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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有規定或者紅色文化遺址已納入文物保護範圍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來的各類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重要機構的舊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故居和活動場所;

(三)重要事件的遺址、遺跡;

(四)烈士事跡有重要影響的場所或者烈士紀念設施;

(五)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各類紀念館、展覽館、基地等紀念設施。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級保護、合理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保持紅色文化遺址獨特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地保持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連續性。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指導、協調本轄區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退伍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指導和協調本轄區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文化遺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林業、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民間宗教、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應急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本市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各自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第七條文物和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除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加強對企業開辦的民辦紅色文化場所的指導和管理;

(二)開展紅色文化遺址普查,建立普查檔案,將新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址納入保護範圍;

(三)開展定期調查,重點調查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保護、管理和使用情況,建立調查檔案;

(四)為保護管理責任人提供指導和服務,組織專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機制。第九條紅色文化遺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認定:

(壹)組織歷史研究、文物保護、退伍軍人事務、紀念設施、城鄉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二)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審查;

(三)根據評估結果,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條經批準的紅色文化遺址,由有關主管部門、管理單位或所有者設立保護標誌、標牌。

標誌和標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統壹規定和制作。第十壹條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保護內容、保護範圍、保護措施、建設控制要求等。,並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管轄的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應當層層落實責任,簽訂責任書,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形成縣、鄉、村三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網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明確責任:

(壹)紅色文化遺址所依托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國家所有,其使用者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紅色文化遺址所依托的建築物、構築物產權屬於集體所有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紅色文化遺址所依托的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屬於單位或者個人的,所有權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四)紅色文化遺址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保護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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