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的建成區,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總體規劃、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並滿足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規劃和地形測繪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管理和地形測繪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監督和管理的效率。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大建設工程和重要的技術規範和規定,應當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列入邯鄲市城市規劃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九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管轄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規劃編制機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時,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對規劃進行的修改。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鎮、鄉、村不再單獨規劃;列入村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第十二條獨立工礦區、農場、林場等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當地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專項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專項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