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玉溪鎮。第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縣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縣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決議、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經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修改或者停止執行。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歧視任何民族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各族公民的國防意識教育,依法做好征兵、民兵建設、擁軍優屬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搞好部隊建設和履行執勤任務。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教育他們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堅持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同國籍公民的婚姻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姓。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尊老愛幼的美德,依法保護各族家庭、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逐步發展和完善各項社會福利事業,使孤寡、孤老、體弱、殘疾者得到妥善安置。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華僑、歸僑、僑眷和臺灣省、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家屬在本縣的合法權益,並對其興辦的企業和事業給予優惠。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對各族人民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民主法制、民族政策、民族團結和集體主義的教育,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建設具有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第九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領導全縣各族人民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穩定發展、團結進步、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的自治地方。第二章自治機關第十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仡佬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照選舉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由選民依法選舉產生。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仡佬族和苗族的比例可以略高於其人口比例,並且應當有仡佬族和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的縣長由仡佬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仡佬族和苗族的比例不低於其人口比例。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第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報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設立工作部門,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或者報經批準的人員編制總額內自主調整各部門的人員編制。第十三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廉政建設,要求壹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支持內務、司法、監察部門依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