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實現內在創造性轉化的問題在於:
首先,中國是壹個有著悠久人治傳統的國家。歷史上沒有太多現成的法律文化資源可以繼承,傳統的法律基礎非常缺乏或缺失。這是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的根本問題。西方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現代法治的起源是通過羅馬法的復興和自發演變實現的。因此,西方民族和國家在步入法治的過程中,基本上沒有遇到來自自身傳統文化的阻力。相反,由於它們的傳統文化和法律資源中包含著現代法治所能容納的合理內容,它們為資本主義法制的建立和實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文化支持。我國長期以來是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儒家人治文化三位壹體,壹直缺乏法治傳統及其相應的法律文化氛圍。即使法家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也遠非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法律只是維護皇帝家庭的“家法”,而不是“天下法”。因此,在現代中國的建設中,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型、重建或再生是相當困難的。隨著時代的變遷,建立在自然經濟、宗法專制和儒家文化基礎上的傳統法律文化,在社會結構的整體意義上已經失去了構建新的社會秩序的價值,但作為壹種傳統,它仍然有其不可低估的力量。當我國從傳統人治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通過現代法制構建新的社會秩序時,它仍然會以其固有的慣性力量頑強地表現出來,沖擊和幹擾新興的法治秩序,這是我們的難題之壹。
中國法治現代化的第二個問題在於,中國商品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歷史並不長,缺乏法治生長的土壤。小農經濟和專制政治是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產物,法治不可能在小農經濟和專制政治的土壤中生長。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勝利主要靠政策和行政命令。建國後,受蘇聯法學的影響,我們基本上是依靠政治、政策和道德的整合,而不是依靠法律來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政策處於優先發展的地位,法律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關照,甚至受到冷遇,進了冷宮。在這種背景下,中國傳統的人治模式並沒有得到適當的清算,而是得到了改造、生存和強化。直到十壹屆三中全會開始改革僵化的經濟政治體制,法律才迎來了自己的春天。然而,中國的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起步較晚,在壹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政治文化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重新建立壹個新的社會控制框架必然是極其痛苦和艱難的。
第三,法治現代化的難點在於西方法律文化體系的挑戰。我們缺乏足夠的經驗和能力來應對和構建。當今社會,全球化,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世界法治整體進程的壹部分,走法治道路已經成為人類文明發展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在世界法治的整個進程中,西方法律制度走在了前列,其良好的示範效應為各個國家和民族所效仿。近年來,我們大膽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先後制定頒布了壹系列規範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和特別法,緩解了我國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局面,其歷史功績不可否認。然而,我們在大力移植和引進西方法律技術體系的同時,卻缺乏對既富有民族特色又有利於法律運行和實現的問題的回應和建構能力,以至於在我國近年來大規模立法的過程中,雖然批量制定了具有現代意義的法律法規, 他們面臨著人大於法、權大於法、情大於法的傳統法律文化的巨大打擊和化解,法治建設舉步維艱。 所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按照自己的邏輯發展的,不會向科學民主轉化。但是,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離不開科學和民主,這並不意味著中國社會不需要科學和民主。中國社會必須向前邁進,擁抱工業文明。因此,必須用以科學理性和人文精神為核心的自覺的文化精神來重塑中國和中國人的文化。在這壹現代化進程中,中國傳統文化必須勇敢地選擇對外批判重建的道路。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應該屈從於道德標準的固執和浪漫,而應該堅持歷史標準的冷靜和理性。我們必須從整體和根本精神上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梳理和清算,不能讓傳統法律文化的糟粕成為我們的桎梏和羈絆。我們應該在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指導下積極適應和接受工業文明的新文化,並在這種適應和接受中重建自己文化的生命力。當然,我們對傳統法律文化的批判和清算,並不意味著我們對中國的傳統文化持完全否定的態度。相反,毫無疑問,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許多因素可以作為中國現代化的積極因素融入中國社會的新文化。但必須看到,這是壹種文化融合,是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融入以科技理性和人文精神為標誌的工業文明精神,而不是將工業文明的某些文化因素整體融入中國傳統Ga文化。否則,我們將陷入洋務學派的舊模式,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型將成為毫無意義的舉措。
要實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和批判性重建,必須選擇以下目標和路徑。
/yld/tcy/flx/flx % 5Fwh/wh % 5f 04% 2e htm & amp;b = 0 & ampa=51。用戶=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