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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矛盾糾紛的調解方式

降溫法就是當矛盾糾紛激化時,不要盲目處理。不如等雙方都冷靜下來,冷靜下來再處理。說白了就是拖延辦理時間。

情理交融的方法是說服矛盾雙方帶著感情去思考對方的理由。然後矛盾雙方都從善如流,根據情況化解。

扶正祛邪的方法,用正氣壓制邪氣,就是在壹定程度上壓制不合理的矛盾,告知其壹意孤行的後果。從而保證健康風尚的倡導和流行,以理服人。

個案指導法,通過自己處理的類似案件,引導矛盾雙方往和解的方向發展,以免大吵大鬧,最後走上不必要的路,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調解民事糾紛應註意的要素

認識和掌握民事糾紛的時間、地點、人物、情節、原因五個基本要素,是調解員最基本、最關鍵的技能。

首先是運用時間元素的技巧。民事糾紛涉及的時間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爭議的持續時間;調解糾紛的機會。民事糾紛的發生時間往往具有季節性規律,這是調解員做好預防工作必須掌握的。對於這種時間長、隔閡深、問題復雜的糾紛,調解員要做好連續作業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指的是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解員把握好的時機。

二是位置元素的應用技巧。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同樣的民事糾紛在不同的地方會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比如,同樣是建房時蓋的房子比鄰居家的高而引發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鄰居經常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築商發生糾紛,大多是吵架;而在封建迷信嚴重的落後農村,鄰居往往會因為風水受到影響而與建築商發生糾紛,打架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員只有熟悉區位的要素,才能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的調解方法。不同的地方糾紛情況的發展程度會有所不同。

第三,人物元素的應用技巧。爭議的主體是雙方。調解糾紛,其實就是調解員對雙方的說服和勸導工作。由於自然條件、社會經歷、文化素質、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格特征。不同性格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外向的人表現出自己的感受,內心的想法很快就會通過表情和行為表達出來;性格內向的人感情比較深,內心的想法不容易被人看到並付諸行動。這就需要調解人善於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當事人的表情、言語、行為,找出當事人的真實想法。

再比如,文化程度高、法律素質高的人,自我調節能力強,其糾紛心理不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這類人如果與他人發生糾紛,容易聽調解員的講道理,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予以配合;另壹方面,文化程度和法律素質低的人,自我調節能力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並外化為糾紛行為。對於這類糾紛的當事人,調解員必須花更多的精力,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對於這類當事人來說,平時的幫助教育工作和回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劇情元素的應用技巧。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全過程中的真實情況。所有關於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事實,糾紛過程中雙方的過激語言和行為,乃至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好準備,打好有準備的仗。對於無理取鬧、拒不承認債務、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能夠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震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

對於有疑慮和顧忌的當事人,調解人應充分掌握糾紛的情況,以贏得他們的信任和合作。對於調解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能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式,進而說服雙方,順利解決糾紛。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正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只聽壹面之詞。只有深入調查,掌握詳細的第壹手資料,才能理直氣壯地進行調解,避免在談話時給人以把柄,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

第五,因果因素的應用技巧。糾紛的原因是指引起糾紛的原因,即引起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源,也是調解員調解的出發點。壹個看似簡單的民事糾紛,可能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都存在。壹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相對容易找出來。然而,糾紛的真正原因往往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背後的間接原因和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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