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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的管理,維護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以下簡稱貨運服務業),是指為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的各種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壹)受理托運、聯合托運、貨物配載、貨運信息等貨物運輸受理業務中的經營活動;

(二)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物運輸輔助業務中的經營活動;

(三)運輸、物流及其他貨運服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壹切貨運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第四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道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服務業的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第五條貨運服務業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壹管理下,貫徹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多元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根據當地商品市場發展的需要和貨運市場建設的情況,制定規劃、建立網絡、加強監管、促進發展。第二章審批第六條從事貨運服務業,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開業手續,取得經營資格,依法經營。第七條申請經營貨運服務的,必須符合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服務經營者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通部發[1993]1384號)。第八條申請人申請時,應當向運輸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單位憑鄉級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辦,個人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鄉級以上政府申辦;

(二)申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資產評估機構的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租賃證明(復印件)。第九條開業審批程序

(壹)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開業申請表》;

(二)運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其申請條件和可行性報告予以書面答復:符合條件的,給予編制開業計劃書的任務;

(三)籌備工作完成後,報運管機構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人持《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企業主或者業務負責人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培訓並取得崗位證書;

(6)申請人完成上述手續後,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申請運輸證件,並向工商部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正式開始營業。第十條申辦運輸物流業務,經縣、地(市)級運輸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運輸管理機關審批。

設立跨省或中外合資合作貨運服務企業,需經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再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交通部審批。第十壹條貨運配送和割線特許經營審批

經營者定期在同壹始發地和到達地接受並剪裁貨物,這是貨運剪裁線的專屬業務。從事貨運集散和切割線路特許經營的,應當向運輸管理機關提出專項申請,並遵循下列程序:

(壹)申請人向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交貨運配載線路特許經營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特許經營線路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由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在許可證上加蓋“貨運配載線路特許經營印章”,並對兩地特許經營線路的經營場所進行核實,發放線路特許經營標誌。

(二)縣(市)線,由縣(市)運輸管理局審批;跨縣(市)線路由縣(市)運輸管理機關審核,報當地(市)運輸管理機關批準;跨區(市)和省際、城際線路,經二級審核後,報縣級運管機關審批。國際特許航線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交通部審批。經批準的貨運專營線路應當報到達地運輸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二條變更的審批

已經開業的運輸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需要擴大經營範圍或者進行合並、分立、遷移、變更服務項目等變更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壹)運輸經營者新增貨運業務,或對外開放,向社會車輛提供貨運服務(包括社會車輛掛靠經營),須由經營者向當地運輸管理機關填寫新經營項目申請表,經批準後,在原《許可證》上註明新的經營項目。

(二)經營者分為兩個以上業務相近或者不同的貨運經營者的,經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原經營者應當按照開業審批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業審批手續;收回原許可證,重新發放。

(三)經營者遷入新址,應提前30天向原運輸管理機關申請審批。當地運輸管理機關審核批準新地點後,將書面通知搬遷,並予以公告。

(四)經營者變更服務項目,按開業審批程序,重新審核新服務項目的經營資格,經批準後,交回原價格證明),並出具新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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