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是客觀事實,不是理論、主義,也不是觀點。以證人證言為例,能夠成為證據內容的,只能是與他所耳聞目睹或從他人處聽到的相關的案件事實和情節,而不是他對案件事實的分析和推斷。
2.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出現的各種物品、物質痕跡和反映現象。這意味著:第壹,證據不是憑空產生的,不是人們隨意捏造的,而是來源於案件的母體;第二,能否作為證據,取決於案件發生時的情況,而不是案件發生後的人為改變。比如,在違紀案件中,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有違紀行為,在結案之前,由於各種非正常原因,舉報人說舉報不是事實,而是證明沒有發生違紀行為,那麽在舉報人員之後陳述這個證據,實質上就失去了證據的客觀性,案件就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違紀事實。
3.證據是獨立於人的主觀意誌而存在的客觀現實。調查人員不能用自己的想象和推測代替證據。調查人員不得隨意改變或者更換收集的證據材料。
除了客觀性,證據還有兩個屬性:相關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相關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關聯性,是指任何證據都必須客觀上與案件相關,並具有對案件的實際證明作用。
證據是客觀的還不夠,還必須是相關的。不是所有機構整理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有些事實雖然本身客觀真實,但由於與案件無關,最終無法取得證據資格。
強調證據在機構違紀案件調查中的關聯性,要求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應當將兩種情形排除在證據體系之外:壹是類似行為,即機構違紀嫌疑人在其他場合實施的類似行為,不得作為證明本案違紀的證據;二是品行事實,即證明違紀嫌疑人或舉報人品行是否良好的事實。這種證據不能作為證據,因為行為人的品行不是組織違紀的必備要件,他們的惡或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所以兩者之間沒有關聯。
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任何證據都必須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調查人員(以下簡稱“調查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收集和核實。
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客觀事實。但是,並不是所有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客觀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必須是已經通過規章納入組織的事實。否則沒有證明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具體來說,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含義:
1.必須按照相關程序和方法收集和鑒定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比如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證據必須由調查人員收集或提供。例如,檢查筆錄必須由指定的調查人員和其他法律人員進行。如果檢查記錄是由非調查人員或非法定人員作出的,則沒有效力。
3.證據必須是合法的。比如,知道案件事實的自然人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證人證言,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能否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取決於其是否具備證據的三要素: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這是證據區別於其他事物的定性規定。確認某壹證據事實是否可信、可用,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取決於其是否同時具備三個要件,這是保證辦案質量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