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自由經濟的特征甚至可以追溯到古代井田制時期:“自井田制時期起,小農就是中國的基本生產單位。雖然土地是公有的,但基本的經營單位是這些獨立的小農戶...這個五口之家,壹個耕種100畝地的標準小農戶,無法形成生產者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所以在中國歷史上,商品交換很早就發生了,否則個體小農無法生存。”。與胡濟闖認為“從未有過的井田制”應與“中國傳統社會壹直存在的作為美好理想的井田制思想”相區別,趙剛不僅論述了井田制下的公田分配的兩種方法——輔助法和徹底法,而且在徹底法下,“八耕公田”被“征收田賦”所代替,並增加了”。這就非常接近於私有財產制,使得這種“形似私有土地”的公有土地產生了“私人贈予、接受、交換甚至買賣”的現象,從而為“廢棄礦田、開放建築、私有土地合法化、正式獲得政府承認的土地所有權”創造了條件。
自由經濟的必要條件是交易的存在。自周朝以來,“以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財,以商養退,得其所”是壹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因此,趙剛用這個條件來證明中國的“商業發展得早”。相對而言,自由經濟的充分條件——交易的普遍存在——存在經驗上的困難。比如周代,雖然已經有了交易和市場,但由於“國與田之分”極其嚴格,不能認為這壹時期具有自由經濟的典型特征。錢穆還說:“就社會形態而言,周朝的封建主義確實與西方中世紀的封建社會相似”“古史渺茫...我們不妨說,正式的封建主義始於西周”。雖然無法證明市場交易者數量的普遍性,但市場的數量增長可以作為這壹充分條件的替代變量,使市場的數量和平均規模成為證明“中國傳統社會是自由經濟”的關鍵條件。就城市而言,自漢代以來,單壹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形成了“廣場市場體系”;自宋代以來,商業自由化程度進壹步提高,居住區和商業區混合在壹起,使商業活動不僅在空間上得到擴展,而且經營時間也不再受限制。相對而言,農村的市場體系具有自然城鎮自發演進的特點,無需國家額外幹預。趙剛引用了斯金納和石原潤的研究,並指出農村集市的分布規律取決於村莊人口的數量及其增長率。到民國時期,“各市場服務範圍內的農民人數達到654.38+0.6萬人以上”。顯然,這種經濟運行不符合“自然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這壹基本特征,這就有效地否定了“中國傳統社會是自然經濟”這壹結論。不僅如此,雖然“在唐、北宋初年,各地出現了大規模的私人農場,帶有濃厚的自然經濟色彩”,“即使唐宋莊園的規模很大,也不能確定它是壹種特殊的土地制度”,唐宋莊園的“自給自足”也只是由於人的集中,形成了“生產的多樣化”,而不是由於封建制度。在農業社會的生產過程中,土地權利分配不當會極大地阻礙生產效率。顯然,“富者田地相連,貧者土地無處立”的分配方案,由於小農生產的局限性,社會無法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大可能效率。所以重農主義的中國政府會通過控制人地比來控制土地的過度集中,人地比的數據自然成為地權研究的重要對象:“十壹世紀以前,人口與耕地的比例保持在同壹水平,即人均8畝。自12世紀以來...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到19世紀中葉,僅為人均2.8畝”。這個數據說明,如果每戶的土地量在人均左右,那麽就可以稱之為自耕農,而不是地主。趙剛指出:“農村沒有大地主,這是壹個特別值得註意的現象。如果村裏大部分農民只有10畝20畝地,即使分配不均,上下相差也不過幾畝,沒有實質性意義。”這也使得中國的生產制度不同於典型的封建社會特征:“兩千多年來,中國壹直是由許多個體農民主導的生產制度。”
大規模經營地主的長期存在,也使得這種生產制度不同於封建社會地主將土地出租給農民耕種的制度。所謂經營地主,是指那些“試圖取得家庭成員以外的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的地主。勞動力來源主要來自“短期雇傭他人勞動力”或“通過購買奴婢長期占有他人勞動力”。趙剛認為,第壹種獲得勞動力的方式實際上是壹種“勞動力買賣關系”,表現在私有經濟下的產權契約中:“勞動力的買賣是廣義所有權的應用。所有權人有權隨意處置和使用。當人們對自己的勞動擁有所有權時,他們就有權自由處置自己的勞動。既然不需要政府幹預,自由的勞動力市場自然會形成。”。因此,土地權利的分散分配決定了中國傳統社會更傾向於自己經營,利用勞動合同關系組織生產。第二種利用奴婢獲取勞動力的方式,有些奴隸社會的特征。然而,“中國的奴隸制是自由市場經濟的產物。政府並不使用武力獲取大量廉價奴隸,而是民眾根據經濟需要自願從事奴隸交易,其市場規模和交易量受市場供求規律支配。”因此,趙剛也對中國的奴隸制進行了論述,認為將周朝定義為奴隸社會是不正確的:“周朝初期,奴隸人口僅占全國人口的不到3%,遠低於明朝,也低於19世紀中期美國南部奴隸的比例。那麽哪個社會是奴隸社會呢?”。
同時,與地主並行的,租佃制也是壹種典型的生產組織方式。“在人口不斷增殖、人口密度不斷上升的條件下,地主自己經營農場的相對收益逐漸小於出租土地,後者逐漸取代前者。”但是土地出讓金的規模很小。20世紀30年代,“全國耕地71.3%是自耕農,只有28.7%是租佃的”,雇農比例極低:“南方各省雇農比例大多不到1%;華北地區省略號偏高,最高只有7.39%。全國農場勞動者平均比例只有1.57%。隨著租佃制的普及,佃戶在訂立租佃合同時具有相對較高的議價能力。首先,它在契約形式的選擇上有壹定的自由度,可以選擇“利潤分成制”按預定比例分配收成,也可以選擇“固定租金制”為標準分配收成。其次,基於租賃契約的佃戶與地主的關系也保證了佃戶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會地位與地主相同,高於雇農和奴婢。最後,通過建立“佃農制度”或“永佃權制度”來保護租佃權。此外,壹旦發生災害,還可以采取“抗租欠糧”的方式,讓房東也承擔經營風險。自由經濟社會的精神在於契約關系的大眾化,因為契約的訂立表明締約雙方處於平等地位。趙剛認為,如果把中國傳統社會歸為封建社會,就不能反映中國農民和地主之間的平等合作關系。顯然,如果這種平等的博弈關系存在,那麽農業生產中的合作形式必然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之壹:“如果農業生產的風險很大,害怕風險的地主就會喜歡定佃制,把風險推給佃農;害怕風險的農民喜歡充當農場勞工,領取固定工資,讓地主獨自承擔風險。如果房東和租客都怕風險,最好采取利潤分成制,共擔風險。“如果中國的傳統社會是封建社會,那就壹定意味著‘地主占有土地,農民受雇於地主’的雇傭關系是占統治地位的形式。然而,歷史數據表明,雇傭勞動無法滿足吸收人口過度增長所帶來的剩余人口的需求。因此,“農業中的雇傭勞動曾經非常流行,不久就逐漸被佃農制度所取代。佃農制度配合農村家庭的手工副業,在吸收剩余勞動力方面發揮了最大的作用。"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雇農和佃農在經濟上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但由於人口總量的變化,中國傳統社會在人口過剩時會表現出對雇農的法律歧視,這是“人口過剩,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無法謀生的人太多”造成的,而在漢代,“當傭兵不是基業。所以漢朝的臣子除了經濟地位低、經濟實力弱、生活差之外,並沒有受到法律的歧視...許多著名的儒家官員和官員都為別人工作過。”對勞動力供求關系的分析為勞動合同形式的轉變提供了理論基礎:“人口持續增加,農業勞動的邊際產量持續下降,雇主將不再雇傭員工,紛紛轉向佃農地主。剩余人口和勞動力不得不由佃農家庭吸收,或在田間從事極度勞動密集型的工作,或從事家庭副業生產。這些勞動力基本沒有機會成本。因此,雇農的工資“等於雇主只為其幫工提供夥食,沒有額外的工銀”。
奴婢是中國傳統社會勞動者的另壹個重要組成部分。趙剛指出:“由於奴隸制固有的缺點,在自由放任的經濟中,奴隸制只能成為壹種輔助的勞動方式,而不能成為壹種主導的勞動方式”。雖然奴婢已經喪失了人身權利,但是在自由經濟下,奴婢的買賣仍然受到契約的約束,國家除了維護人身安全之外,並不規定契約的具體內容,這也說明奴婢制度雖然存在,但是對經濟生活的影響是相當輕微的,並沒有達到需要國家管理和監控的程度。所以這個合同有海關之類的擔保。同時,奴婢不是永遠的奴隸,也可以通過自我救贖,成為佃戶,成為自由人。所以中國的奴婢制度不同於完全人身依附的奴隸制。
趙剛指出,中國傳統社會的農民階級之所以發生變化,不僅僅是因為契約定義內容的變化,還因為政府政策的變化,這也是錢穆先生所指出的:“(北魏以前)中央政權薄弱,直屬中央政權的公民很少...北魏均田制出現,農民地位開始提高...如果是這樣,農民寧願做富裕的私人家庭。因此,盡管中國傳統社會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農民階級身份,但這些身份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這樣,我們就不需要強調某個身份的主導地位,而只需要探討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這些契約的實現形式。如果沒有執政安全的考慮,城市會在集市的基礎上逐漸發展。這樣發展起來的城市,大多是像蘇州、景德鎮這樣的經濟城市。這樣,我們就可以用劉易斯的二元經濟模型來分析它們,把農村勞動力作為勞動力的蓄水池,隨著城鄉勞動力邊際收入的擴大而轉移勞動力。但由於中國大部分城市從壹開始就帶有政治目的,在戰國以前,城鄉差別典型地表現為“國家與被統治者的差別”,所以實際上呈現出勞動力無法流通下的兩極經濟狀態。雖然從經濟上來說,這種城鄉隔離不利於效率的提高,但是對於經濟史對這種狀態下社會形態的判斷是非常有利的。趙剛從城鄉人口對比中指出,周朝不是奴隸社會:“周家以‘小邦周’打敗了‘大邦殷’,同時征服了商朝的聯盟部落和分散的獨立土著小部落...周族作為壹個新的統治集團,只是少數,少數可以統治多數,但少數沒有能力奴役多數”。交易的發生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打破城鄉分割,同時也是勞動者擇業自由度增強的必然結果。顯然,如果城鎮人口增速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應該說城鎮化是低效的。因此,在沒有人口過剩的條件下,城市的發展狀態應該表現為“城市人口總量在上升,城市人口增長速度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城市中工商業的發展促進了社會生產效率的提高,農業通過向城市提供食物來維持和實施這種城鄉壹體化的初級過程。
中國傳統社會依靠水運系統來維持城市的功能。趙剛利用平均糧食需求計算了該城市可能的人口規模。同時,他還通過列舉水運成本,指出了這種政府主導的城鄉壹體化的巨大成本:“我國天然河流的分布和結構並不理想,要完成這壹任務還得修建運河,但運河的挖掘、維護和日常運行成本也很可觀”,因此“水運可以使國家變窮;水可以交水費;曹把搞得河水不好也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這種政治性的城市發展計劃,總的來說,不利於經濟效率。黃仁宇在《明代漕運》中指出:“南直隸地區每年要承擔50%的水糧份額,僅肅州地區就要承擔約17%...經濟發達地區的原始資本積累被不小心浪費在軍隊、貴族、宦官、錦衣衛身上(高達每年1.5萬石),沒有任何戰鬥力的世襲軍隊。
不僅如此,城市的發展還受限於有限的糧食供給能力:“市縣已經無法接納更多的人。於是農村就成了唯壹可以吸納剩余人口的部門。從宋代到清代,城市人口的絕對數量基本保持不變,新增人口全部留在農村。在人口壓力嚴重的地區,人多地少,農民無法單純依靠農業生產維持家庭生計,唯壹的解決辦法就是幫助農民。這種反劉易斯二元經濟的“勞動力從城市向農村相對流動”現象,不僅有利於我們吸取城市發展的歷史教訓,也使我們對流行的城鄉壹體化政策保持警惕。李約瑟在研究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史時提出了壹個問題:“為什麽在公元前三世紀至公元十五世紀之間,中國文明在將人類對自然的認識應用於人們的實際需要方面比西方文明更有效?為什麽現代科學...沿著地中海和大西洋海岸開發,而不在中國或亞洲其他地方?”顯然,這個“李約瑟之謎”是研究我國傳統社會工業發展模式的壹個切入點,這個問題的答案對今天的中國仍然具有重要意義。趙剛說:“中國科技發展早,進步快。到了北宋末或者南宋,已經有足夠的科技水平制造機器了。但不幸的是,恰好這壹時期人口迅速膨脹,造成了相當普遍的人口過剩。大家都在焦慮如何把這些剩余勞動力派上用場,很少有人關註那些能節省人力但價格昂貴的機器。”盡管林毅夫教授也從大量人口的角度出發,但他提出了相反的假設:“在前現代時期,大多數技術發明基本上都起源於手工業者和農民的經驗...在前現代的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模式中,壹個社會的人越多,有經驗的工匠和農民就越多,社會也就越多。因此,中國在前近代由於人口眾多,在這方面具有比較優勢...中國在近代落後於西方世界,是因為中國的技術發明仍然依靠經驗,而歐洲在17世紀的科學革命中就已經把技術發明轉移到主要依靠科學和實驗。".事實上,如果我們關註壹下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速度和趨勢,那麽我們就可以認識到,趙剛的“人口過剩論”確實很有說服力。不僅如此,我們還可以在趙剛的理論與黃亞生的“中印發展模式比較論”之間搭建壹座邏輯橋梁。由於人口過剩,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引進的技術往往會提高就業率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青睞,而同期引進技術密集型對外直接投資的那些國家(如印度)在壹定時期後可能會超過中國的發展速度。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工業發展過程中,與民間手工業相比,官方手工業更容易傳播技術:“官方手工業傳播技術最常見的方式是依靠成千上萬的官方工人和工匠。他們是從民間招募來的,其中有相當壹部分學藝後必然會回歸民間。有時政府還關閉壹批官辦作坊,辭退工匠”;但民間的技術傳播方式限制了企業的生產規模和效率:“在中國家族保密制度下,企業的規模擴張受到極大限制。出於技術保密的考慮,所有者不願意雇傭更多的人,寧願小規模經營,獲得壟斷技術的好處。”然而,相對於“技術的發生或引進”問題,在當代中國的經濟發展模式中,“技術的民間傳播”呈現出完全不同的地域特征,形成了我國經濟學家所說的“小企業集群現象”,即企業壹旦在某壹領域取得成功,很快就會在政府、行業協會和家族力量的推動下形成這樣壹個產業。這在臺灣省和浙江溫州最為明顯。
在這方面,有壹點值得特別強調,那就是技術人員的培訓和保留。在家族產業占主導地位的傳統生產模式中,核心技術人員通常會自然地留在企業中,但在現代社會中,企業宏觀政策和激勵政策的變化會造成技術人員的流失。事實上,去年以來珠三角、長三角的“民工荒”也是壹種技能流失現象。這個“民工荒”指的是有相當技術能力的農民工的短缺。因此,如何通過技術的逐步積累實現企業的內生增長,將是未來中國企業界和經濟界密切關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