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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護、保存、傳承、利用及其相關管理。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代代相傳並作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應當註重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第壹、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和傳承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技術、體育、教育、衛生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研究制定聯合保護措施;

(二)共同推進重要項目的實施;

(3)協調解決突出問題;

(四)指導、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五)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第七條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研究、展示、傳承、收藏、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與管理第十條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情況,定期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全面掌握其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和保護狀況。

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第十壹條市和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結束後30日內,將實物、圖片、復制件及相關資料報送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多媒體等多種方式,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第十三條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和數字化保護系統平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傳播、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和信息應當公開。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查詢、閱覽、復制等便民措施,方便公眾查閱。第十四條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部門,劃定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直接相關的建築物、遺址、遺跡及其附屬物的保護範圍,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或者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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