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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鄉官地位的變化,宋代的鄉村管理體制是如何變化的?

宋代鄉書是宋代縣鄉收稅制度中的重要角色,處於宋代收稅的第壹線,也是宋代鄉村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鄉秘書”的職位雖小,卻控制著縣鄉稅收的全過程,其權威直接關系到宋代的鄉村管理體制。在宋代的歷史上,鄉秘書的職位也處於不斷的變化之中。從這種鄉鎮公司地位的變化,也可以分析宋代農村管理制度的變化。

1.在縣鄉稅務征收系統中,征收稅款是縣鄉稅務征收系統的基本職能,而在這個系統中,起重要作用的是鄉鎮公司,壹個編制戶口本和稅簿的專業人員。

1.宋代鄉村劃分的基本情況

宋代的鄉秘書是以鄉為單位調配的實現國家財稅職能的專業人員。它是宋代農村基層政權中的壹個官職,在農村賦稅征收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鄉秘書,又稱鄉抄寫員、鄉抄寫員、抄寫員等。,主要負責稅收征收,屬於李政的下屬和戶主,做鄉抄寫員的條件相對寬松,屬於專業征收。宋代兩稅法實施後出現了鄉村書法家。當時宋朝的地稅征收制度變得復雜,導致出現了具備壹定專業知識的鄉村書法家來實施地稅征收。

總之,鄉秘書是宋代地方政權體系中稅收制度的重要人物,在地方稅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宋代農村

2.宋代鄉部的主要職責

據史料記載,宋代鄉秘書的主要職責包括整理戶籍總帳、編制稅薄帳和註銷、計算、申報稅租票據等。

安排戶籍總分類賬,是指登記當時的戶籍資產總分類賬,是為了方便地方稅收共享。宋代戶籍資產總賬,被稱為第五版,是宋代縣鄉收稅的重要依據之壹,地方收稅等級主要以此“第五版”劃分。

稅收臺賬的編制是指當時的鄉鎮記賬員需要登記各鄉鎮征收的稅收總額和各種稅收賬簿。這是農村書法家的職業責任,他們負責縣鄉財政和稅收的統計。兩稅法實施實施後,這是宋代鄉村書法家需要承擔的主要責任。

稅租票據的註銷和計算是指農田戶納稅後票據的蓋章和收訖。宋代糧制中有記載:“準律:官貨用四鈔(原註:日戶鈔,民交;;嶽縣鈔,關縣司銷書;、張;當妳生活在金錢中時,妳把它藏在倉庫裏。所以防偽有風險,做好銷毀和丟失的準備。

從鄉村書法家的職能分析,鄉村書法家在縣鄉稅收征收體系中包括稅收分配、稅收征收、征收後註銷等壹系列工作。因此,可以說,農村書家是宋代農村稅收體系中的主要控制者。

二、鄉鎮公司的地位變化在宋代漫長的歷史中,鄉鎮公司的地位實際上是不斷變化的。由於其具有壹定的知識和能力,掌握了縣鄉稅收征收系統的命運,因此鄉鎮公司的地位不斷上升。

1.從“農村書法家”到“農村書記”

實際上,最初的“鄉鎮書記”並不叫鄉鎮書記,而只是“鄉書記”。從名字可以看出,“鄉書記”並沒有“鄉書記”那麽大的權力。

鄉書家,這個稱謂,其實是隨著唐代兩稅制度的實施而開始出現的。因為地稅征收越來越復雜,需要懂賬的專業人士。所以,當時的“村書手”只起到記賬的作用。

但到了宋代,實行兩稅制,編戶籍資產冊的職能賦予了鄉村書家對當時收稅方式的調配權,使鄉村書家成為了專業的“鄉司”。鄉書記並不是官方的稱謂,而是官方和民間文獻中出現的流行詞匯,反映了當時鄉書家地位上升的實際情況。

從“鄉書吏”到“鄉書吏”,不僅僅是稱謂的變化,實際上是鄉書吏地位的變化,鄉書吏已經成為當時宋代鄉村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從鄉村政權的辦事員到縣官。

實際上,“鄉村書法家”只是壹個記賬的專業人士,所以也被稱為鄉村政權的書記官。然而,“鄉村書法家”的地位卻不斷上升,甚至可以通過壹些渠道晉升為縣官。

《惜春三山錄》中也有記載:“景德鎮二年,所有官司,都是私名,數人數。袁峰寫的序,名字壹開始就定好了,不允許額外私補。人以楷書、書法家為輔。”從這個角度來說,鄉部也可以成為農村管理體系中的壹員,帶有壹定程度的小官。在很多地方縣誌中,鄉鎮書記也被放在縣官壹欄,可見當時的鄉鎮書記已經從壹個小科員上升為縣官。

“鄉書記”這壹名稱的出現,與當時地方行政部門設立的“鄉隸”這壹專門辦公室有關。當時“鄉書記”這種專門的官職叫做“鄉書記”,慢慢地,“鄉書記”就演變成了縣官職位。

3.從李政的下屬和戶主到農村基層政權的領導者。

起初,“村書記”只是作為李政和胡昶的下屬出現,但由於其特殊的工作性質,村書記的地位不斷上升,成為農村基層政權的領導者。

在《清遠法》對農村基層管理系統人員的描述中,有壹段記載:“見官、書家、監、父母等。在崇州縣和法院辦案”。可見,當時的“鄉村書法家”已經被列為包拯、胡昶等壹系列地方政權機構的前列,成為鄉村基層政權的主要領導者。這種順序的變化,足以說明當時鄉鎮書記在地方政權中地位的變化,以及鄉鎮書記地位的上升程度。

自從“鄉書法家”被稱為“鄉書記”以來,“鄉書記”就壹直存在

從鄉村政權的下屬“辦事員”變成了鄉村基層政權的縣官和領導。

第三,從鄉官地位的變化看宋代鄉村管理制度的變化。宋代地方政權呈現出“重官輕官”的風氣,這與當時鄉官地位較高有壹定關系,也反映了宋代鄉村管理體制與中央政權管理的不壹致。

1.農村稅收制度變得越來越復雜。

鄉秘書地位上升後,由於鄉秘書的各種職能,本來就很復雜的兩宋稅制變得更加復雜。當時,鄉鎮公司位於當地稅收系統的中心,因此利用村民的稅收中飽私囊的現象非常普遍。

《州郡綱目》中有當時鄉書記這種行為的記載:“蓋另壹人為賄,對其家慷慨,不公平。”正因為如此,宋朝政府制定了很多非常細致的政策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但是,這些政策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反而使農村的稅收征收制度越來越復雜,使得鄉鎮公司的地位進壹步上升,這種現象只增不減。

2.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正在不斷重構。

再者,如前所述,鄉鎮書記的地位正在上升,從壹個小小的“作家”上升到壹個主要的縣官員,這暗示著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不斷重構。

由於宋代農村基層政權組織中財權與事權分離,當時的鄉鎮逐漸演變為當時只收稅的機構。這樣,掌握地方稅征收制度的鄉鎮書記就能夠與李政、戶主等行政人員平起平坐,從而導致了後來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重建,使鄉鎮書記成為當時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領導者。

3、農村基層政權的其他功能淡化

鄉鎮書記地位的上升也使得農村基層的財稅征收職能成為主流。在這方面,鄉鎮書記地位的上升直接導致了農村基層政權職能的不斷調整。

當時農村基層政權的職能演變為以收稅為基礎的體制,淡化了農村基層政權的其他職能,如教育、治安等。這種職能調整,讓很多原本負責教育和治安的農村基層組織,演變成了收稅人。如李政,其主要職責是抓賊,但由於農村基層政權職能的變化,已成為“督稅”的主要人員。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宋代鄉書記地位的上升,削弱了農村基層政權的其他職能。長此以往,鄉村的治理就會變得漏洞百出,不利於鄉村的穩定。

四。綜上所述,從“鄉書吏”到“鄉書吏”,宋代“鄉書吏”的地位不斷上升,不僅在縣官的官職中有自己專門的官職,而且成為縣官的主要人事。然而,鄉書記地位的上升給宋代鄉村管理體制帶來了弊大於利的影響,不僅影響了鄉村政權機構的和諧,也影響了鄉村政權的職能管理和合理性。因此,在社會轉型時期,宋代並沒有建立起如此合理的鄉村管理制度和鄉村稅收征收機制,以至於鄉書記地位的上升並沒有對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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