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使勞動者的個性和才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市場經濟中最活躍的主體是企業,企業的狀態和活力直接決定著市場經濟的興衰。只有建立自由企業制度,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激發企業活力和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作用。
美國是典型的實行自由企業制度的國家。在美國,個體業主企業可分為註冊個體業主制和未註冊個體業主制。按照美國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從事任何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都是每個公民天然的合法權利,不需要政府部門以企業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或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從事經營活動,並獲得利益。當美國公民作為個人獨立從事經營活動時,自然成為美國市場主體的獨資企業。在美國,美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節性的。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在其名著《資本主義與自由》中指出:“用自由來形容企業有什麽意義?在美國,‘自由’被理解為每個人都有創辦企業的自由的意思。”這可能是對自由企業制度最好的詮釋。
[編者]自由企業制度的特點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自由企業制度有以下主要特點:
壹個是自由。自由企業是指商業主體有投資、經營、交易和進入或退出市場的自由。企業的生存、規模、效益、成長速度取決於市場的選擇,不應有違背經濟自由原則的外部限制或行政保護。
第二種是私人的。自由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應該也必須是不受政府經營和政府控制的平等自由交易者,才能參與市場交易和市場競爭。但是,強調自由企業私有化不等於私有化,更不等於私有化。
第三是透明度。透明是指交易雙方努力提供全面、準確的交易信息,並能信守承諾。
第四是自律。自由並不意味著放棄自律。相反,自由的前提是自律。自律不僅是自由企業的特征,也是其存在的基礎。
[編者]自由企業制度的內容
壹般情況下,自由企業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自由企業創造權,二是自由企業管理權。
自由創辦企業權是自由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它包括兩層含義:壹是除公務員等法律禁止從事經營活動的人之外,任何人都有創辦企業的權利,創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與生俱來的權利,在西方國家被視為天賦人權,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不得剝奪;第二,在企業設立過程中,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應該註冊。任何機關以任何理由的“批準”或“認可”,都是對公民自由創造權利的侵犯或剝奪,當然法律規定的特殊領域除外。
企業自由經營權是指企業壹旦成立,就由企業自己決定如何從事經營活動,從事什麽樣的經營活動。企業自由經營權的含義主要包括:壹是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由企業自主決定,法律明確規定限制和禁止經營的除外;第二,企業的經營活動由企業自己決定,完全依靠對市場信息的判斷和對商業規則的理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幹涉;第三,企業對其經營活動的後果負責並承擔後果;第四,企業的處罰,是解散破產還是與他人合並,由企業自己決定。
自由企業制度的權利基礎是人們自由經商的權利,這在商法中稱為經商自由。所謂“經商自由”原則,是指除非法律限制人們的經商資格,否則每個人都享有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從事商業活動的自由。自由經商或經商自由是人類的壹項基本權利,亞當·斯密在《法學講義》中已經明確給出:“如果自由經商和婚姻自由的權利受到侵犯,顯然損害了人類自由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即人類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權利。”雖然並非所有國家在所有時期都嚴格執行商事自由原則,但商事自由原則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認,甚至被認為是壹項“憲法原則”,如德國1919魏瑪憲法第151條規定:“經濟生活中,在此範圍內,應保障個人的經濟自由。”第3款規定:“應根據聯邦法律的規定保障工商業自由。”
[編者]自由企業制度需求的內在邏輯
“國退民進”不是設計者主動選擇的結果,而是市場化進程的必然結果。其實質是所有制結構的調整,這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沒有所有制的松動,市場配置資源的進程就會失去動力,單壹的分配模式就無法取得突破。可以肯定的是,在真實的市場競爭中,所有制結構仍然會發生變化。公有制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的競爭,使得原本幾乎空白的非公有制經濟逐漸在某些領域占據競爭優勢,並使其優勢具有可持續性,這必然導致由市場競爭態勢決定的職能分工格局。這種結果必然要求在觀念上對既定的職能分工模式進行調整。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使制度競爭成為現實。為了適應這種環境,國家必須調整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營體制,不僅要政企分開,使國有企業面向市場,而且要政企分開,維護市場競爭所要求的公平競爭環境。在具體操作層面,應進壹步細化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營職能。面對日益壯大的非公有制經濟和不斷擴大的業務邊界,以什麽形式實施社會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市場經濟的進程動搖了傳統政府公共管理體制的基礎。與現實所有制結構相適應的宏觀管理體系建設也極其滯後。
長期的國企體制形成了壹定的思維定勢。似乎無論什麽類型的企業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的行政控制是實現社會利益的必由之路。在實踐中,這種思維定勢表現出強大的制度慣性:在非國有經濟成為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力量的環境下,政府職能並沒有發生方向性的變化,仍然發揮著直接經濟驅動力的作用。現實中,開發區建設和招商引資是兩個最典型的表現。從體制上看,我們的經濟增長方式仍然是行政主導。
我們不是否認政府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是說政府在發展中的地位並沒有隨著制度內部結構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問題的關鍵在於政府資源不是無限的。既然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經濟增長的現實力量,為什麽政府要直接幹預,而在另壹個極端卻產生了發展的環境約束?雖然我們明白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但我們不願意承認市場的進入伴隨著行政權力的退出,這實際上抑制了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政府在西方資本主義發展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政府不取代企業,更不控制企業,而是創造條件讓企業以更低的成本創業。在微觀層面,發展依賴於自由企業制度,盡可能降低甚至消除公民自由創業的行政門檻。從宏觀上看,要推動發展,就要營造有利於人們自主創業的經濟社會環境。這是自由企業制度的內在邏輯。
[編者]自由企業制度的價值
第壹,自由企業制度是人性與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
自由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創造和經營的權利。自由創造的權利體現了人們創造財富的願望,為人們創造財富的願望提供了現實的機會和平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需要太多的手續或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創辦企業。這種便捷自由的企業創造制度既符合人性,又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是人性與市場經濟的有效契合。從人性的角度來說,人首先是理性的,其次是利益的,同時也是冒險的。經濟學中壹個最基本的假設是“人是理性的”,即“理性人”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理性人”有很強的經濟計算能力,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和對周圍環境的判斷來決定何時何地從事什麽樣的生意。這個判斷會完全符合市場需求,即使有錯誤,也會由市場來調節,任何政府、任何政府機構都做不到。
作為規範和調節人們行為的法律,就應該具備這種品質,正如學者所指出的:“追求最大自利的人,在沒有法律幹涉的情況下,會在人際交往中相互協商,以達到雙方利益最大化,這是符合效率要求的(當然這是在假設沒有強者恐嚇弱者的情況下)。因此,對於規範人際交往的法律設計,要充分模擬體驗:‘如果當事人彼此自由協商,他們會希望采取什麽樣的交易模式’,即會達到什麽樣的認識。另壹方面,如果法律無視人性的走向,而總是固守壹些‘正義的觀念’,制定出不符合人類理性的法律,那壹定是低效的,甚至是困難的。”自由企業制度符合人性的走向,人的理性、逐利和冒險精神在自由企業制度中得以充分展示和發揮。
從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市場經濟要求企業具有多樣性、層次性、靈活性和適應性。只有自由企業制度中的自由創造和管理權,才能保證企業具有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這種品質,這種品質賦予了企業多樣性、層次性、靈活性和適應性的特征。市場經濟的內部運行極其復雜,變化迅速而微妙。只有自由企業制度才能及時捕捉市場經濟的信息,並迅速做出反應,因為自由企業制度促進了人最本能的壹面,充分發揮了人的潛在本能,這也是自由企業制度最有價值的部分。正如亞當·斯密所說:“每個人在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該是完全自由的,讓他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用自己的勞動和資本與任何其他人或階級競爭。這樣,君主們就完全擺脫了監督和指導私營工業並使其最適合社會利益的義務。履行這壹義務,君主容易出錯,人類的智慧或知識不可能做得恰當。”按照亞當·斯密的觀點,只有私人個體才能按照自己的判斷和方法實現經濟的最佳運行。任何行政機關或官員想要對私營行業進行監督和指導,都將是徒勞的,甚至是“誤入歧途”,因為“人類的智慧或知識”無法抵禦微妙復雜的經濟運行。
第二,自由企業制度最符合企業的本質特征。
自由企業制度是企業制度的最高境界。科斯曾在1937發表的《企業的性質》壹文中指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形式的契約,企業內部的官僚組織形式起到了很好的協調契約各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經濟學家和法學家對企業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有著完全不同的解讀。經濟學家研究的更多的是為什麽經濟活動要通過企業來進行,而法學家則直接將企業定義為營利性的生產經營組織。同時,他們在肯定企業經濟職能的同時,也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職能,即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此外,他們應該研究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使企業成功地實現其經濟職能,以及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迫使企業承擔社會職能。
雖然經濟學和法學研究企業的角度和側重點不同,但有壹點是相同的,那就是都承認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既然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那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必然是企業實現盈利目的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壹。長期以來,經濟學家壹直在孜孜不倦地研究交易成本和效率。雖然經濟效率不是法律的終極目標,但近年來,法律越來越重視效率,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是圍繞效率進行的,企業法律制度的設計也不例外。自由企業制度最符合企業的本質特征,即最符合降低交易成本和費用的要求。因為企業的自由創造和經營的權利,使得企業的設立和經營完全處於企業自身要求的狀態下,是企業市場需求的直接反映,沒有任何行政幹預和市場外的因素,也不需要為市場外的因素考慮和付出更多的成本。自由企業制度下的“自由”使企業創始人和管理者的“理性”得以充分發揮。這種“合理性”可以使企業的設立、運營、關閉更加符合市場的需求,更加快速地響應市場的需求。企業機構的設置和決策完全出於經營者的意願和實際需要,更符合效率的要求。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在眾多企業制度中,自由企業制度都是最符合企業本質特征的制度。
[編者]自由企業制度在中國的發展和前景
自由經營的權利----從理想到現實
在我國,較早實行的是企業自由經營權。眾所周知,始於1978年底的企業改革,尤其是國企改革,其中壹個重要內容就是經營權下放,即企業的經營權逐步從政府轉移到企業,從早期的下放到後期的承包租賃,再到後期的股份制。每壹次改革都涉及到企業的自主經營。當時國企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可以肯定的是,在今天,無論是民營企業還是國有企業,無論是公司制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自主經營的問題上都不存在障礙,國家有足夠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企業自主經營。不僅企業的自主經營有法律保障,5438年6月+2005年10月修訂的《公司法》也明確貫徹了公司自治原則。從理論上講,公司自治是企業自主經營的更高境界。
傳統上,公司自治的基本含義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指公司作為私法自治的主體之壹,以其名義享有私法自治的權利,包括公司本身作為平等、獨立的交易主體,在私法領域享有與自然人同樣廣泛的自由,如契約自由、經營自由、擇業自由(選擇經營範圍)等;第二,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獨立管理和經營公司的自由,包括設立和解散公司的自由,決定公司事務的自由,任免公司領導人員的自由。公司自治的具體表現是公司決定自己的事務,他人無權幹涉。“只有在私人糾紛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國家才會作為法院做出裁決,法院仍然會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做出裁決,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隨意變更。”公司自治原則的確立,顯示了國家權力對公司人格的尊重,使公司制企業回歸到原始簡單的空間。公司自治比獨立經營更加寬松和徹底,使公司企業完全獨立於國家政治或政府權力。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自由經營的規模和範圍不言而喻。從落實企業自主經營權到公司自治,這是我國企業制度理念的重大飛躍,為向自由企業制度邁進奠定了基礎。
(二)自由創造的權利——逐漸逼近,第壹個線索。
國家對創辦企業的態度經歷了壹個發展變化的過程。早期的企業曾經有明顯的* * *特征。在18世紀的英國,只有國王和議會可以授予公司特許權。18世紀末以前,發達國家普遍對股份公司的設立采取許可制,需要政府審批。但在19世紀中期以後,國家在企業設立上逐漸放棄了特許經營和許可,開始采用標準化。創辦企業壹直相當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需要任何機關的批準或核準。
改革開放後,中國企業的設立也經歷了從放任主義到規範主義的發展變化過程。以公司為例,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修改後的《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由此可見,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已經從必須經過批準變成了只需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批準”從“必須”變成了“例外”,從常態變成了非常態。
近年來,我國立法不僅對企業設立原則進行了重大調整,還簡化了企業設立程序,主要表現在企業登記制度由實質審查向形式審查轉變。2004年6月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企業登記程序規定》,2005年2月18,國務院發布修訂後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根據上述兩項規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在企業註冊地或者通過郵件、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設立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後,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企業登記地提出受理申請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以郵寄方式申請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只有在“企業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時,才需要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這壹做法改變了過去我國企業設立登記的“審批制”或“核準制”,轉向了“登記制”。“登記制”是指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企業無條件予以登記,任何行政機關不得超出條件審查企業設立申請。這種設立程序無疑已經滿足了自由企業制度下自由創造權的要求,也就是說在中國,設立企業是任何合格公民的自我行為,不會受到任何機關的阻礙。
由此可見,自由企業制度所要求的自由企業創造權在中國也已經形成。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自由企業制度所要求的自由經營權在我國是毋庸置疑的,自由創造權也已初具規模。那麽,這是否意味著自由企業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形成?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自由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創造和經營的權利。然而,自由創造和經營並不是自由企業制度的全部。自由企業制度要求為企業提供更加寬松、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場環境和外部條件,而中國尚不具備。沒有這樣的環境,就無法形成真正的自由企業制度。市場經濟和自由企業制度是孿生兄弟,沒有自由企業制度的市場經濟不可能是真正的市場經濟。因此,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探索自由企業制度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