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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

第壹條為了增進民族團結,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進步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工作機制,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對民族工作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政策措施,統籌研究解決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團結進步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範區、示範點建設,鼓勵民族交流交往,增進民族相互了解,增進團結;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進企業、進部隊。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八條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報道,各新聞宣傳單位應當為全省民族團結進步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每年10是全省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月。第九條行政學院(校)和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

企事業單位在培訓員工時,應將民族政策和基本知識納入培訓內容。

有關科研院所、學術團體和其他研究機構應當加強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的研究。

學校應當將民族基本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中華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第十條鼓勵各民族加強文化交流,尊重和支持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發展和創新,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第十壹條各民族平等相待,尊重彼此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自覺維護民族團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歧視、侮辱、分裂、危害民族團結的言行。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民族團結的違法行為;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處理。第十二條省級財政通過壹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在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和壹般性財政轉移支付中,均衡性轉移支付增量向少數民族地區傾斜,專項轉移支付按規定直接分配給少數民族地區。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於基礎設施、扶貧開發、工業和信息化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交通運輸、農田水利、文化建設、體育、醫療衛生、產業扶持、教育發展、社會保障、旅遊發展、公益事業等項目,並向少數民族地區傾斜。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少數民族扶貧開發機制,優先落實對口幫扶資金和項目。

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支持。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和財政等方面的職權。

自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土地規劃等。,須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民族鄉壹般不得撤銷或合並。確需撤銷或者合並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聽取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族鄉人民群眾的意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民族鄉撤鄉設鎮或與其他鄉合並後,繼續享受民族鄉相關政策。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族地區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有關部門在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民族地區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快發展民族地區特色產業、特色農業、文化旅遊和現代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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