有的價值轉化為社會公眾堅定的思想信仰,使他們自覺地反思、判斷和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縮小甚至消除法治理想與法律運行效果之間的差距,實現法律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既要重視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又要重視法律的價值合理性,在保證法律形式正義實現的同時,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

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雖然強調“道德支配刑罰”,構建了龐大的行政和司法體系,但其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功能是維護皇權專制統治,而不是普通人的基本權益,所以中國的傳統法律體系充滿了殘酷、腐敗和黑暗。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我們長期忽視法制建設,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文革期間,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使得包括總統和開國元勛在內的公民的基本人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尤為艱巨。這就要求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首先要根據法治運行的要求,構建壹個體系完備的現代法律體系模式,實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在立法上構建壹個概念科學、邏輯嚴密、內部結構和諧的法律體系;建立程序嚴密、運行規範、司法機構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司法機制;構建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的執法體系,既保證國家公權力的有效運行,又使這壹權利得到有效監督;等壹下。只有建立合理完備的法律機制,才能為現代法治社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構建壹個形式合理的法律體系是保證法律能夠實現平等和規則正義的前提,而要使法律良好運行,還必須對立法的價值進行選擇和定位,實現法律的價值合理性。歷史壹再證明,法治不僅可以建立在積極的價值觀基礎上,而且可以成為維護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正義,保護公眾福祉及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它還可以被導向消極的價值觀,成為推行專制和鎮壓、維護特權和私利、實施暴政和法西斯獨裁的工具。只有實現了法律的價值合理性,法律才能真正成為社會穩定的保障者、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者和社會文明的推進器。

法律價值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有機統壹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效途徑。法律形式的合理性是指法律本身的結構或程序意義,它著眼於法律的運行功能,註重法律的邏輯嚴密性,從技術層面說明法治是壹種“真法治”。法律價值的合理性指向法律的內在價值目標,它著眼於法律的精神理想,關註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和普遍性。從客觀上看,從社會層面看,說明法治是壹種“良法之治”。現代社會的法律只有實現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的和諧統壹,才能真正贏得所有對法律深信不疑的人民的信任和信仰,才能真正使法律成為令人信服的社會理想信念和人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則。

法律形式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的統壹是法律權威的保證。要做到這壹點,就要在法律制度設計時註意從古今中外吸收適合我國實際國情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運行的成功經驗,精心構建壹個結構精巧、程序完善、運行優良的法律機器;要能夠敏銳洞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和要求,準確把握社會進步的脈搏和主線,把那些反映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民族心理氣質、中華民族獨特的世界觀和生活方式、人類文明發展的共同要求和普遍道德觀念的內容, 並將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共同規則和普遍價值納入立法,使立法能夠真正代表中國“先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中國的”。 與時俱進,註意防止法律出現“時滯”現象,及時完善法律制度運行中的不足,淘汰與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始終保持法律的先進性和科學性。

第三,既要重視法制建設,又要重視司法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使法治的“硬件”和“軟件”相匹配。

建國以來,由於我們長期忽視法制建設,執政黨及其領導人失去了有效的法律監督和制約,給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帶來了巨大損害,直接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小平同誌對此分析得很透徹。“我們過去犯的種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的思想和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更重要。這些方面好的制度可以讓壞人無法繼續胡作非為,壞的制度可以讓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傾向反面。”(註:《鄧小平選集》第2卷,第333頁。他認為,“領導體制和組織制度的問題更具有根本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體制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變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註:《鄧小平選集》第2卷,第333頁。)這告訴我們,能否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真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最終建立起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取決於能否建立起完善、系統、嚴密的法律體系及其運行機制。

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由人來設計的,是由具體的人來推動和實施的。法律地位越重要,對立法、司法、執法的質量要求就越高。從某種角度來說,“法不能獨,類不能獨。”得到壹個人就活下來,失去壹個人就死了。法律,統治的終結;君子為法之源。所以,若有君子,法省足以復;沒有君子,法律雖然有自己的特點,但不宜改東西,已經夠亂了。”(註:荀子君道。實踐證明,法律的實際運行與法律經營者的素質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壹個完善的法律體系如果由高素質的法律人來運作,壹定會充分發揮其強大的“良法”功能。而如果沒有素質好的合法經營者,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可能形同虛設或畸形。

在構建現代法制的過程中,壹方面要加強“硬件”法制建設,形成壹整套有效監督和制約公權力行使的權力制衡機制,落實權力行使者問責的問責機制,補償非法行使公權力對社會主體侵害的司法救濟機制,選拔、評價、提拔、監督、獎懲和淘汰合法經營者的組織和用人機制,嚴格限制公權力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另壹方面,要更加重視法律人才的“軟件”建設。必須在思想上加強法律經營者的道德素質教育,使他們形成忠於法律、信仰法律、願意為神聖的法律奉獻壹切的意誌品質;在職業素質方面,要加強職業素質教育,使他們精通法律,熟悉法律的正當程序和操作技能,成為法律實務專家,等等。只有使法律制度“硬件”精良,人才“軟件”素質過硬,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和運行。

第四,既要加強法制建設,又要重視法制運行的社會環境和基礎條件的建設。

近代以來的歷史告訴我們,沒有社會現實和客觀條件,法律改革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關於法律與現實社會生活條件的內在關系,馬克思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壹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達,與社會是壹致的,而不是單個的個人胡作非為。”(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39頁。因此,雖然法律改革可以促進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但從根本上說,法律的內容和性質是由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決定的,法律改革的成功往往取決於後者。中國戊戌變法失敗和日本明治維新成功的關鍵,不在於維新派的態度是否堅定,也不在於改革的內容是否先進,而在於這場改革並不具備必要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民眾支持等現實社會條件。

在中國,以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為目標的法律現代化進程有著非常特殊和復雜的國情背景和障礙。皇權專制統治和中國古代社會兩千多年落後封閉的小農經濟,嚴重扼殺了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成長發展,而“官本位”、“義務本位”等傳統觀念不斷侵蝕著現代文明法治理念的形成。這就決定了在中國構建現代法治模式將是壹個極其漫長而艱難的過程。我們絕不能指望僅僅通過法律改革就能在壹夜之間實現現代法治社會,而必須同時加強法制外部運行環境的建設,使建立起來的現代法制模式獲得良性運行和實施的社會基礎條件。

加強法制建設,就是要加強對立法、司法和執法內部規律的研究。在立法上,要革除現有立法體制中的弊端,推進立法活動的法制化、民主化、公開化,推動建立高度透明、高效的現代立法制度模式,以迅速提高我國立法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有效實施性,使我國相關立法與國際先進立法和通行規則接軌;在司法上,要真正從法律和制度上賦予司法機關司法獨立的權利,堅持司法運行的公開透明,完善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機制,有效遏制和預防司法腐敗,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在執法中,各級政府部門應形成嚴格按照法律和正當法律程序辦事的習慣,遵循政府行為未經授權即違法的理念,堅決摒棄過去只按“紅頭文件”、“會議紀要”甚至“領導批示”辦事而不按法律、法規和程序辦事的做法,使行政行為適當、公開、透明。

加強法制外部運行環境建設,就是要按照建設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現有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形成良好的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現代文化氛圍,從而為現代法制運行提供強有力的社會支持。具體來說,要做到:

要加快現代民主政治建設,形成和完善權力制衡的政治制度,建立健全壹整套先進的公務員選拔、考核、評價、回避、晉升、淘汰等管理制度,形成較為完備的查處公務員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體系;各級政府機關的權力範圍、義務內容和角色定位都應該由法律明確規定。在賦予其行政權力的同時,明確其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和服務中的義務和責任,切實改變行政機關中存在的“官僚主義”和“衙門作風”的陋習,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服務公眾的“公仆”意識;要求形成高效、順暢、法治的政府運行機制,建立廉潔、精幹的公務員隊伍,培養行政機關註重行政行為公開、合法和依法行政的習慣,有效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權力。 從而確保壹切權力只能依照法律和法律的正當程序行使,任何社會主體因行政權力的非法行使而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都能依法得到救濟,所有違法違紀的官員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要加快市場經濟建設,建立能夠有效調控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市場管理和市場秩序的現代市場運行機制,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證券金融監管體系、市場管理體系、社會保障體系等法律制度,將所有市場主體的營利行為納入法律規定的規則範圍,使其在法律範圍內享有最大限度的經營自主權和自由競爭權利,同時能夠實現公平競爭和守法經營。如果其行為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侵害了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受到法律的查處,並依法對受害方進行賠償,以確保市場經濟健康安全運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要在公眾中培養和普及現代法律意識,大力建設與現代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文化。從根本上說,法制改革和政治、經濟、文化體制改革既是內容和目標,也是手段和途徑。因為現代文明社會是法治社會、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高度和諧統壹,而現代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建設是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轉變的最重要保證,是中國最終建成現代文明法治社會的最深刻或最根本的標誌。只有大力推進現代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法治文化建設,才能真正構建現代法制,真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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